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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与国家金融主权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发挥法律规制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化解高风险金融交易风险的作用,除了实行法治以外,还应加强国家的金融主权。权力是国家金融主权的原始内涵和组织性特质,而权利和义务是国家金融主权在法和法律关系中的本质体现。国家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规制和管理的金融主权权力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体和平衡体。对高风险金融交易的国际法规制,必须以尊重国家主权,尤其是国家金融主权为前提。

国家金融主权(states financial sovereignty)在高风险金融交易全球化和对高风险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的过程中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国家金融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国家主权(states sovereignty)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本国的最高权力,则国家金融主权就是一国管理本国家金融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对内对外一切金融事务上享有独立自主的监督管理权利,即金融监督管理的独立决策权和控制权[104]。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所以国家主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105]。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金融主权是国家主权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主权国家政府实行其金融政策并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的最基本的权力。

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与国家金融主权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要发挥法律规制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化解高风险金融交易风险的作用,除了实行法治以外,还应加强国家的金融主权。法律是主权国家的产物,也只有国家的主权得到尊重和有效运行时,法律才会得到很好的执行和发挥作用。否则,一国国家金融主权的权威丧失,也就意味着该国法律的权威遭到质疑。法律的失效也就影响到人们的信心,从而殃及国民经济和金融的稳定。金融业是一国非常重要的经济部门,是经济命脉,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金融自由化或通过国际组织的规则实施的国际合作都不能影响一国的金融主权。国家通过金融主权来体现国家主权。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国家金融主权应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单独研究,这是由它在主权中重要地位及其特殊本质所决定的。但是,查阅英文文献数据库,我们发现有关金融主权研究的论文寥若晨星,系统的研究尚付阙如[106]。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各主权国家应采取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国家金融主权,既不能轻易放弃国家金融主权,又不能不看到全球金融化的大趋势。

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而言,法律规制是必须的,而要想有效地对高风险金融交易实施法律规制,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今天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金融事件的传导效应非常迅捷,各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是全球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一个国家难以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对高风险金融交易的充分规制,法律规制的国际合作成为必然的选择。特别是,高风险金融交易是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而获得发展的,因此我们可以说高风险金融交易就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因而对于高风险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实施法律规制的国际合作,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竞争而导致放松法律规制情况的发生,也可以避免离岸金融交易逃避法律规制,真正地实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处在监管之下。而法律规制的国际合作的实现,自然要依靠各主权国家,也就不可避免地与国家金融主权相关联。全球化下的金融主权地位一直是争论的热点

国家通过金融监管权来实施金融主权。国家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规制和管理主要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手段来实现。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是国家金融主权在国内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规制和和管理的主要体现。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宪法,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金融主权在国内行使的法律依据。国家金融主权是法律下的金融主权,“权利和义务”是国家金融主权的本质内涵[107]。国家无论对国内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规制和管理,还是在国际上对跨国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规制和管理,国家金融主权行为都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一方面,国家有“权利”行使自己的金融主权,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规制和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要承担合法和合理行使金融主权的义务,遵循国际法原则和准则[108]。权力是国家金融主权的原始内涵和组织性特质,而权利和义务是国家金融主权在法和法律关系中的本质体现。国家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规制和管理的金融主权权力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体和平衡体。

然而国家金融主权也不是绝对的,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进入20世纪后,国家金融主权受到了一些限制,从绝对豁免发展到相对豁免,特别是在近年来的国际法的实践使得国际法出现一种新的趋势。国际金融组织在数量上和职能上的巨大发展,大大促进了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因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既符合国家离心倾向的要求,也符合国家向心倾向的要求[109]。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表现在国家金融监管的管辖范围相对缩小,国际金融组织的触角不断深入以前国家金融监管主权管辖的范围。但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还未发生根本变化,国际金融法仍将基本上是一种调整跨国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超国家的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根本属性是矛盾的,国际金融组织的改革应当充分尊重各国的金融主权和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对高风险金融交易的国际法规制,必须以尊重国家主权,尤其是国家金融主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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