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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问责机制概述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众多,从而使得问责的主体多元化,具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公共品供给受益者、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以及评估组织等。换言之,参与公共品供给问责的客体是非营利组织及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问责的后果是针对问责客体,即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者和员工而言的,是指问责主体通过问责程序,对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者和员工做出处理并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问责机制概述_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研究

1.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的定义

问责的英文单词为“accountability”。它本身就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概念,包含“说清楚”“负责任”等意思,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借款制度中的术语。其最初是指借款人向当地教堂或地主等贷款人借款时,借款人就对贷款人负有解释、说明的责任。时至今天国内外学者对问责的概念有各自的理解。休谟等将问责视为个体和组织向可识别的权威进行报告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布朗将问责理解为使行动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过程。因布拉认为,问责是一个程序,而通过这个程序,个人或者组织对他们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负责[1]

从以上问责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对问责的理解存在差异,但都认为问责“accountability”首先对应的是责任。这个责任不但包括具体制度、规范明确的外在责任,还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内在责任。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问责,我们也认为可以将其划分为公共问责和内部问责两种形式。公共问责的对象是非营利组织的多重利益相关者,包括捐助方、非营利组织员工、志愿者、理事会成员,以及媒体、政府等,是非营利组织通过公开的途径对所使用的公共资源效用和自身使命宗旨向问责主体进行说明和交代,并理清行动结果应由谁负责,以据此接受奖惩,达成提升非营利组织的绩效的目的,是一种开放式参与问责。内部问责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内在的管理责任,是组织成员对在参与公共品供给过程中使用的资源的效用的说明,包括非营利组织领导层与员工之间以及领导层与理事、监事之间的问责交代,也可以说是组织内的一种封闭式管理。

2.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的要素

问责是一个过程,是问责对象向问责主体进行说明、解释以及辩护。可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包含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及问责程序等一系列要素。

(1)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的主体是指在问责的过程中起到发起作用的组织或个体,也就是说由“谁”来问责。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众多,从而使得问责的主体多元化,具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公共品供给受益者、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以及评估组织等。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时,既要承担“向上的责任”,如向政府、捐赠机构等负责,也肩负着“向下的责任”,即需要对组织的服务对象负责,同时还要承担“向内的责任”,即对组织内部的员工负责。

问责客体也就是问责的对象,即对“谁”问责。换言之,参与公共品供给问责的客体是非营利组织及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2)问责内容。问责内容即问责范围,是指对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过程中就哪些问题问责。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问责内容包括是否遵守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宗旨是否完成,对公共资源的利用是否高效等多个方面。

(3)问责程序。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责,包括问责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方式是构成行为过程的一个个方法和形式,如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查,公布对非营利组织的调查结果,提出对非营利组织的处分意见,对非营利组织做出处分决定等。步骤是行为过程的时间表现形式。非营利组织问责行为的各种方式按照一定的步骤串联起来,也就构成了整个非营利组织问责的程序[2]。问责的程序是否规范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能否得以推行。

(4)问责后果。问责的后果是针对问责客体,即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者和员工而言的,是指问责主体通过问责程序,对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者和员工做出处理并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来说,都应向社会公布问责的后果。

(5)问责的基本原则。

1)权责对应原则。权责对应原则要求明确权力和责任,且有多大的权就必须负多大的责任。权责对应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长久以来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强调权责均衡一致。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其使用资源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开透明原则。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说,问责也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而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进行问责等监督时,其前提是要让民众知情。换言之,就是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其次,问责主体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有关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非营利组织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公开透明原则暗含着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关注与参与。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会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到对非营利组织的问责之中,从而便于问责主体广泛地吸收民意,实现问责的目标。

3)时效性原则。问责事件的发生一般都具有突发性,而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关心程度会空前提高。时效性原则就是要求问责主体要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高效开展工作。一旦问责程序启动,问责制度的各个环节,如问责的立案调查机制、问责的新闻通报机制、问责的处理及事后整改机制等就要迅速协调运转,并能在最快最合理的时间里对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做出合理的回应。

4)权威性原则。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的利益相关者有很多。这就意味着问责的主体有很多,包括政府部门、媒体、社会公众以及捐赠者等。这些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即非营利组织,如果没有质询、调查、否决、处罚等权力,对非营利组织问责就形同虚设。

[1] 龙宁丽.非政府组织治理中的问责研究[J].国外理论动态,2013(04).

[2] 王辉.我国非营利组织问责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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