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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出资方式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5月,南方股份与某境外私募基金达成协议,由该私募基金向乙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获得乙公司30%的股权。乙公司每年向该私募基金支付10%的固定收益,并将按协议约定在10年后向该私募基金归还其所投入的1000万美元资本。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货币资金直接投资是绝大多数企业的选择,货币资金投资除印花税外,没有其他税收问题。

但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例:南方股份的子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产品。2011年5月,南方股份与某境外私募基金达成协议,由该私募基金向乙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获得乙公司30%的股权。乙公司每年向该私募基金支付10%的固定收益,并将按协议约定在10年后向该私募基金归还其所投入的1000万美元资本。因此南方子公司每年向私募基金支付的100万美元的固定收益应该在向其支付时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预提所得税。

(1)单位以设备投资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个人以使用过的设备投资,不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以设备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但以土地房屋投资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该按照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2)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增值额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产税。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

①从价计征: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

②从租计征: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对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5)契税。被投资企业应缴纳契税。

(一)增值税

转让无形资产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注意税收优惠: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个人所得税

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假如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专利权(账面净值1200万元)评估价1500万元,投资参股到被投资企业,取得价值为1500万元的股权,不涉及补价。增值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以原材料、存货等有形动产进行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

(三)个人所得税

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假如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账面净值1200万元)评估价1500万元,投资参股到被投资企业,取得价值为1500万元的股权,不涉及补价。增值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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