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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无法律效力,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判决香港迪亚有限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万元。本案的核心在于履行对赌协议时,投资方收到的业绩补偿金属于何种性质。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即投资者与融资者对于企业未来经营绩效的不确定性暂不争议,是约定根据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企业的估值,从而重新划定双方的利润边界。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根据对赌协议,赌赢的一方可以增加或维持其所持企业的股权、获得现金补偿或在投票权、董事会席位分配、新股认购、股息分派、公司清算财产的分配等方面获得某些优惠。

对赌协议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并购,如摩根士丹利投资初创期的蒙牛、摩根士丹利投资成熟期的永乐家电、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华联综超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都引入了对赌协议。其后,苏宁环球、高科电瓷、天康生物、鑫茂科技、金刚玻璃、维尔利、东光微电子、机器人、天津汽模、宁夏恒力也在其引入外部投资者时设置了对赌协议。

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股权对赌、现金对赌、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案例4】

创元科技与司贵成对赌协议

创元科技公司收购司贵成持有的高科电瓷的43%的股权并对高科电瓷单方面增资,获得高科电瓷51%的控股股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司贵成、司晓雪及抚顺高科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高科电瓷原控股股东司贵成针对该次股权交易向本公司承诺,2010—2012年,司贵成主持高科电瓷经营期间,高科电瓷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750万元和6612.5万元。承诺净利润数额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司贵成先生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此后,创元科技发布公告,说明按照司贵成承诺的口径计算的高科电瓷2010年度净利润实际完成额为4326.43万元,比司贵成承诺利润数额5000万元少673.57万元,上述业绩补偿款673.57万元已由司贵成于2011年5月9日以现金划付给高科电瓷,司贵成对高科电瓷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履行完毕。

税务处理:

(1)如果司贵成已经不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了,那么履行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673.57万元,高科电瓷应按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但企业为了业绩的需要,做营业外收入处理,那么履行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673.57万元,仍应按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但企业为了某种需要,不作账务处理,那么履行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673.57万元,仍应按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4)如果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但为了某种需要,司贵成将对赌应支付的对价673.57万元支付给创元科技,那么创元科技收到补偿673.57万元,应按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5)如果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但企业为了某种需要,未作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处理,那么履行2010年承诺业绩的补偿673.57万元,仍应按接受捐赠征收所得税。

(6)只有一种情况下,高科电瓷取得对赌的对价才可以不缴纳所得税,即司贵成是高科电瓷的股东,企业作账务处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如果接受的是非货币资产,需要强调公允价值,并且应在取得资产的当期确认收入实现。

【案例5】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案件

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无法律效力,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判决香港迪亚有限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海富投资继续持有甘肃世恒的股权,并且其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变化。因此取得对赌补偿款1998万元应在取得所得的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6】

海南航空投资对赌协议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拟以61856.766万元价格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扬子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65%股权和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科航公司30%的股权。交易双方签订对赌协议:转让方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诺,2009年、2010年、2011年,燕京饭店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9698万元、12402万元、12938万元;北京科航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11630万元,海航集团将按权益比例(燕京饭店45%股权、北京科航95%股权)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对赌结果:海南航空取得了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9392万元已经兑现。

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特此函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5日

结论:琼地税函〔2014〕198号文件只是个案批复,仅适用于海南航空的这一笔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不足以适用更多企业,也不足以适用更多的相类似业务。

【案例7】

上海税务曝光案件

W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2011年5月公司与R公司就收购R公司所持Y公司20%股权达成协议,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金额2000万元。2012年1月R公司又与W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明确说明,由于Y公司2011年审计后净利润低于目标金额的90%,R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60万元。W公司收到补偿金后于2012年6月在长期股权投资账上减少了对Y公司的投资成本160万元。检查员认为W公司应将该160万元计入收入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被税务局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本案的核心在于履行对赌协议时,投资方收到的业绩补偿金(即对赌标的)属于何种性质。企业的观点是对赌协议是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整个转让业的一个整体。在取得额外的收益或支出前应该首先在股权的投资标的上进行核算,即赚了减少股权投资成本,赔了增加投资成本或者进行二轮注资、转让等有代价的操作。所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是应该被接受的。

检查员则认为,“对赌协议”属于股权投资业务,会产生收益和亏损,从业务实质上看这是以标的企业未来业绩(一般是标的企业的财务指标)为投资指标进行的一项投资活动。如股票、期货市场以价格为标的一样,该项业务产生的收益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该计入收入计征相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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