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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第十二章 金融体系

第一节 金融体系概述

金融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一、现代银行的主要类型

当前各国银行体系不尽相同,总体上可把银行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三类,只是名称有所不同而已。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它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服务,而是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还是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提供财政融资,制定利率政策。目前,多数国家都设有中央银行,如中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行、英国的英格兰银行。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为主要业务,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以盈利为其经营管理目标的银行。商业银行直接面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体经营货币、信用业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具体业务。商业银行不直接承担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但其主要业务必须受到中央银行的政策影响,为实现其宏观调控目标服务。

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由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原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改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它由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更名而成,而原城市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所组成。

(三)其他银行

1.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有特定服务范围的银行。专业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其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只从事一项或几项专门服务。专业银行是随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经营活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也决定了专业银行可以有许多种类,主要有:

(1)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是以开设长期、中期、短期储蓄存款账户吸收居民储蓄为主要资金来源并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的专业银行。储蓄银行在国外是比较常见的,如美国的互助储蓄银行、英国的信托储蓄银行等,有些国家还有邮政储蓄机构等。

(2)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专业从事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证券包销代理等活动,并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3)抵押银行。抵押银行是专业从事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不从事一般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业务。其资金来源是发行债券或抵押债券、短期票据贴现等,其资金主要用于以土地、住房为抵押的中长期贷款。法国的房地产信贷银行、德国的私人抵押银行、美国的联邦抵押贷款协会都是著名的抵押银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指为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银行机构。

目前许多国家都设有政策性银行,如日本的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美国的农业信贷管理局、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等,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印度工业开发银行等。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产生的历史并不长,1994年为适应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以及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正式组建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它们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不通过吸收存款而以其他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并通过资金运用获取盈利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金融媒介,其共同功能都是融通经济中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的资金供求。两者的区别仅限于实际业务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较窄、专业性较强;而现代商业银行则逐渐综合化,既经营一切零售和批发银行业务,也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各种金融服务。

(2)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营运资金主要来自其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通过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各项存款。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可以签发支票的存款,只是充当可贷资金的经纪人。商业银行则是各种金融机构中惟一能接受活期存款的机构,是可贷资金的创造者,具有强大的信用创造功能,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较非银行金融机构更为严格。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向它的客户提供像银行一样的服务,从而同银行展开了更为直接的竞争。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租赁公司等。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通过经办各种保险业务筹集资金,并以此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是一种经济损失补偿制度,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形式,从参加保险的客户那里取得一定的保险费,建立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投保人)发生意外损失时,保险人(保险公司)应根据契约给予经济赔偿。

我国保险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早在1949年7月20日就告成立,到1959年,除对外保险业务外,对内保险业务相继停止。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于1980年重新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从此以后,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较快速度的发展,市场主体也不断增加。到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52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5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9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到2002年9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5978亿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两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用于理赔外,其余只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1999年,保险公司的资金被允许少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用于购买基金等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工具。2004年,保监会允许一定量的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二)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委托代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资信调查等。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其财产交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委托受托人根据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处置的经营方式。

我国的信托业创办于改革之初的1979年,到1998年,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历史高峰的1000多家。由于经验不足、方向不明、监管不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较乱。中国人民银行自1999年开始对信托业进行第五次整顿,到2002年3月,全国共有信托投资公司80多家。

(三)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简单地讲,就是办理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952年,世界第一家专业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公司——美国租赁公司成立。从此设备租赁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遍及欧洲、美国、日本,有资料表明,我国香港企业中有40%左右的设备是靠租赁得到的。

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1998年底,全国经过重新登记的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5家,资产总额198.2亿元。其中三家最大的租赁公司是: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四)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及单位集资组成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合作金融机构。

在我国,信用合作社系统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农村信用合作社创办于20世纪50年代,历史上曾一度并入农业银行,改革开放后重新恢复业务。

农村信用社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农村按区域(一般按乡)建立的。此外,一般的县建立县联社,以对本县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17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各项贷款余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2001年11月12日,江苏省江阴市、张家港市、常熟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挂牌成立,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而且意味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在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城市信用社从一开始其合作性质不明确,经营中出现不少问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现已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但组建任务还没有全部完成,城市信用社依然存在。

(五)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证券发行、转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出现专业化证券公司。到2002年2月底,我国已有证券公司总数已达121家。

根据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六)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为“财务有限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财务公司必须是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它只能接受成员单位本外币存款业务,其存款利率按照央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资,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我国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

我国成立最早的财务公司是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规模较大的财务公司有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到2001年底,国内财务公司总数达71家,总资产2200亿元。

(七)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机构是专门办理邮政储蓄的机构。邮政储蓄是邮政部门办理的个人存款业务,我国于1986年4月恢复办理此项业务。邮政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由于邮政网点多、营业时间长、节假日照常营业,受到城乡居民的欢迎。

到2001年底,我国储蓄存款机构有3万多网点,余额达5911.65亿元,存款金额市场占有率为8.01%。

(八)资产管理公司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银行体系都受到过不良资产的困扰,这些国家都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成立专门的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最流行的方式之一。

经国务院决定,我国于1999年相继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分别负责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存续期10年。国家向每家AMC拨款100亿元作为资本金,用于收购上述四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家希望通过AMC的运作,减少国有企业债务和上述四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化解我国金融系统存在的系统性风险。2000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了公司设立、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终止清算等内容,并对AMC不良贷款的收购范围、额度和资金来源,以及如何实施债转股等核心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到2002年末,我国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967亿元(含政策性债转股),处置进度为42%,其中处置非债转股资产3014.4亿元,回收资产1013.2亿元,其中回收现金674.8亿元,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分别为33.6%和22.4%。[1]

三、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开设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东道国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

第二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制度是商品信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从商业银行发展为中央银行,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统一发行银行券的需要。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原来由众多的商业银行自行发行银行券的状况,给市场交易带来了困难:一是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常使一些小银行经不起冲击而倒闭,导致其发行的银行券不能兑现,并引起连锁反应,影响经济的稳定;二是众多小银行发行的银行券,限于其自身的信用能力,一般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流通,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生产和流通需要。因此,客观上要求有一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银行券,而这必须要由一家资力雄厚、信用卓著的大银行来发行。

第二,集中办理全国票据清算的需要。银行产生以后,随着其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经济生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这种情况下,票据交换及清算若得不到及时处置,则会阻碍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于是,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权威机构,集中办理全国的票据清算。

第三,为商业银行提供最后的资金支持的需要。在经济周期性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时常陷于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可能处于破产的境地。银行缺乏稳固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家金融机构作为其他众多银行的靠山,在某家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四,代表政府管理全国金融业的需要。由于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受到威胁,而竞争中银行的破产、倒闭,将会给经济带来巨大的震荡;同时,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深,客观上就要求有一个代表政府意志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的机构。

正是适应上述需要,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中央银行才形成并不断丰富了其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央银行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过不断完善,中央银行终于成为今天这样一个机体健全,能够掌握和运用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的机构。中央银行的发展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从17世纪中叶至1843年,这是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

最早设立的中央银行是1656年设立的瑞典里克斯银行。它原是私人资本创办的银行,最先发行银行券,但未独占发行权。1668年它改组为国家银行,这是现代中央银行的萌芽。但公认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作用的是1694年设立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是在政府帮助下设立的一家私人股份银行,初衷是为政府筹集和提供资金,作为交换条件,政府授权该银行发行同等数额的银行券。这个特权仅限于伦敦地区,伦敦以外地区,其他银行也有发行权。1833年国会通过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货币作为全国惟一的法偿货币。英格兰银行被视为近代中央银行的先驱。

2.第二阶段是从1844年至20世纪30年代,这是中央银行发展完善的时期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皮尔条例》(Peel’s Act),规定英格兰银行作为惟一的货币发行银行;将英格兰银行分成发行部和银行部两个部分,发行纸币与银行业务分开,银行业务不干预货币发行,奠定了现代中央银行组织的模式。随着英格兰银行地位的提高,许多商业银行把自己现金准备的一部分存入英格兰银行,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英格兰银行来划拨清算。1854年起,英格兰银行成为银行业的票据交换中心。在英国几次周期性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对一般银行提供贷款,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随着发行权的集中,英格兰银行与政府及国库关系也日益密切。这样,英格兰银行就逐步确立其中央银行的地位,成为中央银行的典范,为其他国家纷纷仿效。至1900年,主要西方国家都设立了中央银行。

进入20世纪之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稳定战后币制、汇率和金融混乱的局面,于1920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金融会议决定,凡是未成立中央银行的国家,都应尽快成立中央银行。此后,几乎所有独立的国家,都先后设立了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西方各国开始强调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者”的职能,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管理。美国30年代的金融改革就体现了这一精神。1930年,在瑞士巴塞尔成立国际清算银行,各国中央银行作为本国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加强了国际合作。中央银行制度又进一步得到强化和完善。

3.第三个阶段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央银行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政府利用中央银行来推行财政金融政策,干预国民经济,稳定货币,各国纷纷加强对中央银行的控制。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先后实行了国有化。1945年12月,法国公布法令,将法兰西银行收归国有,原股东的股票换成政府债券;1946年,英国政府紧接着宣布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英国财政部将股份全部收购。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纷纷制定新的《银行法》,明确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维持货币金融的稳定。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充分就业法》,规定联邦储备银行职责是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稳定货币和平衡国际收支。

自此,中央银行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我国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在中国的萌芽是20世纪初清政府建立的户部银行。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战争赔款所带来的财政困难,统一币制、推行纸币。户部银行于1905年8月正式成立,是清政府的官办银行,除办理一般业务外,还享有国家授予的铸造货币、代理国库、发行纸币的特权。

最早以立法形式成立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成立的国民政府中央银行。192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和《中央银行章程》。1928年11月1日,国民党政府的中央银行正式成立,总部设在上海。该《中央银行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发国币,经理国债等特权。成立之初,它尚未完全独占货币发行权,当时能同时充当法偿货币的,还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等几家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到1942年7月1日,根据《钞票统一发行办法》,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家发行的钞票及准备金全部移交给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同时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外汇。1945年3月,当时的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和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其管理职能得到了强化。1949年,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在大陆崩溃了。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原华北银行的基础上经过合并改组建立起来,同时开始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1949年2月将总行设在北京。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专业银行,可以说是“一身二任”的银行机构,这是适合于建国初期制止通货膨胀的历史需要,也同后来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1979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展开,银行体制也进行了改革。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这标志着我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

这一类型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领导全部金融事业的制度。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又有如下几种形式:

(1)一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一体制。

(2)二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地方级中央银行虽也要受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并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但它们在各自所辖地区内有较大独立性。德国等国实行这种体制。

(3)多元式。即在一个国家内建立较多的中央银行机构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就是这种格局。美国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为该地区的中央银行,它有权发行联邦储备券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中央银行的特殊信用业务。在各区联邦储备委员会之上设国家联邦储备委员会,进行领导和管理。国家联邦储备委员会是整个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实际上是美国的中央银行总行,直接对国会负责。

(二)复合的中央银行制度

这一类型是指一个国家没设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我国1983年前就属这种中央银行类型。

(三)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这种类型是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欧元发行后的欧洲就是这种银行体制。

(四)准中央银行

准中央银行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就是这种体制。

我国大陆的中央银行实行单一型、一元式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组织机构分为四级:总行——九大跨行政区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部——省市中心支行——县支行。九个跨行政区分行是:沈阳分行(辖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分行(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济南分行(辖山东、河南),南京分行(辖江苏、安徽),上海分行(辖上海、浙江、福建),广州分行(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武汉分行(辖湖北、湖南、江西),西安分行(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两个总行营业部分别设在北京、重庆。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就是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全国惟一的现钞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现钞都由中央银行发行。硬、辅币的铸造、发行,有的由中央银行经营,有些国家则是由财政部负责,发行收入归财政,然后由中央银行投入流通。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最能体现中央银行这一特殊金融机构性质的职能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中心。商业银行从社会各阶层吸收来的存款不能全部用来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活动,必须保留一部分以备客户提款之需。但是,这种现金准备并不需要都存在于商业银行的金库里,而是要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现金周转困难时,中央银行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再贷款,帮助商业银行渡过难关。

(2)中央银行是全国的清算中心。各商业银行因为业务关系,每天都发生大量资金往来,必须及时清算。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转账和划拨,对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来说是最方便的事情。

(3)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者。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融进资金的主要方式有:①票据再贴现。②票据再抵押。③有价证券再抵押。

(三)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

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办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作为国家银行的职能,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代理国库。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而交由中央银行代理。

(2)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

(3)对国家给予信贷支持,常见的办法有二:一是直接给国家财政贷款或透支;二是购买公债。

(4)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和黄金的买卖和管理。

(5)代理政府参与国际间金融交往。

(6)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某个经济利益集团的控制,而是一切从国家利益出发,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活动,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服务。

随着银监会从中央银行分出后,我国于2003年底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中央银行的新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四、中央银行的资产与负债

(一)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内容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内容分为资产和负债两大类。

1.资产的内容

(1)黄金及外汇储备。中央银行担负为国家管理外汇和黄金的责任,而黄金和外汇储备要占用中央银行的资金,因此它构成中央银行资金运用项目的一部分。

(2)政府债券。它是指中央银行购买国家公债和国库券。

(3)对商业银行贷款。

2.负债的内容

(1)流通中的通货。它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由公众持有的纸币和各种辅币。

(2)政府部门存款。它是指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存在中央银行的款项。

(3)商业银行存款。它包括商业银行上缴的法定准备金和商业银行的周转性资金。

(二)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在其职能与任务中的作用形式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中央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是与其职能和任务相协调的。例如,政府债券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一条重要渠道,政府债券的变动反映了信用规模的收缩。又如,商业银行存款中的准备金存款反映了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变动,对整个社会货币供给量有重大影响。

总之,通过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可了解其职能、任务执行情况和货币政策各工具之间的数量关系。

五、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资本属于国家所有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所采用的所有制形式。有些设立较早的中央银行,开始是一些私人股份商业银行,国家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对这些银行逐渐实行国有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新成立的中央银行,一开始就由国家直接投资创建。西方主要国家中实行国有中央银行的有英、法、德和荷兰等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国有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二)属于半国家性质的中央银行

这些中央银行的资本,部分股份是由国家持有,部分股份由私人资本家持有。如日本银行,55%的股份由政府认购,其余45%由民间认购。私人股东惟一的权利是按规定每年领取最高为5%的股息。又如比利时的中央银行,国家资本占资本总额的50%,董事由国家任命。

(三)属于私人股份资本的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是由私人股东投入的,如意大利和美国等。意大利的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就是由股份公司组织转变为按公法管理的中央银行,资本为30万股,每股面值1000里拉,由储蓄银行和全国性银行等金融机构认购。美国的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资本是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各个会员银行认购的股票形成的。

六、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程度。由于各国的特殊环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不尽相同。按其独立性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立性较大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获得国会立法授权后可以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与政府发生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美国和德国等属于这一模式。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简称为联储)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被誉为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典范。其独立性表现在:联邦储备体系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向国会负责,但会计不受国会审核,对国会也有相对独立性;美国总统征得国会参议院同意任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以及该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但由于理事任期与总统任期的不一致,总统无法在其任期内更换绝大多数理事,从形式上制约了总统完全控制联邦储备体系委员会的可能性;联邦储备体系委员会经国会授权,无须经总统批准,有权独立制定货币政策,自行决定采取的措施和运用政策工具,总统未经国会授权不能对联储发布任何指令;联储与财政部相互制约,形式上相互独立,联储无长期支持财政融资的义务。

(二)独立性稍次的模式

所谓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财政部拥有对中央银行的发布指令权,事实上并不使用这种权力。政府一般不过问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属于这一模式。

以英国为例,英格兰银行表面上隶属于财政部,根据英格兰《银行法》,财政部对英格兰银行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向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但此项权力实际上财政部从未使用过。英格兰银行和政府始终保持着密切的合作,政府也一贯尊重该行的货币政策的意见,不参与理事会的评议,也不过问政策的制定。由于政府的授权,英格兰银行在货币金融政策方面实际享有相当的独立性,比法律规定的要大得多。

(三)独立性较小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是意大利的中央银行。

从我国情况看,我国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较小,其理由如下:①在目标独立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界定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似乎币值稳定只是手段,而增长才是最终目标。尽管两者并不一定存在矛盾,但在中央银行缺乏经济和政治独立性的情况下,政府一旦存在经济增长压力,仍有可能将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头号目标来进行调控。因此,很难说我国中央银行具有真正的目标独立性。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三方面的决策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没有对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操作权和控制权,一些重要的货币政策措施都要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③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是货币政策决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而不是实质性的决策机构。

第三节 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从银行发展史来看,最早出现的银行是商业银行,其前身是货币经营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经营业不仅保管货币、办理汇兑,而且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样货币活动和信用活动就结合起来,货币经营业便从单纯支付中介,逐步转化为银行业,从而形成早期的商业银行。在商业银行的发展初期,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资金的运用主要是短期商业性贷款,因此被称为“商业银行”。

不过,现代商业银行已经与早期的商业银行完全不一样了。现代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主要经营对象,业务广泛、综合性、多功能的货币经营企业。这里包括三层含义:①商业银行是企业,其经营目标是利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②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与一般企业经营普通商品不同,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金。③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与“批发”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性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业务经营的范围相对较窄,业务方式更趋单一。

商业银行是人们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用语,与当今的实际含义存在很大区别。首先,早期的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短期商业性融资的机构,这在历史上是名副其实的。但从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看,其业务已经完全突破了短期商业性融资,业务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当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次,这一名称没有反映出各种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间所存在的差异。最后,这一称谓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尤其是“商业”这个词,很容易使人误将商业银行看作一种专业银行,从而掩盖其综合性的特征。不过,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商业银行的概念至今仍被大家所采用。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具有如下职能:

(一)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并从中获得利差收入,形成银行利润。

(二)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商业银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中心与支付中心。

(三)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各种存款,利用其所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条件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实现了存款货币的创造。当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

(1)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要以存款为基础。

(2)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要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自身的现金准备率及贷款付现率的制约。

(3)创造信用的条件是要有贷款需求,如果存款贷不出去,就谈不上创造,因为只有贷款才能派生存款;相反,如果收还贷款,就会相应收缩派生存款。

(四)金融服务的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趋激烈。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活,能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三、商业银行业务制度模式

从经营业务的角度看,商业银行有综合化银行制度、专业化银行制度。划分标准如下:①短期性银行业务与长期性银行业务的分离或结合。②间接金融业务与直接金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③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的分离或结合。④商业性银行业务与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分离或结合。一般地说,凡上述二者结合的属综合化银行制度,分离的属专业化银行制度。这些业务分工制度,或者是由于历史的习惯和自然的构造演变,或者是由于法律规章的诱导、约束或强制。

(一)专业化银行业务制度

一些国家的银行体系是由按不同业务性质而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所组成,这种银行制度称之为专业化银行业务制度。业务的专门化、分工极为细致、业务交叉较少是这一银行制度的基本特征。世界上属于专业化银行业务制度的国家相当多,如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

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现在,日本都是实行专业化银行业务制度的典型国家。日本的金融机构都按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置。在现代日本金融体系中,有专门从事工商企业短期存放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面向大城市及全国各地城市银行和面向本地区服务的地方银行);有专门从事长期信贷业务的长期信用银行;有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银行;有专营外汇业务的外汇专业银行;有专营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有专门负责短期、大额资金融通的短期融资公司;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相互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组合;有专营人寿保险的人寿保险公司和专营火灾及其他意外灾害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有专为农、林、渔业提供服务的多层次的农林渔业金融系统和为全国各行业提供服务的由政府资本组成的九大金融公库及其他政策性银行。

(二)综合化银行业务制度

这一制度也称为全能性银行制度,明显地区别于专业化银行业务制度,以德国最典型。

德国的银行机构,不管哪一类,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可以说什么业务都做,又与各企业有着特殊密切的关系。概括地说,德国大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计有:新企业公司的创办业务;将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改组业务;企业的联合合并和并吞业务;证券发行和买卖业务;票据贴现业务;存贷款业务;其他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这一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那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环境之下。德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短暂且不充分,民间资本的积蓄十分有限,难以吸收大量存款以形成短期信贷的雄厚基础。另外,与英、法、美等国相比,德国经济的起步相当晚,客观外界压力相当大。政府企图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加速该国经济的飞跃发展,极力提倡和鼓励银行为大企业创办、合并与发展提供资金。

属于这一模式的还有卢森堡和荷兰。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使银行业务制度模式产生变化。从处于分业制的银行经营者来看,或采取措施绕开政府和法律的限制,或者采取收购、合并、成立附属机构等手段渗入原先不能涉及的领域;从政府和法律的角度看,或者放松管制,或者明确放弃分业制。两者的共同作用使商业银行出现全能化的趋势。

四、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商业外部银行的组织形式即外部机构设置类型和地理分布,总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单一银行制度

这是指不设任何分支行的制度,所有银行业务完全由其本身一个银行经营。目前,只有美国采取这种模式。单一银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兼并和垄断,缓和了银行间的竞争和集中,有利于协调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在业务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独立性。但它在限制竞争的同时,也限制了自身业务的创新和规模的扩大。

(二)分支行制度

这是指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在其他城市设立分支行的制度。在这种体制下,银行规模可以按业务发展的需要而扩充,实现大规模经营效益,同时由于分支行之间能够相互调度资金,可以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又由于放款分散,又利于分散风险。

(三)代理行制度

这是指银行间签有代理协议,委托对方银行代办指定业务的制度。一般来说,银行代理关系是相互的,即互为对方代理行。

(四)银行控股公司制度

这是指专以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股票所组成的公司。也就是说,由某一集团成立一个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回避对开设分行的种种限制,在集团内部充分发挥分行制的作用。所以,从立法角度看,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控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组织。大银行通过控股公司把许多小银行和企业置于自己的控制圈内。银行持股公司发端于20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长足发展,在美国最为流行。

银行控股公司制弥补了单一银行的不足,但它容易形成银行业的集中和垄断,不利于银行之间开展竞争。

(五)连锁银行制

指由同一个企业或集团购买两家以上银行多数股票,从而控制银行经营决策又不以股权公司形式出现的制度。加入连锁范围的银行,可以是单一制的银行,也可以是分支行的银行。连锁银行的成员是形式上保持独立的小银行,它们通常围绕在一家主要银行的周围。

五、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一)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指与银行融通资金有关的各种活动。它决定着银行资金来源的规模与构成,是商业银行开办资产业务的前提和基础,是银行的基本业务。银行的负债业务包括存款和借款两大类。

1.存款业务

(1)存款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去分类,存款就有不同的种类。按支取方式划分,可把存款分为:

A.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可由存户随时存取或转让的存款。由于活期存款的提取和支付多采用支票,因此也叫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有如下特点:

a.活期存款流动性较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并需要银行提供许多相应的服务,如存取、转账、提现及支票服务。一般商业银行都向客户提供低费或免费服务,计付较少利息或不支付利息。

b.活期存款具有很强的派生存款能力。银行吸收存款后,将法定准备金上交中央银行,剩余的部分用于发放贷款,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就出现了派生存款。

c.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不可缺少的部分。

B.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存款期,凭存单于到期时提取的存款。它的利率总是高于活期存款,并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定期存单不能转让,只是到期提取存款的凭证。定期存款有如下特点:

a.手续简便、费用较低、风险小。

b.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

c.其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

C.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是个人为了积累货币,取得利息收入而采用的一种存款方式。在西方国家,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以及一些特殊的储蓄存款(如有奖储蓄、存贷结合储蓄等)。

(2)存款账户的创新。西方商业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后陆续推出了一些新的账户存款形式,主要有:

A.可转让支付命令书(NOW)。这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用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的支票账户。开立这种账户的客户,可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取现金,或向第三者支付,而存款的余额可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账户一般只限定于个人和非营利性的团体开立。

B.自动转账服务账户(ATS)。这种账户是指在客户需要转账或支付时,可以通过电话,将存在有息储蓄账户上的存款随时转到无息的活期支票存款账户。开立自动转账服务的客户,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C.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Super Now)。这是在NOW账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账户,其存款利率比NOW账户高一些。

D.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这种账户的利率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可以浮动,可使用支票。

E.个人退休金账户(IRAS)。该账户规定在客户每年存入2000美元以上时可以免税和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对广大工薪阶层有吸引力,已成为商业银行吸收稳定存款的重要来源。

F.股金提款单账户(SDA)。这是一种支付利息的支票账户。开立此账户后,客户可随时开出提款单,代替支票提现或支付转账;不提现或未支付前,属于储蓄账户,可得到利息收入。

G.协定账户(NA)。这是一种银行与客户达成协议,客户授权银行可以将存款在活期存款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之间自动转账的账户。

H.定活两便存款账户(TDA)。这是一种兼顾灵活性和收益性的存款账户,是存单储蓄存款的一种。

2.借入资金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除了吸收各种存款外,还有借入资金,主要包括:

(1)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余缺的一种短期借贷行为。同业拆借主要是为了临时调剂头寸,用于支持日常性资金周转。

(2)向中央银行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有两条途径:再贴现和再贷款。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把自己已经向客户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贴现,从中央银行那里取得现款。再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方式,它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两种。信用贷款是仅靠商业银行的信用,无需担保品作抵押的贷款。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将持有的各种证券和票据作抵押,或将企业交来的抵押品再抵押给中央银行而取得的贷款。

3.证券回购协议

是指银行卖出证券的同时,订有协议在某一日期按原来议定的价格重新买回这些证券,这是一种短期融通资金的活动。

4.境外借款

这是指向海外国际货币市场筹措境外货币,主要包括直接向银行借入和通过当地某金融机构在当地发行境外货币债券。这主要是解决银行的外汇资金需要。

5.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银行开出的债权债务证书,债券持有者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它是银行筹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方式。

(二)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资金的运用,它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大部分可以带来收益,但也有一部分不能带来收益,却又是银行正常经营所必须的。所以,要对银行资产进行统筹安排,以获取最大收益。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其资产业务主要有现金、贷款、投资和固定资产四大类。

1.现金

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资产中最富流动性的部分,虽不带来直接收入却是银行经营所必须的。现金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这是指商业银行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

(2)法定存款准备金。这是指商业银行将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存款准备金制度分为统一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其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比率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高;反之,则低。

(3)存放同业的存款。这是指存放在代理行或有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为的是维系同这些银行之间业务往来关系。

2.贷款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维系同客户良好关系的重要因素。

(1)贷款的种类。商业银行的贷款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设置若干种类,以便于客户的选择,也有利于银行自身调查统计信贷资金的流向和分布,做出及时的分析判断,以保证贷款安全。概括起来,贷款有以下类别:

A.按贷款的期限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

活期贷款。是指没有确定放款期限,银行可以随时收回或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的贷款。

定期贷款。是指具有确定期限的放款,按偿还期的长短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内)、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

透支。即活期存款的存户依照透支合同向银行透支的款项。

B.按发放贷款时有无担保品等条件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直接以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的放款,即完全以借款人的品德、财务状况、预期未来收益及以往偿债记录为凭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以保证人的信用为担保的放款。在贷款到期时,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则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若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款项时,银行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在市场上拍卖、变卖,由此收回放款资金。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能偿还款项时,银行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在市场上拍卖、变卖,由此收回放款资金。可以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有合格的商业票据、可转让的股份和商标权、专利权等。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C.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分,可分为一次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

一次还清贷款。是指借款人要在贷款的最后到期日全部归还其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期限分期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D.按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工商业贷款、不动产贷款、消费贷款。

工商业贷款。是指发放给工商企业的贷款,是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工商业的贷款主要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

不动产贷款。是指一种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房屋、工商企业的设备购置、建造及维修等。

消费贷款。是银行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

E.按所放出去贷款的风险程度大小分,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1998年4月,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意见》,按风险大小,把贷款分为:

正常——贷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关注——尽管目前借款人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还本付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用所有可能采用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后三级合称为不良贷款。

(2)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是银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利率的确定十分重要。商业银行放款的利率主要有:

A.固定利率。是指银行在放款前确定的一个利率,还款时仍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管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在整个放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B.浮动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随时进行调整。

C.优惠利率。就是商业银行给那些信用较佳的客户实行的低于正常利率的利率。

D.一般利率。是银行所公布的适用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客户的贷款利率。

E.惩罚利率。是商业银行对那些超过贷款期限、透支限额及逾期的贷款所制定的带有惩罚性的特殊利率。

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利率时,要考虑资金成本、贷款期限、贷款风险等多方面的因素而确定。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注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浮动幅度,在此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除规定计收的利息之外,金融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贷款的条件。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各国都对贷款对象规定一定的条件。我国的规定是:要求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贷款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此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④除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⑥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⑦在已经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必须持有贷款证或其他贷款证代用证明。

(4)贷款的过程。法人或自然人要获取贷款,必须有一个办理贷款的过程。我国的贷款过程主要包括贷款的申请、贷款的审批、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和贷款的管理和收回五个环节。

在办理贷款的整个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不得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应当向金融机构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金融机构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应当接受金融机构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意;有危及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贷款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高风险领域,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巨额损失,而且对“泡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3.投资

投资是商业银行购买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和股票)的经营活动。它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流动性和获取较多的收益,以降低风险性,提高安全性。但商业银行在证券上的投资在有些国家要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如我国就不允许商业银行购买股票。

4.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商业银行拥有的房地产和设备,这部分开支由银行的自有资金支付。这些支出虽不产生直接收入,却是银行进行经营所必须的。

(三)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中间业务指的是银行不需要运用自己的资金,代替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中间业务主要包括:

(1)汇兑业务。这是客户将一定款项交付给银行(承汇行),再由承汇行代客户将现款汇往异地指定的收款人的方式。

(2)信用证业务。这是指在贸易过程中,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以解决买卖双方身处异地互不信任的矛盾。

(3)代收业务。这是银行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如水电费代收业务等。

(4)信用卡业务。这是银行发放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发卡银行为消费者提供“先消费、后付款”的便利,并允许一定的善意透支。消费者购买物品和接受劳务后,由计算机系统提供清算,银行汇总向客户收取。世界上最大的两个信用卡组织为美洲银行与30多个国家银行组成的维萨集团(发行VISA卡)和美国联合银行信用卡协会组成的万事达集团(发行Master卡)。我国已加入这两个组织。

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是指银行所从事的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中间业务,如汇兑、代理等业务,又包括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些有风险的业务,如互换、期权、期货、贷款承诺等;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金融创新中产生的有风险的业务。

六、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在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实践中,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为了防止银行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形成了一套经营管理原则,这就是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

(一)盈利性原则

1.什么是盈利性原则

银行经营的盈利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单位,追求最大限度的盈利是其经营的内在源泉和动力。商业银行只有保持理想的盈利水平,才能有充实的资本,并以此来增强经营实力,增强信誉,提高竞争能力。

2.衡量盈利水平的指标

3.影响盈利的因素

(1)资产的收益和损失。

(2)资金成本,即取得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利息成本和非利息成本。

(3)其他营业收支,这是贷款、证券投资以外取得各项收入与在吸收存款、借款之外花费的各项开支。

4.商业银行如何增加盈利

商业银行要增加盈利,必须在当前利润最大化、市场份额的扩大、金融品种的创新、资本完整的维护、银行形象等诸多方面做好工作,以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二)安全性原则

1.什么是安全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原则,就是要求银行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即尽可能地减少银行资产、收入、信誉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总之,安全性就是尽可能地减少风险。

2.风险的种类

(1)信用风险。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存款者挤兑存款而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可支付,导致银行信誉扫地,不得不宣告破产的风险;二是贷款户逾期不归还贷款,使银行发生贷款坏账,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这是因市场利率变化而引起资产价格变动,或银行业务协定利率跟不上市场利率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3)外汇风险。这是因汇率变动而出现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这是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引起货币贬值带来的风险。

(5)内部风险。这是因银行本身战略决策失误、营业差错和贪污盗窃造成的风险。

(6)政策风险。这是因政策变化而形成的风险。

3.风险的衡量

风险是不确定的,对不确定性风险的衡量,通常有以下四个指标:

(1)贷款对存款的比率。这一比率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小。

(2)资产对资本的比率。这一比率既反映盈利能力,又反映风险程度。比率越大,风险越大。

(3)存款对流动资产的比率。这一比率越高,表示能够作为清偿准备的流动资产越显不足,风险越大。

(4)有问题贷款对全部贷款的比率。这一比值越大,说明有问题贷款越多,因而银行收回的本息风险也越大。

4.保持安全性的策略

商业银行要避免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使自有资本在全部负债中占有一定比重,并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不断补充,以保持银行资金的稳定,提高银行的信誉。

(2)加强对放款客户的资信调查和市场的经营预测,避免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减少资产的损失。

(3)建立分层次的准备金,以随时兑现,满足客户提款的需要。

(4)参加存款保险,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中央银行的财政金融政策,取得国家的保护和中央银行的支持。

(三)流动性原则

1.什么是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要随时应付客户提现或满足贷款需要,这就需要具备一种在不损失价值的情况下能变现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流动性。

2.如何保持流动性

(1)保持或增加一定比例的短期性资产;

(2)投资信誉好、转让方便的证券;

(3)按时或提前收回贷款;

(4)积极利用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经营的三大原则是相互矛盾、相互统一的。盈利性与安全性和流动性呈反方向运动,即盈利性越高,安全性和流动性越低,反之亦是。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经营的总方针,主要是谋求三性尽可能地合理搭配、协调。

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管理

商业银行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以“三性”原则为核心的经营理论走过了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不同阶段。

(一)资产管理理论

资产管理理论是商业银行早期的管理理论。核心是将其经营管理的重点放在资产方面,通过资产结构的适当安排,实现经营方针的要求。在此理论指导下,商业银行经营时侧重于保持资产的流动性。资产管理理论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真实票据论

真实票据论是英国学者的说法,美国学者称其为商业贷款理论。这个理论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书。

这个理论认为:银行放款的资金主要来自存款,因此为应付存款人难以预料的提存,必须保持资金的高度流动性。所以,放款应是短期的和商业性的,主要用于商品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之中,是自偿性的。自偿性是指在生产或购买商品时所借的款,可以用生产出来或出售商品的款来偿还。对于用于长期资本性融资的放款资金,应当是来自比较持久性的来源,比如银行未分配利润、增长股票或长期资本债券等。

这一理论存在着一定缺陷,它没有考虑国家经济发展对贷款需求扩大和贷款种类多样化的需求;没有考虑银行存款的相对稳定性;没有考虑到市场风险,即在某种情况下商品销售不出去的风险。

2.可转换理论

这种理论是美国的英尔顿于1918年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商业银行及资本形成》一文中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为了应付提存所需保持的流动性,银行可以将资金的一部分投入具备次级市场条件的证券,这些生利资产可随时出售转换为现金,所以放款不一定是短期的和自偿的。

可转换理论的出现,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范围得以扩大,业务经营更加灵活,但存在一定的局限:①证券的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大,往往使银行遭受损失。②发生经济危机时,证券的抛售量大大超过购买量,难以达到保持流动性的预期目的。

3.预期收入理论

这种理论是美国学者普鲁克诺于1949年在《定期放款与银行流动性理论》一书中提出的。

这种理论认为:一笔好的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预期收入或现金流量而制定的还款计划为基础。这样,银行即使发放一些长期贷款,因为有借款人的预期收入作担保,不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

根据这种理论,商业银行的贷款种类增加了,中期商业放款、消费者分期付款的放款和房屋抵押贷款都开始经营,使银行的贷款构成有了很大变化。该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预期收入的准确性十分有限,影响到银行的决策。

(二)负债管理理论

1.负债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

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资金需求十分强烈,迫使银行寻求更多的资金;而且由于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矛盾日渐尖锐,迫使银行不得不将管理重点由资产方面转移到负债方面,负债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2.负债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负债管理理论是关于银行信贷资金流动性的理论,其核心是把保持信贷资金流动性的管理由资产方面转到负债方面,通过借入资金的形式来保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增加资产收益。这一理论认为,银行的流动性不仅可以通过加强资产管理获得,而且可以由负债管理提供。简言之,银行向外借款也提供流动性。只要银行的借款市场扩大,流动性就有保证。这就表明:没有必要在资产方面保持大量的流动性,而应将它们投入高盈利的贷款和投资中去,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借款来支持贷款规模的扩大。

(三)资产负债管理理论

1.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

负债经营的结果,是使各银行自有资本比重不断降低,短期资金比重越来越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金融市场利率大幅上升,也使负债成本上升,威胁到银行的盈利性,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国家对存款利率管制的放松,更使负债成本大幅上升。这样,商业银行必须同时安排资产和负债结构,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进行管理以达到经营方针的需要,从而产生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

2.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综合管理资产和负债,灵活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并谋求两者的最佳结合,力求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它强调资产和负债科目之间在期限和利率上要保持对称关系,通过不断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达到协调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之间矛盾的目的。因此,它是一种比较全面的、科学的银行经营管理理论。

3.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

(1)规模对称原理。这是指资产规模与负债规模相互对称,统一平衡。

(2)结构对称原理。这是一种动态上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

(3)速度对称原理。这是指银行资金的分配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决定,即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

(4)资产分散化原理。这是指银行资产要在种类和客户两个方面适当分散,避免信用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5)目标替代原理。这又称目标互补原理,它认为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均衡不是绝对的平衡,而是可以相互补充的。如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营环境中,盈利性的提高可通过流动性和安全性的降低来补偿。

4.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

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管理的原理,商业银行在经营实践中采取如下的具体管理方法: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法。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合理协调,对资金实施比例控制,这是最基本的方法。这个方法是通过建立以比例管理为核心的自控体系来进行的。

(2)资产负债利差管理法。资产负债利差是银行资产的利息收入减去负债利息付出的差额。利差管理方法是通过分析影响银行利差的因素,强调在资产负债的组合中对偿还期、利率结构进行管理,使资产和负债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大致相同,减少由于利率波动给银行带来的经营风险,从而使银行获得稳定的收益。

(3)资产负债期限管理法。资产负债期限,是指资产偿还期和负债期的实际时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管理就是将期限这一概念用于资产负债管理,用于降低利率风险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根据预测利率变化不断调整资产负债的期限,以期达到理想的经营目的。例如:当资产期限比负债期限长时,如利率上升将导致目前银行净现值(资产负债现值之差)下降,此时应缩短资产期限,扩大负债期限。

(4)资产负债利率敏感性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是指在影响一个经济行为效果的许多因素中,测定其中一个因素的变化对其效果产生影响的大小。资产负债利率敏感性分析就是通过对资产、负债利率变化的分析来调整银行利差和资产、负债结构的一种方法。根据利率的特点把资产和负债分为三类,即利率敏感性资产和负债、利率匹配的资产和负债、利率固定的资产和负债,然后确定每组利率类型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和利差数;计算它们对银行利差的影响,并分析其中任何一组变量改变后银行利差的变化。

利率敏感性的资产与负债差额有三种情况:

第一,差额为零,或者说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比率为1。这意味着银行盈利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完全相同,偿还期对称。从理论上说,此时银行经营的风险最小。

第二,差额是正数,或者说是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比率大于1,此时为资产敏感性,表示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当利率上升时,资产收益的增长速度快于负债成本增长速度,银行收益增加;当利率下降时,银行收益减少,对银行不利。

第三,差额是负数,即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比率小于1,此时为负债敏感性,表示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当利率上升时,负债成本增长速度快于资产收益增长速度,银行成本相对增加;反之,则反之。

在实际经营中,银行应根据利率变化的趋势,结合银行现有的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利率变化对其未来收益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减少利率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5)资产负债缺口管理法。资产负债缺口管理法也称差额管理法。其基本内容是:银行管理者根据预测利率变化情况,灵活调整可变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资产和负债结构,扩大或缩小资产负债利率敏感性缺口或差额,使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其具体做法是:预测利率上升,就扩大缺口,使敏感性资产因利率上升而增加收入;利率下降,缩小缺口,通过扩大固定利率资产,多借入可变利率资金,降低成本;如果利率波动异常,难于预测,采取保守策略,努力使利率敏感性资产和负债缺口接近于零,即保持偿还期对称,谋求银行收益的稳定。

八、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一体化、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银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各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在不断推陈出新,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银行经营全能化

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西方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正在逐步打破,商业银行除了办理传统的存款、贷款、汇兑业务外,还办理信托、信息咨询、租赁、证券买卖、代保管、外汇买卖、银行卡、代理保险、评估、工程监理等业务,逐步走上经营“全能化”的道路,日渐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二)银行经营电子化

随着商业银行竞争的日趋激烈,加上电子技术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来提高效率和改善经营管理,使银行经营电子化。主要表现在银行业务处理手段电子化、信息传递和处理的电子化。

(三)银行业务国际化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日益走向国际化。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适应跨国公司全球发展战略在国外不断增设分支机构,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各种金融活动可以突破国界限制而快速地进行。

(四)银行集团化

近年来,西方各国企业兼并收购再起风潮,银行业是并购活动中最为频繁的行业之一。不断并购的结果是商业银行趋向国际化,这些超大的商业银行将控制全球的金融业,改变国际金融格局,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带来巨大压力。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金融机构。

(二)特征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即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融资途径,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2)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3)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标,一旦出现亏损,一般由财政弥补。但不能把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当作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4)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其名称往往与其特定服务的领域相适应,如进出口银行,一般是服务于进出口领域的。

(5)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一般由商业银行代理。

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

(一)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方式

1.政府供给资金

政府供给资金分为政府无偿拨款和有偿借入两种形式。一般而言,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都是由全额拨付的。此外,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供给,还包括一些专项资金划拨和对政策性银行经营亏损的补贴或贴息。

2.社会保障体系及邮政储蓄系统借款

这主要包括向社会保险系统的养老基金或退休基金、医疗基金、就业基金、住房公积金借款以及向邮政储蓄系统借款。

3.向金融市场和国外融资

这主要包括向国内外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具体形式有:向国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向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向国外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款。

(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方式

1.投资

投资是政策性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方式之一,其投资活动又可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两方面。

2.贷款

贷款是政策性银行资金使用的主要形式,根据贷款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的不同,把贷款分为出口信贷、进口信贷、产业开发贷款、高新技术贷款和农业贷款等。

3.担保

担保是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一种信用保证业务,按所担保的事项,分为筹资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租赁担保、加工装配进口担保、付款担保、承包工程担保、延期付款担保。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大政策性银行的组建,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营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

(一)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必要性

1.弥补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某些缺陷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一种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经济机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如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国防、公共福利等公共财货;厂商不愿或不能经营风险大、投资多,但又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意义的产业和项目;市场会形成两极分化。

只有弥补和纠正这些缺陷,才能达到资源在更高层次上的合理配置。这只能借助于外在力量,即要求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干预经济运行,运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要起到良好作用,需要注意干预的力度和方式、方法,要求在纠正和弥补市场机制的偏差和不足的同时,把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影响降至最小,而建立政策性银行则正是能充分体现上述特点的方法和手段,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2.我国实现经济与社会现代化,实施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需要

我国尚处在经济与社会现代化发展这一历史性重大变革的进程中,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重新调整几十年来形成的严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尽快克服束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的“瓶颈”这一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基本战略任务。在解决这一战略任务的过程中,在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优化和高级化的演进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和功能,可以在这些方面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成为政府产业政策最重要的执行者,发挥其扶持重点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的特殊作用,这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水平。

3.贯彻政府地区发展政策,抑制“马太效应”,促进全国各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均衡发展的需要

由于自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各类资源的拥有与分布以及吸纳的“梯度性”异常分明。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这种不平衡性和“梯度性”正以惊人的速度推进,再加上市场化进程中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与不足也日益明显暴露出来。“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强化,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产业、部门和行业的资源向较高发展水平的地区、产业、部门和行业的“逆向流动”更为加速。

利用具有金融性、财政性双重性运行机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将会大大促进不同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发展。

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

宏观调控体系的主体是经济性和间接性的调控,金融杠杆信号调控是其核心。单纯依靠商业性、市场性调控体制是有限的和不完备的,特别是处在较低发展水平和经济、金融环境欠佳的条件下,市场信号往往失真、迟钝、变形和误导,使投资决策偏离,造成资源浪费。政策性金融机构遵循非商业性原则,通过各种业务手段,弥补、纠正前者的不足和偏差,优化资源的配置,尽可能实现社会合理性目标。它比商业性金融机构更直接、更迅速、更集中地体现或贯彻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

5.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深化,以及优化金融体系总体功能的需要

以市场经济原则重新构筑我国的银行体制,是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一方面,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需要从整体上将商业性原则和非商业性原则明确地分离开来,需要建立一系列以非商业营利性原则为宗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改造原国有四大专业银行,实现其机构企业化、资金商品化和利率市场化的目标,也急需将其“一身而二任”的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另行建立一批政策性金融机构。这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就既有遵循市场性、营利性原则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它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间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实现经济有效性的同时,尽可能实现社会合理性;又有遵循非商业性原则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较多关注投资的社会合理性,补充商业性金融机构作用的不足,诱导社会资金的投入,纠正商业性金融机构营利性短期化选择的某些偏差。这样,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市场性与非市场性、经济有效性与社会合理性就在一国金融体系总体中得到体现。

(二)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简介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正式成立,其总部设在北京,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2001年底,国家开发银行总资产达911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91%,2001年实现税前利润37.7亿元。

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有利于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重点建设资金需要,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贷款业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提高投资效益。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来解决。其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投资项目确定后,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进行项目资金配置和贷款条件的评审。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将属于资本金性质的资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按投资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它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将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直接贷给投资项目,到期向项目单位收回资金。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它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但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情况,可在一些业务量比较集中的大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给。2001年底,该行总资产达911.2亿元。

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出口。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扩大,运用补贴以施加特殊保护,促进出口的老办法已经过时。为了按照国际惯例运用出口信贷、担保等通用做法,扩大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合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公平、透明、稳定的贸易环境,我国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也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到2001年底,该行总资产达7846亿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比较利益低,地区差异大。农业的发展,尤其是落后地区农业的发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储备和销售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国家的支持。长期以来,国家在农业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的情况也十分严重。为了集中力量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合理的政策性资金需要,促进主要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国务院决定成立农业方面的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同时该行也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有别于其他两家政策性银行,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

第五节 外资金融机构

一、什么是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东道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国际合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金融领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采取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不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

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宏观政策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根据本国政治、经济、金融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水平选择,调整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宏观政策。较为广泛采取的政策有以下三种:

(一)保护主义政策

这一政策是为保护本国金融业免受外来的干扰和竞争,完全采取禁止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或实行内外市场双轨制的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绝大多数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起步时,都不同程度地用过此种政策,现已演变成为有限度或有条件的保护政策。

(二)对等互惠政策

这一政策是根据“金融互惠”的国际通则,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双方,应以完全对等的条件对待进入本国的金融机构,包括机构设置、机构级别、组织形式、经营业务范围的对等。

(三)平等开放、公平竞争政策

这一政策是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与当地银行在同样的法律和监管下平等竞争。这种政策对东道国的金融自由化、标准化的要求很高,只有具有成熟的金融法规和金融管理手段高度健全的国家才采用这一政策。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一)完全开放模式

这主要是一些经济发达、金融制度有效、金融体系健全的国家采用,如美国、日本、西欧诸国都采用这种模式。

(二)完全封闭模式

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完全封闭的国家很多,如果进一步归纳的话可分为两类:

(1)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属于发达国家中的第三梯队,如北欧诸国。它们都限制外国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投资。如瑞典不准许外资银行在其境内经营业务,即使政府特许开业者,仍不能从事存款和放款业务,外资保险公司也只能通过它在瑞典的总代理人来经营业务。

(2)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金融状况比较复杂,都对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以限制。如墨西哥,在1995年前就不允许外国银行在墨西哥经营银行业务;印度从1969年起不允许外国银行在印度新设立分行。

(三)逐渐开放模式

在世界各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模式中,更多的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逐渐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市场。如韩国、泰国、埃及就是这种模式。

四、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

(一)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实施以来,我国已从一个封闭型经济逐步转向开放型经济。金融是为经济服务的,开放的经济必然要求开放的金融与之相适应,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是金融开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历程

1979~1982年间,共有31家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在我国正式设立,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首家获准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机构是日本输出入银行。

1982年,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进行外国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工作,首家获准在我国设立营业性网点的外资金融机构是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它获准从事部分外汇金融业务。

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即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9月,为配合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我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获准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2年春季,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决定公布后,经国务院批准,又允许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7个沿海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我国引进了一家美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工作。

1994年8月,为配合关贸谈判,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推动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又允许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和昆明11个内陆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6年12月初,国务院正式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并批准了8家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投资业务。后来,又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特区经营人民币业务。

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允许在上海和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将其人民币业务扩大到周围省、市。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经过5年的过渡期,外资银行享有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我国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现完全开放。

(三)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现状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分为两类: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主要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活动;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可进行相应的营利活动。

据统计,到2001年底,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404家,其中代表处214家,营业机构190家,外资银行总资产452亿美元,外汇贷款总额约140亿美元;已批准31家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试点,人民币资产总额已达450亿元,其中贷款390亿元。虽然外资银行总资产仅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2%左右,但外汇贷款占国内全部贷款额的15%左右。共有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9家。[2]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外资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了外资的引进;二是强化了金融竞争机制,提高了我国金融现代化水平;三是带来了先进的经营技术、融资工具和管理手段,培养了我国国际金融人才。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新的业务品种和展业方式,培养了我国保险人才,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发展,促使国内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特别是在人寿保险领域,促使国内保险公司采用先进的展业方式,积极拓展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使我国的金融业面临挑战。外资金融机构将在规模、体制、产品结构、财务实力和国际网络等方面对我国金融业产生冲击,我国金融业最好的应对办法是加快改革步伐,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

【注释】

[1]朱登山:《以重组为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载《金融与保险》2004年第1期,第9页。

[2]刘立平:《现代货币银行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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