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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责任保险之董事责任保险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真正从董事责任保险中受益的,是被相关董事权益侵害的当事人。据悉,除深万科、北大高科等公司已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外,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对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十分感兴趣。同时,董事责任保险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董事推卸责任、转移风险的一种工具。中小股东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实际买单者,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因而,根据董事责任保险投保后可能出现的情况,监管部门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专栏13—1 新兴责任保险之董事责任保险

2002年6月,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北大高科签发了为期一年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保单。由此,北大高科成为国内少有的几家购买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之一。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是指将公司董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深万科的老总王石与平安保险公司签下了国内第一份该险种的保单,该保单意味着若深万科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其职责时发生了错误、疏忽行为,并导致500万元以内的经济赔偿时,保险公司将为深万科买单。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副总裁斯蒂芬·布拉塞纳称,在发达国家,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一个很重要的险种,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了减少自己因为工作上的意外疏忽面临的巨额民事赔偿,通常都会比较积极地购买民事责任保险。

据了解,自从新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还不多见。但业界人士认为,今后借鉴深万科、北大高科做法的上市公司将会逐渐多起来。前不久召开的重庆路桥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为公司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显然,真正从董事责任保险中受益的,是被相关董事权益侵害的当事人。在没有董事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有当事人被某公司董事的错误或疏忽行为侵犯了权益,即便打赢民事诉讼官司,也可能因为被告没有赔偿能力而难以执行。有了董事责任保险,赔偿问题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迎刃而解。因而,可以说董事责任保险的普及,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据悉,除深万科、北大高科等公司已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外,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对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十分感兴趣。有保险公司乐观地估计,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有1 000多家,假设10%的公司购买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市场规模就可超过3亿元。

然而,董事责任保险也遭到一定的非议。主要问题有两点:一是董事责任保险由上市公司投保,实际等于中小股东参与买单,可能演变成受害者赔偿受害者,对相关董事的约束力弱化。二是董事责任保险能够化解的风险有限,对大部分诉讼赔偿案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有业界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前提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在“一股独大”问题严重的情况下,这个前提的作用可能形同虚设。同时,董事责任保险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董事推卸责任、转移风险的一种工具。

事实上,设立和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总比没有好。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毕竟增强了上市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且提高了公司的公信力。虽然董事责任保险也有可能被大股东操纵用于风险转嫁,但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全,董事责任保险扮演的角色已经不可或缺。开展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经验的增加,将有助于完善该险种的作用。例如,董事责任保险应该分等级,与上市公司及董事个人的信用等级挂钩。有关部门也可要求信用等级较低的上市公司及董事个人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时,应该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与年薪制的实施挂钩。

中小股东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实际买单者,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保险公司在接受上市公司的投保申请后,一般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品质、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方面数据进行专门考察及审核,并最终对业绩及管理品质作出评价。对此,中小股东有权了解保险公司的评价,从而衡量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价值,及判断是否会被利用于风险转嫁。因而,根据董事责任保险投保后可能出现的情况,监管部门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6日A3版文章内容整理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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