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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投资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金融领域无金融商品一说法,仅在营业税相关规定中提出且无定义。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产品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如股票、期货、期权、保单等就是金融资产,也叫金融工具,也叫有价证券。目前金融领域无金融商品一说法,仅在营业税相关规定中提出且无定义。

企业金融商品投资,主要是证券投资,属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或折价取得其他单位有价证券(如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的对外投资。这些有价证券按其性质分为三类:

(1)债券性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公司债券。

(2)权益性证券,即表明企业拥有证券发行公司的所有权,如其他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3)混合性证券,优先股股票是介于普通股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性有价证券。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即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

(一)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两面针公司,认定公司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督察报告意见的通知》(督审便函〔2012〕113号),要求公司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073.06元。

(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

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营业税追溯检查至2009年度),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稽处〔2013〕8号)。检查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9412143.34元,附加税费1983342.81元,合计21395486.15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对上述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157511.62元。同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我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对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406590.32元。

(一)基本规定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及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投资属于存款性质的金融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企业购买的非存款形式的理财产品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二)目前各地的税务处理借鉴

1.重庆

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2.深圳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3.天津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4.湖南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5.大连

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应按照信托产品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

(1)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税。

6.福建

金融机构代客理财,凡是以其自身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凡是以单位客户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单位客户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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