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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法律形式选择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法律形式选择,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其运作,财产构成及其归属,以及出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税法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法律形式选择,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选择。企业法律形式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独创概念。从表述上看,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登记事项及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其运作,财产构成及其归属,以及出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一)企业组织形式变更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实质上相当于将法人财产分配给投资人所有或共有,投资人再以分得财产新设非法人企业。因此,税法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主要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二)登记事项变更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三)公司类型变更

公司类型变更,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变更往往涉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即通过重新划分净资产将原类型下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为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法人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个人股东视为利润分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资产分配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清算与破产清算不同,法律形式改变后的企业实体还存在,还将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清算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股东财产的重新分配,在股东财产分配上不能完全依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方法,按全部可变现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以及债务的模式向所有者分配全部剩余资产。而只能就清算所得支付清算所得税后的剩余所得进行分配,清算所得大于零时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清算所得小于零时应按股东持有股份或投资额分配应承担的资产转让损失份额。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间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获得的资产清算所得,投资者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居民个人股东分得的投资资产清算所得还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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