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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资形式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这一切都将影响企业的税费负担,并因此进一步影响投资者的税后纯收益。直接投资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待遇。(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合一,是资产所有权和资产经营权的统一运动,一般是生产事业会形成实物资产;而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分解,是资产所有权和资产经营权的分离运动,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及其经营没有直接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其目的只是为了取得其资本收益或保值。

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所涉及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较为关注,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因股票、债券资本收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企业直接投资通常需要考虑的税收因素主要是指影响这些指标的税收政策,投资者首先要判定其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应征收哪些流转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消费税?其税率或费率是多少?这一切都将影响企业的税费负担,并因此进一步影响投资者的税后纯收益。

直接投资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

例: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等。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

“名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案例1】金地与上海信托合作2009金地集团与上海国际信托就金地南京子公司的股权合作及增资事宜达成协议:由上海国际信托出资5亿元;金地出资1.2亿元对金地南京子公司增资后,南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增加到6.2亿元,其中国际信托出资人民币5亿元;上海国际信托与金地分别持有金地南京子公司80.65%、19.35%的股权。

截至2009年7月31日,双方资金已经到位,工商变更手续也已经完成。

金地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公司约定:金地集团公司及金地南京公司负责南京金地名京项目的运营开发。2009年底前项目公司产生的利润归属金地集团所有,2010年开始项目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增资完成一年后,本公司有权选择或根据双方约定的触发事项回购上海国际信托公司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税务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8号)

关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信托融资,即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信托基金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房地产信托基金进入和退出房地产企业的时间以及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信托基金按约定退出时的股权收购价格,其实质为一种有期限的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基金进入时的成本与退出时的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其投资收益,同时也是房地产企业使用房地产信托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房地产企业以利息等名义支付给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代价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支付股息在税后分配处理。

3.《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第49号)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企业等单位以投资的名义注入资金,名义上“共担风险”,而实际上收取了固定资金占用费或利润,属于贷款业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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