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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准备金

时间:2022-04-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 列 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一、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定义和说明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注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应承担被保险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并规定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同时明确了既有保险成分又有存款成分的保险合同分拆的要求。我国之前的保险会计制度没有界定保险合同。实务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导致按我国会计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与按国际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产生较大差异。本准则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分拆的要求。

(二)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延长期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又称为保险合同宽限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四)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本准则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原保险合同。

注意: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本准则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同时考虑我国保险会计实务,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五)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六)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本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按充足性测试后的准备金缺口进行相应补提,并规定了保险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运用修正后的假设,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重新确定的准备金额超过已提取的准备金余额,需进行补提。

注意:本准则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号的基础上引入充足性测试概念,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重大突破。如果责任准备金提取充足,亏损将在当年反映出来;如果提取不足,将在以后年度逐渐反映出来。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程度,只是反映了亏损期时间点的不同而已。在本会计准则下,一直以来保险业暗存的准备金缺口问题将无从遁形。

(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通常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八)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九)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十)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十一)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的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一)判断标准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注意:本准则突出了有保险风险的合同才能算作保险合同,将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际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排除在外,不将其作为保险合同来确定,也就不能作为保费收入计算。由此,保险公司出售的产品若没有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不具备保险风险,就不能算为保费收入。

(二)具体区分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射幸性

射幸性是指,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

(二)有偿性

根据合同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三)双务性

双务性是指,原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不是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是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其保险人要得到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四)附和性

附和性是指,原保险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的,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五)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每个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另外,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一、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

(一)非寿险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1.一般家财险保费收入的核算

【例25-1】甲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财产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账通知10000元,签单生效后收到全部保费。该保险期限为5年。其会计分录为:

(1)收到保费时:

(2)至第四年初,企业宣布倒闭,要求退险:

其会计处理为:

2.家财两全险保费收入的核算

家财两全险既具有财产保险一般的补偿性特点,又具有储蓄性特点,而且保费支付采取以息代费的形式。对于保险人来说,争取到一笔家财两全险业务,收到保险储金,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实现了等额的保费收入。为了避免会计核算时歪曲反映保险业务盈亏,在核算保费收入时,应剔除保险储金,即保险人必须单独核算家财两全险业务。

【例25-2】某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三年期家财两全险保户储金日结汇总表、储金收据及银行储金专户收账通知,计4000000元,预定年利率为2.25%,不计复利,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其会计分录为:

(1)收到保户储金存入银行专户时:

(2)按预定年利率计算保户储金每年应计利息90000元,转作保费收入:

(3)第三年,家财两全险的保单到期,3年期专户存储的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款,并将银行存款归还保户储金:

同时,

(二)寿险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

1.一次性收取保费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例25-3】某寿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简单人身险日结单”、相关收据存根及现金2500元,经审查核对相符。其会计分录为:

【例25-4】某寿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系丁企业团体养老保险费。同时业务部门送来该公司“团体养老金保险的交费清单”、“保险日报表”。丁公司为其所属7500名职工投保3年期寿险,每人交纳保费10元。

(1)收到保费时的会计处理为:

(2)第3年初丁企业申请退保:

其会计分录为:

2.分期收取保费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

【例25-5】甲某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按保险合同规定首期支付保费200元,以后11个月每月支付80元。

(1)寿险公司首次收到保费:

(2)以后每期收到保费:

二、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保险人应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例25-6】某财险保险公司2005年全年一年期直接承保的保费收入为6000万元,分保费收入为2000万元,分保费支出1800万元。按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期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6000+2000-1800)×50%=3100(万元)

(2)转回上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600万元:

(3)某投保人于年底申请退保,其保费为2.4万元,保险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其会计分录为:

2.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应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余额的,则不做调整。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5-7】某财险公司期末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决未付赔案,按当期已提出的保险赔款500万元提存;对已发生未报告的未付赔案,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600万元的5%提存;在赔案诉讼过程中发生费用40万元,并转回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270万元。

(1)提存本年未决赔款准备金:

(2)转回上年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年度终了时,保险人要对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应计提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余额的,则不做调整。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5-8】某寿险公司2005年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经精算应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120万元,同时转回2004年寿险责任准备金95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提存2005年寿险责任准备金:

(2)转回2004年寿险责任准备金:

2.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年度终了时,保险人要对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应计提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余额的,则不做调整。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5-9】某寿险保险公司2005年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820万元,转回上年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69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提取2005年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转回上年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注意:在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对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转销的会计核算比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处理。期末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核算也比照非寿险业务处理。

三、原保险合同保险成本的核算

(一)手续费、佣金的核算

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25-10】某保险公司收到代理机构甲3月份货运保险费30万元,并即时按4%的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将1.2万元划入甲代理机构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上。其会计分录为:

(二)各项准备金的核算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例25-11】前述条件参见【例25-6】。至期末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1)将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冲减当年收益:

(2)将转回的上一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入当年收益:

【例25-12】某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车辆损失赔款计算书和被保险人签字的赔款收据(当时结案的赔款支出),签发赔款2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保险人。

(1)支付赔款:

(2)冲减为此案提取的8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

(3)其他条件参见【例25-7】,期末将本期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上期转回的未决赔偿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三)原保险合同损余物资的核算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例25-13】某企业遭受火灾,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160万元,归企业所有的损余物资折价15万元。

(1)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款时:

(2)若上述的损余物资保险公司不能接受,由保险公司作价16万元出售给其他公司:

支付赔款时:

(四)代位追偿款的核算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①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②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例25-14】某运输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损失35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后经查明,该意外事故应由第三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该笔应收代位追偿款提取10%的坏账,并取得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追回33万元。

(1)支付赔款时:

(2)向第三者追回追偿款时:

一、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以下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应根据“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应根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例25-15】某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的提存、转回和转销情况如前述【例25-7】至【例25-9】所示,则该公司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4990000元;

(2)未决赔款准备金3000000元;

(3)寿险责任准备金250000元;

(4)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1300000元。

二、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退保费”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费用。在旧制度下该项目的名称为“退保金”,而新制度将其改为“退保费”,更符合其损益类科目的性质。该项目应根据“退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各类短期保险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已赚保费”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当年实际的保费收入,即入账的保费收入扣除当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赚保费)再加上转回的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计算填列,公式是:

已赚保费=入账保费收入+转回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例25-16】某公司本年保费收入科目发生额为4000万元,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2000万元,转回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1000万元,则期末在利润表中应披露“已赚保费”3000万元。

(五)“手续费支出”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六)“赔付成本”项目

本准则规定该项目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例25-17】某被保险企业发生火灾,公司在出险调查过程中聘用某保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需支付评估费15000元。调查结束后双方对赔付金额持有异议并进入诉讼程序,最终确定公司应赔付被保险企业150000元,同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共1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赔付成本”项目应根据“赔付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经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应根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应根据“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健康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该项目应根据“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例25-18】甲运输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损失18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后经查明,该意外事故应由第三责任人承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取得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追回9万元。保险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如下:

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年×月×日其于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失18万元,由我公司承担赔付,并取得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最终追回9万元。本公司已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抵减赔付支出9万元。

【例25-19】某商场遭受特大暴雨灾害,经计算,财产损失应赔款120万元,保险公司应得的损余物资折价15万元。

(1)若损余物资归商场所有,其余赔款由保险公司全部支付。保险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如下:

被保险人某商场遭暴雨灾害,应赔款120万元,我公司应得损余物资折价15万元归该商场所有,实际赔付105万元,已根据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若商场不接受,而是由保险公司作价出售,则保险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如下:

被保险人某商场遭暴雨灾害,应赔款120万元,我公司应得损余物资折价15万元,已作价18万元出售,并已根据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抵减赔款支出18万元。

【例25-20】某保险公司本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300万元,上年提取2000万元;本年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1250万元,上年提取1000万元;本年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1600万元,上年提取1400万元;本年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3750万元,上年提取3100万元。则该保险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如下:

本公司本年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上年增加30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比上年增加250万元,寿险责任准备金比上年增加200万元,长期健康险准备金比上年增加650万元。

注意: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工作达成的初步结论中提出,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本准则要求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与我国现行做法一致,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保险业属快速发展行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建议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资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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