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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机制的缺陷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与效能的有限又直接造成了非营利组织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参与动力的不足。此外,参与失衡还表现在代表经济、政治、知识精英等强势群体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决策较多,而代表和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则较少参与公共决策。
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机制的缺陷_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研究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可以打破政府对公共品供给主体的垄断,使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推动公共品供给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但是由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不长以及社区公共品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在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参与中存在不少问题,所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完善其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途径,改进其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绩效。

1.决策参与效能有限

我国非营利组织虽然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中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参与的广度和程度有限以及参与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组织化、程序化、法定化的参与制度,直接导致了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参与效能有限,对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影响不大,非营利组织所提的政策建议也较少被相关部门采纳。相关机构调查显示,在我国政府部门每年收到的各种政策建议、意见中被采纳的比例只有10%左右。参与效能的有限又直接造成了非营利组织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参与动力的不足。全国只有不到20%的非营利组织向政府提过6项以上的政策建议。

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决策参与效能的有限使得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决策上多停留在提案层面,很难从实质上介入决策制定过程,对决策制定影响程度非常有限。政府往往把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决策作为一种形式,很少顾及非营利组织的决策建议。

2.决策参与途径有限

在理论上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途径有很多,但这些途径并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实际上,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途径十分有限。以听证会和政协提案为例,虽然是非营利组织参与决策的途径,但在有的地方基本没有召开过听证会;而以政协提案的方式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最多也只是一年提一次,参与途径非常有限。

3.决策参与失序

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一般分为制度化渠道和非制度化渠道。制度化渠道包括听证会、向政府部门建议、直接代表、行政复议等。非制度化的渠道包括借助媒体、出版刊物、召开学术会议等。我国非营利组织往往在体制外进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很少进行制度化渠道表达,造成了利益表达渠道受限。为了表达利益,有的甚至用偏激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导致公共决策议程发生失序。

4.决策参与失衡

除了参与效能有限、参与途径不足、参与失序外,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还表现为参与的不平衡。其首先表现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大多是自上而下成立的具有官办化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其次表现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决策实施过程的非营利组织较多,而参与制定决策的非营利组织较少。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只是在决策前为政府提供决策信息,供政府部门参考,而很少参与真正的决策过程或决策方案评估。尤其是自下而上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就更少能够参与到公共品供给决策中。此外,参与失衡还表现在代表经济政治、知识精英等强势群体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决策较多,而代表和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则较少参与公共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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