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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与会计监督

时间:2022-05-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负有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章 内部审计与会计监督

1.什么是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2.什么是卫生系统内部审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得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及配备审计人员的规模标准是什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定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4.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5.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1)拟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6)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7)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8)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9)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10)其他审计事项。

6.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哪些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9)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10)对规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7.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

(2)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4)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5)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

(6)其他情况。

8.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预算管理情况。

(2)收支管理情况。

(3)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情况。

(5)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6)合同管理情况。

(7)其他情况。

9.什么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就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0.《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对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1.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是什么?

(1)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2)应当联系《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一并来理解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本单位负责人在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有哪些?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有:

(1)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2)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1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如何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符?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1)各单位要依法建立账簿、实行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要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它们的实存数完全一致,即账实相符、账款相符;另一方面要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2)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有些问题是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账实不符等情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或上级有关单位做出处理。

1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什么?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经审核属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1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如何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17.什么是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18.注册会计为保持独立性应回避哪些事项?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证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任何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5)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19.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20.如何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企业的会计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二是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三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者免除。

21.什么是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进行的监督检查。

22.《会计法》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有什么规定?

《会计法》从完善监督机制、树立国家监督权威的要求出发,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二是将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的权限界定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以避免重重查账;三是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四是规定各单位必须履行接受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23.《会计法》明确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4.《会计法》对有关国家机关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有什么约束性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25.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监督职责权限如何划分?

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监督职责权限划分如下: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面向保单位的监督,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负有相应责任。第一,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光检查而没有结果,对被检查单位没有明确“说法”。这也是对检查部门的约束。第二,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账。对已有检查结论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加以利用,不必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避免因重复检查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2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7.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28.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9.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检查《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在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得到了反映,不能有遗漏;检查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检查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检查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存在虚假现象。

30.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记账规划、内容等方面检查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1.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检查被监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检查被监督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等。

32.财政部门在行使查询权时有何限制条件?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行使查询权时附有下列限制条件:一是只有在财政部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才能行使查询权,以避免少数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使查询权的财政部门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

33.《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如何配合各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接受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4.《会计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哪些保密要求?为什么?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会计资料中的许多内容,往往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等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向,技术开发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措施等商业秘密,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涉及国家机关等国家机器组成单位的经济、政治、科研、国防等国家机密。这些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关系到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否则,将会给各经济组织和国家利益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会计资料成为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关注。

35.国家审计机关依据何法律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36.审计工作主要有哪些职责?

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有:

(1)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和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产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37.审计机关监督范围如何确定?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和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38.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事业组织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是什么?

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事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9.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限主要有哪些?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在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但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40.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41.审计机关在何时对会计资料具有取证权及暂时封存账册权?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42.《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当事人应如何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在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和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43.什么是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是受董事会聘任、委派,代表企业所有者利益,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也推行财务总监制度。即有关产权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向管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者各控股(集团)公司按生产投资关系设置财务总监并进行聘任。财务总监根据授权,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并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对企业财务计划的制订有参与权,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并对重大事项建立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44.总会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有什么区别?

总会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受董事会聘任、委派,代表企业所有者利益,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而总会计师制度起源于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中,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仍普遍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成员之一,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名聘任,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从事于企业内部核算、内部控制和生财、聚财、用财等理财活动的管理。总之,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企业所有者进行监督、制约,严格意义上讲是高级社会会计,而总会计师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从事理财,属于高级企业会计。他们的职能、权限、负责对象、责任都不同。他们不存在相互排斥关系,而是存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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