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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再生产投资税务风险管控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扩大再生产是在生产技术和资本有机构成都不变的条件下,通过追加投资和增加劳动力数量,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来实现的扩大再生产。外延扩大再生产是通过单纯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实现生产规模扩大的。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涉及税收风险,主要是企业筹建期间税务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精神表明,筹建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也应作为应税所得。

企业扩大再生产是在生产技术和资本有机构成都不变的条件下,通过追加投资和增加劳动力数量,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来实现的扩大再生产。外延扩大再生产是通过单纯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实现生产规模扩大的。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涉及税收风险,主要是企业筹建期间税务处理问题。

(一)现行筹办费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办或筹建期截止时间的规定

目前,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办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存在不同的口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以营业执照上列明的标明的设立日期,作为筹办或筹建期结束时点

主要依据是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2.以试生产、试营业结束,作为筹办或筹建期结束时点

主要依据是已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9〕第003号)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3.以取得第一笔主营收入作为筹办或筹建期结束时点

主要依据是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4.国家税务总局2010/04/27的答复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第7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的“自开始生产经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有其他解释?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四)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规定: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精神表明,筹建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也应作为应税所得。

试运行收入会计与税务差异的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604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试运转产生的产品可采用直接销售(借记“银行存款”)或转为库存商品(借记“库存商品”)两种处理方法。

例: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试运转取得产品100件,该产品成本8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100000元。

采用直接销售(借记“银行存款”),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80000=20000(元)。

如果会计处理时,先转为库存商品,再对外销售处理,就不会存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

1.试车形成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在建工程 80000

2.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当期企业销售试车形成的产品的会计利润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都等于销售收入(100000)-销售成本(80000)=20000(元),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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