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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高风险的规制与防范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对市场主体同时具有制约和激励作用。作为公益的代表,政府不得不以法律制度来限制市场主体部分配置社会资源的自主权,其代表性手段便是实施管制。吉尔森认为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应该发挥市场本身所不具备的、适时积极解决风险资本市场所存在问题的管理引导职能[66]。吉尔森还指出,风险投资市场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性,但是这是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和阶段性,需要政府辅助性地提供制度安排。

法律对市场主体同时具有制约和激励作用。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在某些领域,由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资源配置状态很可能是低效率或是无效率的,风险投资领域也不例外。作为公益的代表,政府不得不以法律制度来限制市场主体部分配置社会资源的自主权,其代表性手段便是实施管制。但是管制很有可能导致寻租,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与企业效率。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政府对市场不同程度地实施放松管制。而今,西方国家兴起了“激励性管制”,主要通过社会契约制度、成本调整契约、区域竞争、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实践法律所提供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积极参与到市场行为中[65]。激励性管制目前是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产业主流的管制方式,它的核心是让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和获利动机来达到管制目标。这种情况下,企业会通过采取策略性行为来获取利润。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公司治理和风险投资的权威罗纳德·吉尔森(Ronald Gilson)曾引领美国法学界和金融学界开展关于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大讨论。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才能促成风险资本市场的成功发展。吉尔森认为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应该发挥市场本身所不具备的、适时积极解决风险资本市场所存在问题的管理引导(engineering)职能[66]。吉尔森将所谓“适时存在的问题”归为和三类要素有关,即资本金、金融中介和企业家[67]。他指出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管理和扶持体现为对这三类要素发展和创新的激励上,尤其是资本金和金融中介这两种要素。政府的管理行为不应该是对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决策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干涉。风险投资者必须拥有选择和监督投资的主动权。在不影响这种主动权的条件下,政府对风险投资行为实施宏观的、外在的激励措施。与此同时,政府适度的、有方向性的激励措施可以推动一国高科技产业的极大发展。吉尔森还指出,风险投资市场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性,但是这是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和阶段性,需要政府辅助性地提供制度安排。正如理查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所言:“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利益最大化?通常情况下,这一问题是由市场决定的;但在市场决定成本高于法律决定成本时,这一问题就留给法律制度来解决了。”[68]政府的激励制度在风险投资市场自我完善及其对赌协议合法运作的过程中,对于处在不同层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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