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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筹资困境分析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塞拉蒙教授就曾指出,非营利组织允许从事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只是盈余不得在组织成员间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在美国,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入占组织所有资金的比例高达56.6%。我国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是法规条例和会计制度两类。这种失信和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或成为常态,就会使非营利组织失去社会公信度。这必定影响组织的社会认可度,并最终影响非营利组织的筹资。
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筹资困境分析_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研究

1.筹资机制的先天不足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模式不同于政府和企业。政府可以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资源,然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品。企业可以从投资者处取得资金,经过企业运作得到利润,继而分配给投资者。政府、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和受益者是一致的,而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者和受益者不是同一个群体。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属于公益资产,既不归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所有,也不属于投资者和捐赠者。即使出现盈余,经营管理者也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投资者和捐赠者也不能获取投资回报。这样,一方面使非营利组织经营管理层在提供服务时利益驱动不足,另一方面资金的寻利性决定了市场经济中没有多少人愿意为非营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资金。只要社会成员和机构的志愿精神和社会责任稍显不足,就会造成组织筹资困难。

2.筹资理念落后

我国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从传统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转化而来的,官办化特点突出,政府化倾向明显。它们高度依靠行政资源,自身的服务能力不足,大都是被动等待社会捐赠,筹资理念陈旧,不能面向市场和社会通过商业活动进行经营性筹资,甚至部分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层把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商业化的筹资行为对立起来。这实际上违背了非营利组织盈利精神与非分配的筹资原则。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塞拉蒙教授就曾指出,非营利组织允许从事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只是盈余不得在组织成员间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在美国,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入占组织所有资金的比例高达56.6%。因此,我们必须更新筹资理念,从以产品为导向的筹款的理念向以顾客为导向方式转变。

3.社会公信度不高

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是指社会公众对组织活动和宗旨的信任程度。非营利组织筹资的多少与其社会公信度的高低有密切关系。社会公信度高的非营利组织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政府部门的资助和社会的捐赠。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不断有一些丑闻曝光,组织在社会中的公信度普遍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息披露不规范。我国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是法规条例和会计制度两类。法规条例从非营利组织应该主动报告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相关信息和监督机构需要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相关信息两方面规范信息披露(见表2-4)。会计制度规范了组织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见表2-5)。

表2-4 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相关规定[1]

表2-5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针对以上规范条款,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非营利组织筹资相关的信息披露首先存在规范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对非营利组织与筹资相关的信息披露虽然有明确的法规,但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其次,信息披露规范不够具体。条例中没有涉及非营利组织具体应该提供的信息,最终使得有些非营利组织披露的信息非常粗略,没有太大的意义。

(2)监管机制不完善。我国多数地方民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非营利组织管理机构。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非常繁重,很难对之实行有力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也不愿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日常活动,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体系也没有建立,而媒体和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作用和力度十分有限。这就很容易使非营利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一旦问题曝光,将极大地影响非营利组织在公众中的自身形象,进而导致其无法获得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的资金资助,使自身陷入筹资困境中。

(3)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缺失。我国涉及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政策法规虽然有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外部评估制度、组织之间公平竞争等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很容易使非营利组织产生失信和违法行为。这种失信和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或成为常态,就会使非营利组织失去社会公信度。

(4)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随着社区公共品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非营利组织的公共品供给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组织拥有一批富有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提升社区公共品供给的质量,从而达到提高组织在公众中的影响力,进而获得社会更多的资助。然而,通过对全国1 230家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进行调查后发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职员只占总人数的27.8%,而研究生学历的职员仅占总人数的2.07%。近几年来大学相关就业数据显示,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由于待遇不高等方面的原因大都在相关组织工作一段时间后就改行到其他领域发展了。这就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缺乏高素质的人才,以及专业性的研究人才,更无法建立高素质团队。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和团队也就很难提供高效、优质的社区公共品和服务。这必定影响组织的社会认可度,并最终影响非营利组织的筹资。

[1] 曾强.非营利组织筹资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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