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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规制的层次性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投资人层次上,应加强风险揭示,必须使投资人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和风险。否则很容易被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收益所吸引,而看不到其内含的高风险。监管机构应要求中介机构向其客户投资人解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保证投资人对所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一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向各国的监管机构披露,至于是否向社会公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历史经验,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规制应包括四个层次,通过综合方式来控制风险。

(一)对投资人层面的规制

在投资人层次上,应加强风险揭示,必须使投资人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和风险。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金融衍生品市场非常复杂,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投资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基础上,才能理性地作出决策。否则很容易被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收益所吸引,而看不到其内含的高风险。监管机构应要求中介机构向其客户投资人解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保证投资人对所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中介机构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订立风险揭示声明,加强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二)对交易商层面的规制

交易商应首先了解投资人的财务状况和要求,看其是否适合某一类金融衍生品投资或金融交易,不向不适合的投资人提供金融衍生品。这个层次只能在理论上发挥作用,因为虽然交易商对投资人的评价和选择可以避免严厉的监管措施的实行,但是出于对利益的角逐,一些交易商往往会将风险抛之脑后。而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商对中小投资人加以拒绝,可能会有其他的一些法律问题,如对于国内投资人,则可能构成违反平等人权;对于国外投资人,可能构成歧视性待遇,违反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等等。

(三)对市场层面的规制

市场层次应包括改善法制环境,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加强市场基础建设、协调和合作。因为在这个层面,如果还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将会给经济造成非常大的损失,甚至是市场崩溃,投资人丧失信心。虽然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要求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是适当的,但这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在披露什么、向谁披露、多长时间披露一次等问题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在市场间的协调和合作方面,保证金的双向连接等方面,已为国际证券业监督委员和国际清算银行所推荐。

(四)对国际合作层面的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随着信息手段的高速发展,各个金融市场的关联性加强了,金融的传导效应加快了,单单依靠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是无法控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的。巴林银行的破产说明,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合作应加强,对业务范围超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商加以监管。1995年6月,由全球17个期货即期权市场的监管机构联合发表的“温德索宣言”(Windor Declaration)对跨市场加以行为的国际合作提出了重要倡议。在国际合作层面,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以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较为权威。

综上,我们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基础在于信息的披露。信息的披露要解决什么信息要披露、向谁披露和披露的标准等问题。金融衍生市场都记录在表外科目,这是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一大难点,披露什么信息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具体需要披露的信息在前文诸多监管文件中都已论及。一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向各国的监管机构披露,至于是否向社会公开要视情况而定。披露的标准要解决披露的时间和规则问题。因为金融衍生市场对证券的价格变化相当敏感,金融衍生品的资本价值能在瞬间发生大幅度的变化,这是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另一难点。同时披露需要统一的和合适的会计准则,否则无法评估风险。如在美国金融会计标准委员会1994年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以前,FAS第80号适用于期货但不适用于远期合同[167],而一般金融衍生市场都涉及不同种类金融衍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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