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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高风险是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点。最早的风险投资机构设立于1946年的美国。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表现活跃,2007年是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的高潮,该领域的成交金额达到了6070亿美元,成交的交易数额达到1500宗[6]。美国2008年与2011年风险投资金额比较[8](续表)而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兴起,其对融资的迫切需求带动了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的发展。

可以说,高风险是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点。它的成功率一般不超过30%,而且风险投资是股权投资,回收期通常要3~7年,这更加大了它的风险[1]。一般认为,风险投资最早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2]。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风险投资的萌芽发轫于中世纪寻找高回报的投资活动,包括伊丽莎白女王所倡导的哥伦布航海发现新世界[3]。最早的风险投资机构设立于1946年的美国。John H.Whitney发起设立了一家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运作资本金为1000万美元[4]。 Georges F.Doriot与其他几位志同道合者设立了美国研究和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AR&D),这也是美国第一家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参照的是美国公开上市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同年,菲力普(Phipps)家族建立了Bessemer Securities公司,洛克菲勒(Rockefeller)家族设立了Venrock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5]。由于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国际关系中很快发生了欧洲重建、朝鲜战争,以及美苏冷战等事件,美国管理部门没有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过多的关注和规制。

风险投资既是直接融资也是间接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其运作机制是金融投资机制发展到较成熟阶段后产生的一种更为高级的投融资机制。风险投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较,有着截然不同的投资理念、投资方式、收益方式和投资目标,具体来讲区别在于:第一、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集中于新兴产业,为具有巨大潜力的创业企业;第二、从投资方式来看,风险投资主要为新兴中小企业提供权益性的启动资金,投资的性质为权益资本、股权投资;第三、风险投资通过股权投资提供资金支持、风险资本的同时还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第四、风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股权转让顺利退出以实现超额的资本利得。

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表现活跃,2007年是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的高潮,该领域的成交金额达到了6070亿美元,成交的交易数额达到1500宗[6]。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公布的数据,2011年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金额为295亿美元,成交的交易数额达到3834宗[7]

美国2008年与2011年风险投资金额比较[8]

(续表)

而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兴起,其对融资的迫切需求带动了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外资、内资及合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的发展。这就使得风险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为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主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对市场主体同时具有制约和激励作用。我们将在本章第一节中对法律在规制风险投资之高风险中的特殊作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二节我们把研究焦点对准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激励作用。第三节将从法律视角对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的组织进行系统研究[9]。鉴于合同安排是风险投资中降低风险投资家风险的重要法律措施[10],我们在第四节的研究中,分别就风险投资中常见的优先权条款、限制性条款等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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