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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主要考虑接受投资企业的获利能力,是否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影响控制被投资企业是否有利于本企业的长远利益发展。

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1.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即便是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也不存在“还原补税”。

“符合条件”是指:a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b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c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2.免税的特殊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3.居民企业境外取得投资收益征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可抵免部分为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这其中有两层意思:首先,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只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非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不属于可抵免税额。为了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这部分可抵免税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本法的规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后年度抵补。同时,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4.投资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或被投资企业在清算之前不得确认权益性投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权益性投资,不论投资企业是采取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在企业所得税上,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亏损,投资企业均不得确认损失。”

但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同时也是属于免税收入);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5.权益性投资成本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6.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典型问题解答

问题1:A企业所得税率25%,而C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需要补不补税?

答:不需要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2:A企业所得税率25%,而C企业若是“三免、三减半”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答:不需要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3:如果A企业是连续持有D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66万元是否交税?

答: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问题4:如果A企业是连续持有D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是否交税?

答:不免税,因为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问题5: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是否可以在投资企业税前扣除或减少投资成本?

答:不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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