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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社会建制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的社会形象是从科学家创建科学学会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开始的。伦敦皇家学会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业的科学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科学开始作为独立的社会建制而出现于世。
科学社会建制_当代科学技术哲学

一、科学的社会建制

1.科学是人类创造知识的社会活动

科学是重要的社会活动,是指科学是形成和产生科学知识即创造知识的实践活动。科学活动所要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它本身所涉及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人对自然的认识总要采取一定的社会形式,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展开的。马克思说:“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存在物。”(3)之后,他又明确指出科学活动是一种社会劳动,是社会总劳动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他说:“一般劳动是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4)科学属于一般劳动,是“精神生产领域”(5)。中国学者远公在1906年发表的《原学》中写道:“分科而研究之,谓之科学。‘学’字作名词讲是精密而有系统之智识,作动词讲则是所以求得精密而有系统之智识。”(6)英国科学史家S·W·丹皮尔也认为:“科学可以说是关于自然现象的有条理的知识,可以说是对于表达自然现象的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的理性研究。”(7)英国科学史家S·F·梅森也指出:“科学就是人类在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的相互联系着的技术、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不断发展活动。”(8)著名科学哲学家T·S·库恩提出:“我们都关心获得科学知识的动态过程,更甚于关心科学产品的逻辑结构。”(9)“要分析科学知识的发展,就必须考虑科学的实际活动方式。”(10)保加利亚学者伏尔科夫甚至强调说:“科学的本质,不在于已经认识的真理,而在于探索真理。”并认为:“科学本身不是知识,而是生产知识的社会活动,即一种科学生产。”(11)1981年,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K·D·塞蒂纳在出版的《制造知识——建构主义与科学的与境性》一书中论述了在科学知识的生产中,不仅是问题的确定,而且问题的解决也受着各种社会因素的广泛影响(12)

现代社会中,科学活动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精神生产活动,是大规模有目的、社会化的生产知识的基本社会活动。科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活动,它与物质生产活动一样,也是由人和物等要素组织的动态过程,是社会性的活动。只是组成科学活动诸要素的内容不同,是由科学劳动者、科学劳动对象、科学劳动资料、科学管理等要素组成的知识生产过程。

2.科学社会建制的形成

所谓科学的社会建制(social institution),是指科学事业成为社会构成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部门和职业部类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反映了科学的社会形象。

科学的社会形象是从科学家创建科学学会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开始的。1560年意大利物理家学G·波尔塔在那不勒斯创立的“自然奥秘学院”(Academia Secretorum Naturae)是近代史上第一个自然科学的学术组织。其成员在G·波尔塔领导下鼓励收集新事实,并且在入会条件中要求入会者必须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提出一个新事实作为条件。1603年在罗马成立的“林切研究院”(Accademia del Lincei)(13)和1657年在佛罗伦萨成立的“西芒托研究院”(Accademia del Cimento)(14),虽然是个体研究者交流研究成果的场所,但已具有科学协会的性质。前者在实验家F·塞希公爵的资助和领导下活动,有包括G·伽利略、G·波尔塔和N·F·皮雷斯克等32名成员。后者取得意大利显赫的美第奇家族的托斯坎尼大公G·D·斐迪南二世及其兄弟利奥波尔德的赞助。最初有成员10多人,如物理学家E·托里拆利、胚胎学家F·雷迪、数学家G·博雷利、天文学家G·D·卡西尼等。1617年,由于F·培根在其著作《新大西岛》中强调学者合作研究,并描述了一个理想的科学共同体模式“萨罗蒙学院”,英国于1662年经国王查理二世批准成立了伦敦皇家学会。1663年,R·胡克在为皇家学会草拟的章程中指出该学会的任务和宗旨就是“增进关于自然事物的知识,以及一切手工工艺、制造方法、机械技术和改进各种机器,运用实验从事发明”。这一团体的成立还可追溯到1645年以及后不久由伦敦的一批关心科学发展的社会名流组成的非正式的小群体。R·K·默顿在《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一书中,把科学家通过信息交流形成的这种看不见的非正式的学术集体叫做“无形学院”。以后,“无形学院”就变成科学社会学家使用的概念。从社会学角度,可以把无形学院解释为地理上分散的科学家集簇(cluster),这些科学家彼此之间在认识上的相互作用要比在更大范围内的科学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更为频繁。伦敦皇家学会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业的科学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科学开始作为独立的社会建制而出现于世。但它基本上是一个民间组织,其经费主要来自会费和富商赞助,王室并不提供津贴。F·培根构想的国立研究机构则是在法国首先实现的。1666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兰西皇家科学院。他们的研究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由包括所有“精确科学”的数学部分组成;另一个是由涉及所有“实验科学”(如物理、化学、解剖学植物学)的物理部分组成。它吸收了各个领域的20名专家,组成了最初的科学院院士。科学院的领导由会员推举,外国人也可能被选为科学院的领导人,如荷兰科学家C·惠更斯曾经在科学院主持过工作,并且成为法国科学事业的奠基人。1675年,在英王查理二世的授命下建立了格林威治天文台。在英国,这是第一个受国家津贴的科学研究机构。1700年德国建立了柏林科学院。G·W·莱布尼茨任第一任院长,1741年又聘L·欧拉为院长,后由J·L·拉格朗日继任。1724年彼得大帝建立了圣彼得堡学会。以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科学院,都受到国家的保护,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到18世纪后半叶,出现了兴设地方科学学会和科学院的新发展。1760年法国就有37个地方科学院。而在英国英格兰北部和中部兴起的地方学会,成了工业革命的一种推动力。

学会的成立和科学的普及,扩大了公众对科学的关心,从而使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数增加。特别是由于科学知识的积累和专门化,产生了特定领域的专家。与此同时,科学与产业的结合导致对科学实用性的认识,因而专家的必要及其社会作用被重视。1822年德国成立自然科学研究者和医生联合会。继之有1831年英国科学振兴会成立,1833年法国科学协会成立,1848年美国科学促进会成立。19世纪以前并没有“科学家”这个名称,英国科学振兴会成立宣言书使用的是“科学开拓者”(cultivators of science)这个称谓。1834年W·惠威尔发表匿名论文,其中与artist(艺术家)类比最初使用scientist(科学家)这个词,当其著作《归纳科学的哲学》(第2卷)出版以后,“科学家”这个名词才得以确立起来。另一方面,科学家再生产机构的形成,是科学家队伍持续发展的后备保障。1747年法国建立以培养土木工程师为主的桥梁铁路学校,1749年设立中央社会活动学校,次年改为巴黎综合技术学校,1794年设立“理工学校”(它是现代工程技术学院的先导)。19世纪初德国新建了柏林大学、波恩大学、慕尼黑大学等一批大学,形成一种自由研究的模式,自然科学学生人数激增。德国大学的实验室制度和研究班制度作为培养科学家的有效形式,成为世界各国效法的榜样。科学的专门化和职业化,大学确立的“研究”思想和实验研讨教学方式,这一切都促成科学共同体的成熟,使16世纪以来的个人探索者,变成被科学共同体价值体系规范的研究者。

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是逐渐壮大的。虽然从17世纪、18世纪起,欧洲已经有第一批科学协会和研究院,还出版了科学杂志。如1665年出版的《伦敦皇家学会哲学学报》。但到19世纪,科学活动仍然是小规模的,只有少数人或兼职人员从事科学研究。20世纪以来,科学活动的规模逐渐扩大,科学研究成为社会上的一种专门职业。科学的劳动方式,则从少数学者业余的自然探讨,少数人相互协作的集体研究,转变为国家规模甚至是国际范围的社会化研究。科学研究工作已占有社会上的大量人力、物力和巨额社会投资,建立了一支由科学家、学者、工程师、科学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庞大专业劳动者队伍,组成了各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各级管理组织;拥有先进的实验技术设备、各种实验室、研究所、试验基地;积累了丰富的图书期刊、研究资料,拥有现代化的“图书-情报”网络系统。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科学是一种社会建制的观念才为一些科学社会学家所确立。1919年,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首先把科学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把从事科学活动的人作为一种社会角色来研究。他在“作为一种职业的科学”的论文中,明确指出科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事业,形成了自己的职业化组织,认为科学已发展到专门化的阶段,只有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科学家才能胜任,从而使科学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区别开来。1939年,波兰社会学家F·兹纳涅茨基发表了以《知识人的社会角色》为题的讲座,分析了从事知识活动的具体的社会角色的形式以及支配这些角色的行为规范,提出了“社会圈子”(与社会人相互联结的场所)这个概念作为把上述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研究的思想工具(15)。1954年,英国科学社会学家J·D·贝尔纳在《历史上的科学》的论著中明确指出:“科学建制是一件社会事实,是由人民团体通过一定组织关系联系起来,办理社会上的某些业务。”(16)“作为集体的有组织的机体的科学建制是一种新兴制度。”(17)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的科学社会建制的状况,已经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政治、军事等实力的重要标志。

3.科学共同体与科学社会系统的结构

(1)“科学共同体”的概念

科学社会系统是人类在知识生产中依照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形成建制化的社会子系统。这个社会子系统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是在抽象意义上的特殊的“社区”,是由特定目标、结构和行为规范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社会群体——科学共同体(18)

1942年,英国哲学家M·波兰尼在发表的《科学的自治》一文中首先提出“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的概念。他写道:“今天的科学家不能孤立地实践他的使命,他必须在各种体制的结构中占据一个确定的位置。一个化学家或者一个心理学家,没有一个人不属于专门化了的科学家的一个特定集团。科学家的这些不同的集团共同形成了科学共同体。”(19)他用“科学共同体”这个概念表达科学家的主体意识,认为科学家按专业形成不同的集团,总体而为科学共同体;科学借助于传统,通过自己的传统形成自己的标准;科学(纯科学)的发展是自主的,是献身于某种信念的人的共同体的自然法则。1962年,T·S·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把科学共同体与科学范式的更迭联系在一起加以考察,从而发展了科学共同体的概念。他指出“科学共同体是由一些学有专长的实际工作者所组成。他们由他们所受教育和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在一起,他们自认为也被人认为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目标,也包括培养自己的接班人。这种共同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内部交流比较充分,专业方面的看法也比较一致。同一共同体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同样的文献,引出类似的教训”。“共同体显然可以分许多级。全体自然科学家可成为一个共同体。”“低一级是各个主要科学专业集团,如物理学家、化学家、天文学家、动物学家等的共同体。”“科学事业就是由这样一些共同体所分别承担并推向前进的。”(20)

科学共同体,又称科学家共同体,它是由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作为具体的存在形式,可分为社会内在形式和社会外在形式。社会内在形式,就是学派;社会外在形式,则是学会和国家的、社会的科学研究机构等。科学共同体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①科学共同体组织是一个松散概念,其中包含着科学组织、科学机构,但又不限于科学组织和机构。从事有联系的科学活动的科学家可能在地域上分布很广泛,但信息交流和联系却十分紧密。共同的目标和活动所产生的内聚力是构成科学共同体的基础。

②在科学共同体内,科学研究已成为制度化的活动,其成员具有共同的目标、科学规范、行为准则和精神特质。

(2)科学社会系统的权威结构

科学社会系统以其权威结构、智力结构、规范结构、奖励系统和知识产权制度等维持科学共同体的自主性和科学的社会运行。

科学社会系统的权威结构主要反映在科学社会学家对科学家的声望或权威地位的等级分层现象的研究。

1965年W·O·哈格斯特龙发表的《科学共同体》一书,较早论及到科学声望的分层现象,1973年科尔兄弟出版的著作《科学界的社会分层》,广泛地考察了科学社会中的分层现象。他们分析研究了科学家的个人等级、科学管理中的精英、科学中的非科学等级以及科学专业的声望高低,发现科学成就多寡、管理权力大小、任职高低和社会声望的显微等,都呈现金字塔结构。例如,就科学共同体内科学家金字塔结构而言,处在塔的顶端的是科学权威,其下的层次分别是一流、二流、三流……的科学家,塔的底部层次是一般科学工作者(图15-1)。底层的一般科学工作者人数最多,越往上层人数越少,顶端科学权威层的人数最少。统计表明,在科学家中一生论文发表得最多的、质量最高的科学家即处于金字塔的上层。处于“塔尖”的精英科学家对科学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著名科学家L·D·朗道曾指出,像A·爱因斯坦这样的科学家就属于科学权威层次,像N·H·D·玻尔、E·薛定谔、W·K·海森堡、P·A·M·狄拉克等科学家就属于一流的,而他自己则属于二流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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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1 科学共同体的金字塔结构

H·朱克曼在《科学界的精英》一书中也阐述科学界的分层现象。她说,通过比较客观的声望标志,我们能够运用帕雷托的关于鉴别精英的方法来简单描绘美国科学界的分层现象。1974年的有关统计材料表明,有49.3万名美国男女人士在全国人口普查中把自己说成是“科学工作者”;有31.3万名科学家被统计进入“全国科技人员登记手册”的调查报告中;有18.4万名科学工作者被列入《美国男女科学家》词典;有17.5万名科学家是受过高级科学训练、获得博士学位的;有950名科学家被选入全国科学院院士;最后有72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住在美国。H·朱克曼又把以上数字均除以72,得出了相对于每个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分层结构的数字系列,呈现出明显的金字塔形(21)(图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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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2 美国科学界的分层现象

人们在科学界的地位,主要由成就取得,而不是天赋所致。但升入上层的过程中,存在一种优势累积过程,这一过程有助于形成、维持或修饰科学界的社会分层结构。

(3)科学社会系统的智力结构

科学社会系统的智力结构源于科学家论文生产率统计分析。1926年美国统计家A·J·洛特卡发表了论文“科学生产率频数分布”(22)。他根据对物理学和化学两门科学中论文产量和科学家人数的关系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了科学生产率的“平方反比定律”,即对某一学科领域来说,发表n篇论文的作者人数约为发表一篇论文的作者人数的1/n2。高产作者是作者总数的平方根。这种分布给出了区分贡献大小的客观方法,表明科学工作的一半是由那些发表了10篇以上论文的科学家完成的。反映科学智力金字塔结构的另一证据是核心期刊效应。调查表明,重要文摘所收文章中的75%来自10%的期刊。情报学家发现,重要文献的数量是常规文献总数的平方根。

(4)科学社会系统的规范结构

科学社会系统的规范结构是指科学家的社会行为规范,它规定科学研究中的活动规则,规定科学家与科学共同体之间以及他们同整个社会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些规范构成了科学的精神特质(ethos)。科学社会系统的规范结构包括价值观和规范两个方面。“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这些规范以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戒律和榜样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了,因而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23)价值观意味着适当的行动目标,规范则意味着实现目标的适当手段。“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24),这一制度性目标包含两个基本的价值要素——与科学的本质相关联的“客观性”和“独创性”。“客观性拒斥特殊主义。科学上被证实的过程和关系是客观的”(25);“独创性是现代科学的一个主要制度化目标,有时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目标”(26)。1942年,R·K·默顿在其发表的论文《关于科学与民主的一个评论》(后定名为《科学的规范结构》)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科学的精神特质。他提出“四种制度上必须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非谋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27)

普遍主义(universalism)是关于从事科学活动的平等资格和科学成果的评价标准的规范。普遍主义规范要求“在各种职业上向一切有才能的人开放”(28),反对以任何理由如低微的出身、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限制有才能的人从事科学活动。“关于真相的断言,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必须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性的标准,即要与观察和以前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无论是一些主张划归在科学之列,还是排斥在科学之外,并不依赖于提出这些主张的人的个人或社会属性;他的种族、国籍、宗教、社会地位和个人品质都与此无关。”(29)

公有主义(communism),是关于科学是公共的知识和要求对科学家“知识产权”的承认和尊重的规范。“科学是公共的知识,而非个人的知识。只有当科学家把他的思想和发现公之于世,他才算作出科学贡献。因而,只有使他的贡献成为科学的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他才能真正地要求说,这项贡献归他所有。”(30)“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属于社会所有。它们构成了共同的遗产,发现者个人对这类遗产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31)“科学家对‘他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仅限于要求对这种产权的承认和尊重。”“承认和尊重是科学家对自己的发现的惟一的财产权。”(32)这与资本主义经济中把技术当作“私人财产”的概念是不相容的。因此科学成果应当尽可能迅速而广泛地公开,通过传播促进科学的发展。

非谋利性,或非功利性,英文是“disinterestedness”。最初译为“无偏见性”、“诚实性”,现多译作“无私利性”。但R·K·默顿说过:“disinterestedness既不同于利他主义,也与利己主义行动无关。”(33)“功利性应该是一种科学可以接受的副产品而不是科学的主要目的。”(34)H·朱克曼也指出非谋利性不意味着利他主义,扩展科学知识是科学活动的主要目的,“该规范不要求科学家是利他的——完全地依赖于利他主义的社会安排是不稳定的”,“它涉及对科学研究动机的制度性控制,以促进科学知识的发展”(35)。这一规范是与功利主义科学观相对的,它拒绝把功利主义规范运用于纯科学(基础科学)研究,体现了“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不谋利地追求真理”(36)的思想。

有组织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是指“科学和学术中对知识主张的批判性审查的制度安排”,“科学文化中的社会化过程与这样的社会安排(像对出版未出版的论文的‘同行评议’)的结合,充当着社会控制的中介”(37)。“这种社会过程涉及鼓励批判地评估公众的知识主张的体制安排,特别是鼓励寻找缺陷、错误和其他缺点,以及在那些知识主张中以前未注意到的潜在可能性。”这种过程之所以描述为“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是因为“与它有关的评论者、期刊稿件评审和其他形式的同行评议这种历史上演进的样式,远不同于个人的私自的怀疑论的表示”(38)

需要指出的是,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认识规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普遍主义”与解释的一致有关;“公有主义”与经验主义原则(即依赖于可重复观察和实验的结果)密切关联;“非谋利性”与对客观实在的信念有关;“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要求全面检验这些知识并为之辩护。

R·K·默顿规范的独特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直接影响个体的实践原则,并真正将科学与其他建制和行业区分开来。“这确实显得既真实又重要,科学家的行为通常并不像间谍——要保持自己的行为隐秘;也不像宗教派成员——要接受教主的权威;也不像店主——要推销他们的货物以赚得生活费;也不像古董商——其最好的商品都是旧的二手货;也不像军人——其职责是服从。”(39)

科学的精神特质不仅维护了科学共同体的稳定秩序,而且与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道德价值理想相通。它非但内化为科学家的科学良心,还通过科学家外化到科学研究活动和知识产品之中,对于保障科学自身的进步,推进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显示了重要的作用。

(5)科学奖励系统与科学发现的优先权

通过考察和探究科学工作者从事知识生产的社会动因,R·K·默顿在《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科学奖励系统”的概念,并表明它是理解科学建制如何运行的基础。他说:“像其他的建制一样,科学建制发展出一种给那些实现了其规范要求的人分发奖励的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40)这就是科学奖励系统,它的实质是科学共同体根据科学家的角色表现情况来分配承认。

在R·K·默顿看来,优先权之争是科学建制的目标和科学规范相互作用的结果。科学建制的目标是增加知识,这样就把科学发现的独创性推到了独一无二的地位。而科学的规范要求科学家必须公开他的发现,并接受科学界同行的审查、鉴定。做出独创性发现的科学家把知识贡献给整个科学界,他自己并不占有其研究成果。作为对其公开的报偿,科学共同体给予其发现的“优先权”。

在科学奖励系统中,重要的是对科学家在增进科学知识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的承认。所以,R·K·默顿说,科学共同体奖励科学发现的基本“通货”是承认,它不以实物或货币形式出现。它是建立在科学家“角色表现”的基础上的,有自己特有的形式。

以姓氏命名,是科学界中一种最持久、声望最高的制度化的承认方式。这种承认方式是把科学家的名字加在他的发现的全部或部分东西之前,如哥白尼宇宙体系、开普勒定律、胡克定律、哈雷彗星、牛顿力学、麦克斯韦电磁场理论、普朗克常数、爱因斯坦相对论,等等。通过这种方式,使科学家的名字万古流芳。姓氏命名有不同的层次。最高的是那些给他们那个时代的科学和思想留下他们烙印的人,这些人自然为数甚少,有时候整个时代都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如牛顿时代、达尔文时代、爱因斯坦时代等。其次是某一新的学科领域的创造人,如电学之父法拉第、化学之父波义耳、古生物之父居维叶、生物统计学之父皮尔逊等。再次是许多以姓氏命名的定律、理论、假说、定理和常数,如高斯定律、布朗运动、塞曼效应、哈勃常数、洛伦兹曲线、海森堡测不准原理等。

对于那些在某一领域卓有成绩的科学家,还有其他荣誉予以酬奖。如授予诺贝尔奖、当选为科学学会的荣誉会员(如英国皇家学会会员、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等),当选为学术研究机构或高等学府中的名誉席位;此外,在科学著述中,对“作者人格权”尊重的最普遍形式是鸣谢,即在引用某人研究成果时通过注明出处或列出主要参考文献来表示对发现者的鸣谢。评价一个人的科学工作,不仅要看它是否公开发表,而且要看是否得到同行引用,还要看它被引用的频率和分布。

(6)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产品的所有权,即知识财产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等特征。其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排他权,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其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共享。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a)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主要指作者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或一般所称的版权(著作权);(b)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c)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主要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d)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e)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f)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g)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h)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的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把科学技术与经济和法律结合起来的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而历史地产生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已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科学中的知识产权在于通过成果的公开发表而获得同行的承认和尊重,而同行对其知识的产权的承认的基本形式就是引用和参考。“科学家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本质特征,与商业中‘真’产权的区别在于仅当被别人有效利用时它才存在。”(41)有标出引文出处意味着对他人成果的有效利用,而不标出处则是对他人成果的剽窃和非法占有。

与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相对应的是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如同科学因其知识的公有性而注重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一样,技术则因其知识的专有性而注重技术发明的专利权。专利制度旨在激励发明创造,用林肯的话来说,就是“在天才之火上再添利益之油”。

所谓专利法是通过法律授予发明者(个人或组织)对其发明的暂时专有权,依靠市场机制使其收回知识生产的成本并获利。早在1236年,英国王室就曾发给一位市民制作色布的独占权,为期15年。14世纪,出于振兴工业的考虑,英国国王特准欧洲大陆技术人员在英国自由执业,并享有一定的独家特权。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对建筑师勃罗纳来什发明的装有吊机的驳船授予了3年的垄断权。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专利制度。按照这一法律,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赔偿100金币,并销毁全部仿照的设施。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1790年之后,美国、法国、西班牙、印度、德国和日本等相继建立了本国的专利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制定了专利法。

各国的专利制度与专利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各具特色。1883年,一些发达国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使专利保护迈出了国际化的步伐。1991年12月18日,10个工业发达国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发展中国家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标志着专利保护标准的国际化体系正走向成熟。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了只有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科学发现则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法上对发明与发现两者加以区分并把发现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能通过产业化应用的方式制造出来。但是,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一体化带来的问题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得专利申请和授予提前了。本应在技术发明成熟之后申请或授予专利,但现在为了取得专利的独占性保护,对实际只是基础性的研究成果申请或授予专利。这种对科学发现性成果的专利申请与授予,无疑有悖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和知识传播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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