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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着重考察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制的新发展,并对其发展前景加以展望。因此,美国国会现正在酝酿立法,禁止银行用客户的存款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同年,美国负责督导全国各大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美国金融检查署,公布了金融检查官员监督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详尽检查程序。该手册公布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风险限度和检查范围,成为金融检查人员的行动准则。

金融衍生品品种和交易规模不断扩展,交易风险频频发生,原有的法律、规定和监管体系难以适应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发展,这必然使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上层建筑——有关的管理规节和法律也逐渐得到重构和完善。本节着重考察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制的新发展,并对其发展前景加以展望。

(一)美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新近采取的法律措施

崇尚自由经济的西方诸国对金融衍生品一开始都持既不扶持也不限制的态度,美国亦是如此,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公开表示,没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规范和管理。面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件的不断发生和风险的日益加大,美国国会曾于1993年先后提出了四个严格限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案,从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交易条件、管理方法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但未获通过。美国国会于1994年5月18日发表研究报告说:“很不规范的金融衍生品……正威胁着全球金融体系”,呼吁对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国际监管;负责起草报告的会计总署(GAO)还建议,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并成立一个机构间委员会,制定联邦金融监督官员监管金融衍生品活动的原则和标准,报告一出台就遭到华尔街的一片反对[175]

1995年2月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发生后,美国学术界和公众舆论对金融衍生品的副作用和危害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此之前,尽管人们认识到金融衍生品的副作用可能会很大,但由于发生亏损的只是企业和地方政府,而非金融机构本身,因此,人们倾向于认为,金融衍生品虽有很大的风险,但这只是一种管理风险,其所具危害也只是对个别不谨慎的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言的,它对整个金融体系不构成威胁。如果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信息,客户谨慎从事,金融衍生品不会酿成大祸。纽约联储的指令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认识。巴林银行事件以后,人们对金融衍生品可能导致的金融系统风险有了警觉,因为银行不同于一般性的企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整个经济赖以正常运转的支付体系的支柱,一旦有大银行因金融衍生品交易损失而破产倒闭,整个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因此,美国国会现正在酝酿立法,禁止银行用客户的存款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美联储也正式向主要市场管理者如全国证券协会、纽约清算所协会、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外汇交易所发出《批发交易指令案》,以增加场外交易的透明度,规范交易双方的责、权、利。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货币监管局还试图进一步提高美国银行的资本比例以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目前美国银行资本的平均比率是12%,已大大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但这一比率会进一步提高已是必然的趋势。

同年,美国负责督导全国各大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美国金融检查署,公布了金融检查官员监督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详尽检查程序。 目前,在美国金融检查署管辖的3300家银行中,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约350家全国性银行,都将依新公布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手册接受检查。该手册公布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风险限度和检查范围,成为金融检查人员的行动准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于1995年作出一项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司、银行必须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揭示本公司所持有的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的数量和风险状况,并向持股人作出明确的公布和说明。这样要求的目的是杜绝以前普遍存在的公司不向股东报告衍生品交易情况,股东无法对这部分交易进行监控的现象,从而加强对交易者的财务控制,减少潜在风险。美国华尔街六大经纪公司(包括:CS第一波士顿公司、雷曼兄弟公司、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和所罗门兄弟公司)是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商,他们于1995年3月9日推出了一项自律性管理措施。这一风险管理新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各经纪公司每季度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汇报工作,说明公司在衍生品交易中可能遇到的危险程度;第二,各公司采用一些特殊措施使主管经理能够控制和测试交易风险,其中一项是利用外部审计方式;第三,各公司卖出衍生品时,必须采取一套固定程序,明确告知投资人衍生性产品交易的风险,并评估金融衍生市场对公司资本的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莱维特称上述措施是规范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个良好开端”,并希望其他金融主管部门采取类似的措施。

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相适应,美国的有关会计准则也作了一些修正,以适应揭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增加交易透明度的要求。其新颁布的第115号、119号《财务会计准则》基本思想是:

首先,为克服原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新《准则》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将金融衍生品交易表内化,为此,新准则对原有的资产与负债的有关定义进行了修改,使之能够涵盖更为广泛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

其次,为了便于投资人充分了解其投资企业所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尤其是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目的和性质的衍生品交易,《准则》将企业所持有的衍生性金融资产(负债)按不同的交易目的而划分为三类,即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held-to-maturity)的资产或负债、为套期保值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以及为经常性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并根据不同性质的资产或负债规定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办法。举例说明,如因投机、套利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就归入“因经常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其价值的计算按现行市价(current value)或公允价值(fair value)来计算,如果出现利得或损失要计入当期损益之中,不得递延。

再次,《准则》要求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企业说明持有或发行各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解此类目的所需的背景,以及介绍企业为达到这些目的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并且还应介绍每一种金融衍生品及其交易在财务报表中是如何被确认和披露的。

由此可见,这种新的财会与信息披露制度相比于以前,确已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其成效如何还有待实践验证。在州一级,美国不少州议会在西弗吉尼亚州及加州奥林桔县巨额亏损事件发生后相继通过法案,禁止州公共机构和公共基金从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在总体管理气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可以预计,类似的法律将会在美国更多的州被通过,从而将大大减少不具备承担高风险能力的行政机构、公共财产涉足金融衍生品交易。

美国自1994年来加强了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1994年底对银行家信托发出一项指令,要求其在于客户进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料,让客户明白各种技术属于和定价过程,以便让客户有足够的能力去评估其所从事的交易可能遭遇的风险。银行家信托是美国最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商,这就使得该指令对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有着实质的监督作用。纽约联储银行的行动表明,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金融衍生品的态度从不干预转变为主动采取措施。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大大加速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正式发布一项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176],《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2010, Dodd-Frank Act)的生效标志着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力度最大的金融改革就此启动[177]。上述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对冲基金等的监管。新方案涉及内容包括了金融衍生品监管等等。《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有关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而:一是针对场外交易衍生品监管普遍缺失的状况,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其实施监管。二是标准衍生金融产品必须在第三方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进行清算,非标准或定制的衍生品仍然可以进行场外交易,但必须提高透明度,相关数据必须集中到交易中心。三是银行可以保留利率汇率、金银掉期交易,但对于农产品掉期、未清算的商品掉期、多数金属掉期和能源掉期产品交易必须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178]美国政府还寻求对证券化债券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加以限制[179]

从总体上看,美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近年来不断加强,而且会有进一步增强的趋势。但到目前为止,所有管理措施的出台,基本上都是保护性建设性的,其核心是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得到贯彻[180]。禁止公共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也是从其非盈利性和事业性的特征出发而作出的,限制该市场发展的措施都未进入议事日程。因此可以预见,美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不会阻碍这一市场的发展;相反,却会促进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更健康地发展。未来新的管理措施的出台,也只会使金融衍生品副作用潜在的危害减少,尤其是潜在的金融系统风险将会被减到最低程度。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美国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组织部分,将继续发挥其他市场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181]

(二)欧洲各国对金融衍生品风险的监管措施

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的《2009年银行法案》规定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下设金融稳定委员会。随后,英国保守党上台后推出了更为系统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分拆金融服务局的监管职能,英格兰银行被赋予全面的金融监管权[182]。具体而言,监管组织机构上的变革主要有:一是在英格兰银行内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系统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同时取消金融稳定委员会。二是在英格兰银行组织框架内设立审慎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三是增设金融行为局,并于2013年取代金融服务局,履行消费者保护监管职能。四是设立英国银行业独立委员会,旨在降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解决“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方面,英国还提出与美国证券管理机构互换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资料,推动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合作,英国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亦与新加坡及美国的两大交易所讨论跨国合作,以便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及时预防。

危机过后,欧洲各国开始反思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缺陷,并掀起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改革的浪潮,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针对金融衍生品。与美国不同,欧盟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改革多是从推动多国峰会和国际组织方面强化欧盟内部的金融监管。为此,欧盟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指令或法案。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6月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和欧盟金融监管系统(ESFS),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性审慎监管和微观性审慎监管。其中,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于2010年12月正式成立。而欧盟金融监管系统的主要职责是将原来欧盟层面上的证券、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升级为证券、银行和保险监管局,并可将这三个局合称为欧盟监管局(ESA) 。 2011年1月,证券、银行和保险监管局正式成立,从而形成了欧盟“一会三局”的金融监管框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框架。2010年9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关于场外衍生品、CCP及交易报告库的监管草案》(也被称为《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 。 2012年3月,欧洲议会批准了《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 EMIR)的最终版本,为监管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铺平了道路[183]。该规则的目标是增强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透明性和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为了增强交易透明性,其要求欧盟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把场外衍生品交易合同的详细信息报告给交易登记机构和监管当局。另外,该规则要求交易登记机构按照衍生品的类别公布总头寸。为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引入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中央对手方能够按照行业标准谨慎操作。该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衍生品合同采用中央对手方清算,而对于没有采用中央对手方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则加强风险管理技术[184]。此外,对非金融机构的清算和报告要求提供了一些有限的免除条款。《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计划在2013年由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付诸实施。此外,《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也是欧盟一项调整高风险金融交易的重要法律规范[185]

英国金融当局自巴林事件以来,对如何加强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一直是着手解决的重要课题。为加强对银行业及证券业的监管,适合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要,克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英国政府出台了新举措,将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在人员上互相融合,由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主席加入英格兰银行(央行)的银行监管理事会,而英格兰银行副行长被委任为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董事长。这种交叉银行与证券管理的方式加强了两个监管机构的合作[186]。证券投资委员会还新设了金融风险部,负责对英国各证券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制订了证券公司内部监督管理标准。英格兰银行还宣布,从1996年9月起实施强化金融监管的新举措,重组监管部门,增加监管人员,改进电子数据监管系统,分地区、分市场行使监管职能,并强化现场稽核。此外,英格兰银行还寻求同其他国家监管当局进行合作,欢迎外国监管当局在伦敦设立办事机构[187]

德国银行是全能银行,不同于美国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德国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均可为银行经营。这种优势在于可以集中资金,能够在国际竞争中举有较大优势;但是这也给规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证券市场具有较大风险,运用商业银行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时,一旦失利甚至破产时,这将给投资人造成极大损害。即使不破产,“损失较大”这一信息在市场上公开后会造成投资人恐惧心理,甚至挤兑,同样会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甚至破产,也会给投资人造成极大损失。德国具有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以保障市场安全和稳健。德国银监局早已把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风险写进有关限制银行风险的规定之中,如在其基本条款la中规定:一个金融机构所有公开的外币期货交易资金均应限制在自有资本的21%之内;利率期货交易资金(除互惠外汇信贷交易外)应限制在自有资本的14%之内;而其他表外交易资金(如股票等)则不准超过自有资本的7%。德国有关当局已拟定法律,要求各家银行在1996年年底实行旨在加强对交易员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督的风险管理机制,使最高主管能随时了解证券和衍生业务的交易账目。德国联邦信贷监督局将对此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德国对进行某一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规制是采取具体规定其前提要求,将易于规制的比例列为要求。德国规制不仅仅是事前监督,而且还类似于现场监督,能够全程监督。

(三) 日本和新加坡对金融衍生品风险的监管措施

日本大藏省也在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初制定了如下一系列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政策措施:①要求各银行高层领导充分提高风险意识,认识风险程度,并要求各银行每季度向大藏省汇报衍生品交易情况;②实行总经理、银行行长及部门经理责权分明的业务运营体系检查,形成严密的自我检查机构;③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系统,从而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风险进行及时跟踪和监控,防止恶性膨胀。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发生后,日本的东京股票交易所和新加坡的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首先作出反应,相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比率,改革了交易所内部的规节制度,强化了管理、交易、清算三分离体系。大和银行和住友商事公司事件相继发生后,日本大藏省于1996年7月公布了银行风险管理新规定,新规定要求:日本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须有审计员来监督其内部管理和衍生品的交易。同时,一些主要的分支机构还应当指定独立于该分支机构经理之外的内部监察员。大藏省还规定,如海外分支机构发生不正当的交易行为,银行必须在30天之内通告当地及日本的管理机构。新规定还要求银行全面改善其内部检查制度,每年通查一遍国内及国外分行及办事处的经营,同时还鼓励银行职员每年至少请连续5个工作日的假,以便利这种检查。与此同时,日本的一些大公司也迅速采取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力,如成立新的风险控制部门、合理安排巨额交易资金来源、要求交易者每日向结算部门报告每笔交易情况等。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巴林银行事件发生后,采取了若干措施以改进其市场监督和风险管理的整体效率,包括委任一个国际咨询小组负责推荐最好的交易程序,以及委任专家充当顾问,负责对交割、风险管理和结算的运作方式提出建议。经顾问提出建议后,交易所实施了旨在加强快速行动有效性的全面性风险管理方案,以防止交易所承受的风险达到无法接受的水平和确保清算公司会员有足以支持其盘口的资金来源。新加坡还修改了期货交易法令,以加强对期货行业的监管。该修正法令于1995年4月1日生效。期货交易法令的修订内容,包括取消期货经纪行董事和受薪雇员豁免申请执照的条文,规定任何招揽或接受客户订单的个人,都须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给金融期货经纪代理人执照。这是为了筛除有犯罪和其他不良记录的人,并确保只有合格的人选才能参与金融期货业。修正法令也授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撤换期货经纪行的不称职的外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有严重或专业性疏忽失职的审计师,会面临被禁止(永久或暂时)担任期货经纪审计师的风险[188]。现在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已将每份合同保证金由62.5万日元提高到135万日元,且把补足保证金限额由50万日元提高到108万日元,新加坡还将加强制度方面的监管。有关人士还提出了将交易合同数量与投资人的资金实力相挂钩,虽然这样可能使市场成交量受到影响,但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人。2013年12月,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成为被美国衍生品交易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可的亚洲第一家衍生品清算所(SGX Derivatives Clearing)[189]。新加坡也在巴林事件中认识到加强衍生品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积极与美、日、英商讨合作事宜。新加坡还规定,凡在新加坡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必须得到有关公司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批准,并必须设立内部监察投资风险的制度。

(四)我国对金融衍生品风险的监管措施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但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违规事件频频发生。1992年到1993年是金融衍生品的活跃期,当时外盘期货和外汇保证金交易地下期货公司和银行均为之。1992年12月28日,国债期货合同率先在上海证交所挂牌,1995年5月17日证监会决定暂停国债期货试点[190]。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开办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9月底,有关部门宣布中止股指交易、全部平仓,股指期货交易一度也曾在上海、深圳开展;国内少数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在海外已涉足了外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但从1994年开始,中国开始限制境外期货业务的开展;1992年6月1日,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开办了外汇期货交易。随后广州、深圳也被批准开办此项业务,1993年7月,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地已设立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必须停业,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仅限于广州、深圳、上海试点[191];严格说来,中国并没有形成一个正规的期权市场,虽然中国市场已存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可被认为是股票期权变种的一些商品;而外汇期权仅有少数外汇专业银行的总行及其海外分行曾参与过交易;互换交易在中国并没有大规模的发展,只有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或主体开发了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从1992年8月首次推出货币互换业务[192]。当时由于缺乏规制,市场变得极为混乱,一些外商以期货经纪公司名义诈骗钱财,南京“金中富”、深圳“百事高”、上海“润丰”、河南“财鑫”等,皆因期货而崩溃。

199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处理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停止审批外商投资期货经纪公司的通知》,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终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国务院政权委员会印发《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这些一系列规定目的在于严格管制市场,惩治各种非法行为,但客观上也使得我国衍生品交易发展被迫停止。而后经历了漫长的恢复调整期。

近十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得到了较大的发展[193]。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品种的期货合同。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398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了大量的远程交易终端[194]。在法律规范的制定方面,《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经过数年的实践之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在2011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版本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这是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业务作出的、施行于全国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该《暂行办法》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审批制。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均具有从事衍生品交易的资格,而民生银行为首先取得该项资格的股份制银行;随后花旗银行、渣打银行、香港南洋银行以及日本三菱银行也获得此资格。该《暂行办法》规定,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同,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同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互换(互换)和期权。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互换(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195]。这种将明确界定衍生品的定义,解决了以往因界定不明而导致的“擦边球”现象[196]。该《暂行办法》还明确指出金融衍生业务包括两类,一为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二为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197]

深交所2009年9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衍生品行为,提高衍生品投资信息披露透明度[198]

虽然我国的监管机制规定了对于信用风险、流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予以监管,但是这种机制过于重视表面,表外业务未曾列入监管范围。而且为了跟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又规定若涉及外汇管理和对外支付管理事项在向银监会报告时,应当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这种规定显然跟目前需要对资本项目下实行人民币可兑换相去甚远。

我国香港也十分重视对金融衍生品风险的监管。香港是世界第五大外汇衍生品交易中心,利率衍生品方面也排名世界第八。1987年的全球性股灾和巴林事件都对香港产生了很大影响。1987年股灾后,香港政府成立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制订并执行市场监管法则,并且重组联交所,使股市走向正规。之后,对衍生品市场一直采取严格管理的态度。1994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监管组织联合会联合发表《衍生品风险管理指南》后,香港积极响应,金融管理局于当年12月中旬即发表“衍生品风险管理指引”的文件,要求所有参与机构,加强内部对衍生品的风险管理。联交所和期交所在推出各类衍生品的同时,也着手制定严格的交易制度,并邀请知名机构如芝加哥的国际交易学会来港培训交易人员,使内部管理更加健全。1994年底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四点指令,包括:第一金融机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监督制度。不仅有关机构的董事局要根据经验来审核并通过政策,从而为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制定标准;而且有关交易员的权责应规定明确。第二,订约前要充分估计所有的风险,包括法律、会计、税务等,并采取先进的风险监测方法。需要指出的是香港金融管理局要求管理层应结合资金充裕程度、风险管理系统等,综合测定风险,并定期做出报告。第三,建立内部财务监管及核查制度。第四,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建立检查、预测和设立管理措施[199]。 1996年金融管理局还做出了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引。该指引根据认可机构内部监控系统的检讨报告、财务部门的查访结果、巴林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所吸取的教训而制定的。此外,为了加强监管效果,香港金融管理局还扩充了金融衍生品小组的人力资源,扩大了覆盖范围,包括与股票、贵金属及其他商品有关的金融衍生品的资产负债表以外的合同。可见,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还是比较严密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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