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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回与退出阶段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投资损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收回或退出投资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清算注销和股权转让。清算注销的方式涉及的所得税有资产转让所得、股息所得和清算所得。股权转让的方式涉及的所得税有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及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其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成本法适用以下范围: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论有关利润分配中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三)处置投资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一)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收回投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主要解决了3个问题:一是借鉴流转税的“价外费用”,股权转让收入规定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二是对不构成公司的非股权权益转让,比照股权转让处理;三是对撤资、减资明确比照股权转让处理。

(一)关于稽查企业投资活动的完整性

稽查时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账户,对照有关凭证,查阅投资协议、合同等,稽查企业有无对外投资,采用何种方式、投资数额有多少。

(二)关于稽查投资计价的正确性

(1)按规定,无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都采用成本法计价。

(2)企业作为短期投资认购的债券,不计算溢价和折价。

(3)企业认购的债券,无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如果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应计债券利息的,债券投资按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股票,不论属于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含有已宣告但尚未支付股利的,股票投资应按照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三)关于稽查企业投资账户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稽查企业投资账户是否在账上得到正确反映,主要是稽查企业溢价、折价摊销计算是否正确,股票投资按成本法或权益法记账是否适当;投资出售、转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于稽查投资损益的完整性

投资损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包括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照股权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对“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有关账户及其明细账、总账和会计凭证进行稽查。

(五)关于稽查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正确性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稽查时应区分投资的性质和核算方法,并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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