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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最高限额。

第四节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在责任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权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照传统的责任保险理论,责任保险合同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填补损害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为终极目的,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责任保险是专为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并受到损失而存在的。因此,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之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没有及时赔偿保险赔偿金的义务,而只有当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进行赔偿后,保险人才承担填补被保险人损害的义务。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当是“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之第三者实际予以赔偿时”。但是,现代责任保险摒弃了责任保险的终极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理念,发展了责任保险保护第三者利益的功能,并认为,责任保险并非纯粹填补损害的保险合同,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时为准。

二、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的承担

(一)保险金的受领对象

原则上,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

(二)保险责任的限额

责任保险合同为限额保险合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支付的保险金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否应当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可以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保险实务中,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而应当给付的赔偿限额,主要有四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的自负额。

1.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

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不只发生一次赔偿的,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约定的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为限。即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发生赔付的,保险人每次支付的赔偿金额应从约定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中逐次扣除;当累计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已达到该最高赔偿限额时,责任保险单的效力终止。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即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任何一次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其后又发生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仍有权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先前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保险人在支付本次赔偿金额时,不应有所考虑。

3.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对每个受害人的索赔承担的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即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任何一次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论受害人为一人还是多人,保险人对每位受害人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4.被保险人的自负额。

所谓“自负额”也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免赔额”,是指在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得请求保险人给付而须自行承担的固定或比例金额。在责任保险中,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完全转嫁由保险人承担,不利于被保险人对风险责任的防范。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自负额,一方面可以限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督促被保险人提高安全意识而防范危险的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发生赔偿责任时,若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负额为固定金额,保险人仅对超过该固定金额的赔偿责任部分,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负额为比例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自负比例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思考题:

1.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如何理解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3.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的法律地位。

【注释】

[1]参见《保险法》第2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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