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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对赌协议的高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法律普遍性规范的特点,我们对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也必须与之相适应。为此,本文将结合近年在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典型案例展开研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不同视角,对我国企业引入国际风险资本中使用对赌协议以及对赌协议的高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和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企业开辟创新融资渠道,引进国际风险资本来筹集生产和经营资金所遇到的对赌协议法律问题[1],是我国对外开放中所必须重视的一个新课题,而其中对赌协议的高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是国际金融法的一个前沿性研究课题。对赌协议范畴[2]凸显国际金融市场行为的创新性,反映了国际融资活动发展的最新趋势。如果说我国企业引入国际风险资本面临对赌协议命题的提出[3],将法律调整的对象从国际融资和国际风险投资领域的具体金融行为,上升到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范畴[4],那么我国企业引入国际风险资本面临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则凸显了法律制度的理性化和本应用法学研究课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疑难法律问题展开研究的针对性。

在我国,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资本市场提供资金数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企业融资难,特别是初创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更难。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诸方面的限制,国内现有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开辟创新融资渠道,引进跨国风险投资机构[5],通过国际风险资本,以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海外那些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跨国风险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高盛、美林[6],都看好中国的经济前景和企业发展,并且愿意将手中所握有的资金投给那些发展前景广阔、但资金短缺的创业企业。根据《纽约时报》最新报道,包括黑石、凯雷和Kohlberg Kravis Roberts等在内的著名投资机构都在积极拓展中国市场。许多海外机构投资者都在积极推出人民币投资业务[7]。于是,创业企业家能人与跨国风险投资机构富人一拍即合,建立创新型投融资法律关系。我国融资企业借助于国际风险资本,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跨国风险投资机构则希望通过融资企业的增值实现丰厚的投资回报。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所谓普遍性,是指法律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而来,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社会关系一般共性。换言之,法律主要对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或者规范调整。法律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事件。普遍性是法律的本质要件,法律的普遍性使其保障最低限度的自由、平等、安全,并使得公平竞争和法律可预见性成为可能。根据法律普遍性规范的特点,我们对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也必须与之相适应。为此,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在结构体系安排上,应当包括我国企业导入国际风险资本时对赌协议运用状况分析,同时以对赌协议的法学学理分析为学术基础,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作出系统的分析。学理研究能够为我们对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提供一个宏观层面和抽象层面的认识,能够将我们的学术研究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逻辑层面,使我们对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成果具有更大的普遍意义。如果我们期望相关研究成果能够为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提供更有建设性和指导性的帮助,那么我们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学理和风险分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在对对赌协议及其高风险法律规制研究中,一方面要以我国政府管理部门为视角,对我国政府如何加强对赌协议法律风险监管的对策进行研究,另一方还要以我国参与国际风险融资、运用对赌协议的融资企业为视角,对我国企业如何规避对赌协议法律风险的对策进行研究。为此,本文将结合近年在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典型案例展开研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不同视角,对我国企业引入国际风险资本中使用对赌协议以及对赌协议的高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和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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