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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保险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个伟大盛会的举办过程中,中国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为世博会5.28平方公里园区以及相关水域提供了总保额高达10亿元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因此,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赔偿限额。

第七章 责任保险

【学习目的】

理解责任保险的概念、分类和特征,了解责任保险的承保和赔偿方式,把握企事业单位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的主要险别,熟悉公众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具体内容。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2010年,中国取得了世博会的举办权。在这个伟大盛会的举办过程中,中国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为世博会5.28平方公里园区以及相关水域提供了总保额高达10亿元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责任保险涉及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投保责任保险对于日常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那么什么是责任保险?它有哪些具体的险别?与一般的保险相比它有哪些特殊之处?下面我们将对责任保险做具体的认识。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常常会因为疏忽或者过失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通过投保责任保险,以风险转嫁的方式将经济赔偿责任转嫁到保险人身上,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对于第三者的赔偿,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美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得到了发展。尽管发展时间不是很长,但是无论在规模还是影响力上都有重大的突破,近年来成为财产保险业最为活跃和最有潜力的险种之一。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责任保险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同,可以将责任保险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责任保险分为企事业单位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责任保险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这些分类标准都是责任保险最常见的分类标准。

二、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是从传统的火灾保险中分离出来的。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因此,对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而言,责任保险也同样适用。但是责任保险又有其独特而明显的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迅速。无论从产生还是发展上,责任保险都是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基础的。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随后其服务领域发展广阔、种类繁多,到现在已经成为非寿险业最为重要的险种之一。对于普通的财产保险而言,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基础上的。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责任事故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就必定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制基础之上。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日常行为往往在一定的法律制度规范之内,而人们会有可能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会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对于由过失责任造成的经济赔偿,人们想到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风险,责任保险由此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同时伴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在各种责任事故中致害方的责任规定越来越明晰,客观上促进可能发生民事责任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觉参加责任保险。不容忽视的是,在当今社会,责任保险发达的地区或者国家,往往也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和健全的国家。这些都表明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或者经济法律制度。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中,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发生以后,保险金往往归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有;责任保险虽然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首先表现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第三方的利益损失而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在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但是间接地对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了补偿。因此责任保险不仅直接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间接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的特征

一般的财产保险承保的是实体的财产物资,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责任,这是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类保险的重要特征。

对于每一个投保责任保险的人,其责任风险一般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数十元,也可能是数百元、数千元、数万元,这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往往不容易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如果没有在责任保险中有赔偿限额的限制,保险人就会陷入自身的经营风险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赔偿限额。这些赔偿限额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对于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可见,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由采取赔偿限额方式来确定。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在实务中,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体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承保过程中,一般根据责任保险业务的种类或者被保险人的要求,采取独立承保、附加承保或者与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的方式。

图7-1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独立承保方式就是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进行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的主要的业务来源就是采取独立承保方式承保的责任保险。

附加承保方式就是被保险人必须先参加一般的财产保险,在此前提下保险人才可以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在这种方式下,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如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就是建筑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独立承保方式相比,附加承保方式只是在承保的形式方面有所区别,而在业务性质和业务处理上则是完全一致的。

组合承保方式是指参加了财产保险以后相应的责任风险就得到了保险保障,无须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须签发附加或者特约条款。如船舶的责任保险就是与船舶财产保险进行组合承保的。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同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要复杂得多。首先,责任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进行保险金赔付时要涉及受害的第三方,因此在进行赔付时也要比一般的财产保险复杂得多;其次,在进行保险金的赔付时,要严格以法院的判决或者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要依托完善的法律制度;最后,由于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得保险人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由此可见,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进行赔偿处理时比较复杂。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适用范围

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它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具体来说,包括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个人等。此外,在众多的工程项目的建设中也存在民事责任事故风险,各种非公众场所也存在公众责任风险,由此工程的承包者、所有者以及企业单位也有必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从而使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团体组织和所有的社会成员。

(二)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其责任范围包括:①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②因赔偿纠纷而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保险人均应审核清楚。

在责任保险中的理赔过程中要注意,不存在施救费用这一表达方式,保险人的责任除了经济赔偿责任、诉讼费用以外,就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这种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预防性费用和非为了减少损失而发生的费用。这里的合理性是指在事故发生时,所能挽回的损失要大于费用的支出;必要性是指如果不支付这些费用,会造成更大的保险损失。

第二节 企事业单位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和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在公众场所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依法对受害者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构成的前提是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并且将各国的民法及各种单行法规视为其法律依据。

各种公众场所,如工厂、办公楼、体育场馆、医院、商场、车站、动物园、宾馆、歌舞厅、影剧院、旅店等都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公众场所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社会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可以替被保险人分散和转嫁公众责任风险,从而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保障了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试办场所责任保险,在此之后,公众责任保险逐渐在我国发展了起来。目前,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在我国先后出现了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公众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停车场责任保险等险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还不够普及。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因发生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诉讼费等。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很广泛,要制定出一张适合所有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表是很困难的。一般,国际上常见的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如罚金,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2)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职工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由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

(4)存在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者饮料。

(5)核事故引起的损害。

(6)震动、移动或者减弱支撑引起土地、财产或者房屋的损坏责任。

(7)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

(8)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所导致的损失。

(9)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和费率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对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量上的限制,一般采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这种方式只规定了每次公众责任事故混合赔偿限额,没有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的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大小确定赔偿限额的大小。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前提下,又分别确定了每次事故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下,又规定了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的免赔额一般以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为依据来确定,并且会注明在保险单上。在我国一般只对财产损失责任有免赔额的规定,对于人身伤害没有此规定。我国规定的免赔额通常为绝对免赔额。

一般而言,公众责任保险没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要视每个被保险人的不同风险状况制定不同的费率。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一般要考虑责任限额和免费额的高低,被保险人的产品、服务或者职业的性质等可能引起的风险状况,承保区域的大小,同类业务历史的经营状况,市场情况以及保险人的经营规模等。原则上,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时将保险费一次收清。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通常包括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

应收保险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有时也采用其他的办法,如饭店公众责任险可以按床位数计收保险费。

3.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事故,是以公众责任为主要的保险风险。它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国外,保险人除了要承担一般的公众责任风险以外,还要承担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和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

(2)场所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最具代表性的业务来源,也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主要承保因固定场所存在结构上的缺陷,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规定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的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有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体育、娱乐活动场所责任保险等。

(3)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是对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4)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客、货运输任务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尽管承运人的保险责任时刻处于流动状态,但由于运行途径固定,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二、环境责任保险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俗称绿色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由于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形成的新险种。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失往往是从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因此由环境污染造成的非突然性损失往往被排除于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之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环境重视程度的逐步增强,环境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了。对于环境责任保险,西方国家一般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国际上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环境保险的发展必须以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为基础。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有事故型责任保险和索赔型责任保险两种。所谓的事故型责任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超过此期限,保险人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索赔型责任保险则是只要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人都应承担保险责任。现在的环境责任保险已经逐步发展成了索赔型责任保险,只要是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索赔,保险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广泛,许多发达国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保险体系,如美国、瑞典形成了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体制,英国、法国形成了以自愿责任保险为原则、特殊领域实行强制保险的体制,德国、意大利形成了以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体制。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尚属于新生事物,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在保险公司方面,美亚保险公司首次在我国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2007年底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和《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以上可以看出,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尚且属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要求的技术水平高,赔偿责任范围广,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一样。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相关业务时要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因被保险人污染环境导致的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赔偿,而且应当包括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的责任。在投保时或者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人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可能影响环境污染评价的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人。

环境责任保险一般将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作为除外责任来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照管的财产因为环境污染受到损害,保险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油污责任保险

这项保险业务主要承保被保险船舶漏油、其他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险污染沿海时,被保险人消除污染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渗漏污染保险

主要承保因在生产作业时产生渗漏污染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此外,还包括被保险人消除渗漏污染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防止该物质接近海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其他的环境责任保险

除了以上两种环境责任保险以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环境责任保险,如辐射污染险、声震污染险、水污染险、核事故污染险等。

三、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自身缺陷造成消费者、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初,产品责任是以合同为基础和条件的,是一种合同责任。只有受害者与生产者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时,生产者才对其缺陷产品造成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赔偿责任。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迅速发展,产品侵权责任应运而生。产品侵权责任不受合同关系的限制,主要赔偿由缺陷产品引起的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其产品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费用支出。在早期,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涉及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等。后来逐步扩大到日用品、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工业、大型飞机、船舶、成套设备、钻井船、核电站、航天产品等。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到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例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广泛的关注,同时也触发了人们对产品信任的危机,产品责任保险业又逐步被重视起来。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相当严格。美国是世界上产品责任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实务中采取严格或无过失责任原则,其赔偿金额往往也很高。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有所发展,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自己独立的业务体系,其发展前景相当广阔。

(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混为一谈。产品责任保险以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不以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订立合同为条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以经济合同的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是以产品的供应方或者消费方签订的合同为条件的。虽然这两种保险都和产品的质量有关联,都承担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对于产品本身的风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保险。

2.处理原则不同

在许多国家,对于产品责任保险的处理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而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自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均能从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那里获得赔偿,并受法律保护;而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的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不同

对于产品本身的损失,产品责任保险并不进行赔偿。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只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本身的损失,不负责由于产品缺陷导致第三方的损失。

4.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一般规定了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不会受到产品本身实际价值的制约。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金额则不会超过产品的实际价值。

5.合同权利方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与产品消费者和购买者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是消费者通过销售者或生产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①在保险有效期内,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的场所内所生产、销售、维修、分配的产品由于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赔偿;②被保险人因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统一支付的必要的支出,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人在承担以上的责任时有一些限制条件,即造成他人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的产品,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生产、销售这些产品的场所之外。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项:一是根据合同或协议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二是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其有关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是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是被保险人违法生产、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五是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六是不按照被保险产品的说明去安装和使用,或者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赔偿,保险人不予负责;七是对被保险人的罚金、罚款及惩罚性赔款造成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负责。

2.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

对于产品责任保险而言,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产品本身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者财产造成的风险大小。如烟花爆竹的危险性比较大,相应的费率也比较高。②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价格。③承保的区域范围,及产品的销售地区范围大小。④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合格率越高,优良产品越多,那么其费率就越低。⑤赔偿限额的高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通常赔偿限额越高。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就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

3.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得到索赔要求后,应及时调查处理赔案。在产品责任保险中,只要是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不论产品在保险期限内生产还是销售,保险人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在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中,要注意保险人有赔偿限额、免费额、事故次数的规定。其中,免赔额的规定只适用于财产损失,且是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在以事故次数进行赔偿时,一般将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的原因造成一人或者多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四、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为遭受意外而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当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时,雇主责任才可以成立。其中,这种雇佣关系通过书面形式的劳动关系来确定。一般来说,雇主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对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又称为劳工灾害赔偿保险,是以雇主与雇员之间订立的雇佣合同为基础,承保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为意外事故所致的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主要承担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无过失损失赔偿,并非包括了雇主对雇员所承担的所有责任,雇主的故意行为导致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被列入了除外责任的范围。一般雇主的过失或者疏忽责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者工作程序;二是雇主的管理人员不称职;三是雇主本身的疏忽或者过失行为。雇主对雇员的无过失责任是指无论是不是雇主故意行为,只要是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就应该承担起赔偿责任。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将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实施的保险业务,有些国家还将类似业务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范围。雇主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开办了几十年,由于是一种非主流的保险险种,其业务发展一直很缓慢。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承保雇主根据劳工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伤、残、死亡、患有职业病以及应承担的相关医疗、诉讼等费用。

一般来说,对于以下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保险人通常除外不保:

(1)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民众暴动、骚乱、核辐射等引起的对雇员的人身伤害。

(2)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实行的手术所致的伤残或者死亡。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对雇员所致的人身伤害。

(4)被保险人的雇员自身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如雇员自我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者死亡。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由于承包人所聘用员工与承包人是直接的雇佣关系,故应由承包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来获得赔偿。

(6)除一些特别的规定以外,在中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佣员工的伤残或者死亡。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决定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的主要有以下因素:①所属行业种类和雇员的工种类别;②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③是否有附加的扩展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采取预收保险费制,其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B工种保险费+C工种保险费+…

A工种保险费=A工种年工资总额×费率

A工种年工资总额=A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12

如果有扩展责任,则还要另行计算,一并相加。

3.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在国外,雇主责任保险大多采用无限赔偿的方式;在我国并没有对赔偿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是由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根据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12个月或24个月或36个月)、薪金总额来确定赔偿。在进行索赔处理时,保险人首先要确立的是受害人和致害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和各项证明材料以后,保险人应该立即进行审核,然后确定赔偿责任并履行审批和报批相关手续,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无异议后在10天内作赔付结案。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赔付时通常是受害员工或者其家属向雇主的索赔在先,雇主向保险人的索赔在后。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雇主也可以投保不足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是以雇员月或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的,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并载入保险合同中。具体的赔付金额要视雇员的月工资收入和伤害程度来确定。所赔偿的责任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责任限额=雇员均平均工资收入×规定月数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

为了满足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保险人往往在主险的基础上推出了若干超越了雇主责任保险范围的附加险种。这些附加险种主要包括:

1.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主要承保雇主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疏忽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的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附加医药费保险承保雇员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它属于普通人身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的范畴。

除此以外,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多样化要求设计其他的附加条款,如附加战争或疾病引起的雇员的人身伤亡的保险等。

案例7-1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指出,“这次污染事故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应该由吉化公司双苯厂负责。”如何具体追究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对比较明确,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却存在着问题——面对天文数字的索赔,吉化公司双苯厂根本不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极易导致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安定。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在环境污染赔偿中引入风险分摊机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引起了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但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环境责任保险几乎是空白,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首选的保障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问题:

1.什么是环境责任保险?

2.以上的案例中对你有何启示,设立环境责任保险有何意义?

资料来源: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difang/1038662.htm。

案例7-2

一个两岁的小孩因使用由主电源控制的电视计时器而导致心脏衰竭和大脑损伤。因为计时器并没有附带任何警告说它可带电,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据严格侵权责任向电视计时器的制造商提出诉讼。日本制造商强烈反驳纽约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但10年之后就在审判开始之前,他们还是同意偿付2700万美元作庭外和解。这个赔偿是由日本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保险承担的。

问题:

1.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什么?

2.在以上的案例中制造商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什么?

资料来源:卓小苏主编:《国际贸易风险与防范》。

案例7-3

2008年6月份以来,随着各地纷纷上报婴幼儿患肾结石的案例,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污染事件渐渐浮出水面。据目前有关部门调查掌握的情况看,问题出在原奶收购过程中,不法奶农为了增加交奶量以获利而在原奶中添加了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作为添加剂,可以使原奶在掺入清水后,仍然符合收购标准,但造成的危害就是导致大量食用此奶粉的婴幼儿泌尿系统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问题:

1.分析厂商在生产产品过程中面临何种风险?

2.面临巨额的赔偿,你认为厂商可以通过投保哪种责任保险获得赔偿?

3.此次“三鹿奶粉”事件暂未听到任何关于投保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声音,由此可以充分证实了产品责任保险对这一领域的保障力度还有待开发,市场可挖掘空间仍然存在。谈谈你的看法?

资料来源: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s2008/babyshenjieshi /。

案例7-4

A公司为其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其雇员刘某在驻地突然昏迷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发现,刘某为A公司外派常驻销售代表,在事发前晚饮酒后一直处于熟睡状态,直到第二天才倒地昏迷。医院的抢救报告显示“意外猝死,死亡原因待查”。当地公安部门经过尸检,出具的“居民死亡法医学证明书”确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公司以不在工作时间、非意外事故及酗酒为理由对本案实行拒赔。你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谈谈你的看法。

资料来源:宁雪娟主编:《财产保险》。

第三节 个人责任保险

一、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和个人职业保险

职业责任是指各种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如设计师、医生、律师、会计师、药剂师、监理工程师、幼师等)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因为疏忽或者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个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工作时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合同对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在国外,职业责任保险市场比较发达。

最早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是在1890~1900年间出现在欧美国家的保险市场上的医生职业保险。随后在20世纪初期会计师责任保险等业务得到了发展,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个人职业保险业务才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职业责任保险成为了西方国家普及性的保险项目。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尚未形成自己的独立的体系,其发展空间相当广阔。1995年,深圳试办了律师责任保险。随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为一些律师事务所承保了职业责任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业务,美亚保险公司推出了电脑顾问职业责任保险、传媒业职业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险种

1.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又称医生失职保险,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疏忽或者过失发生医疗责任事故致使病人死亡或者伤残,病情加剧等。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政府、企业、集体或者个人所开办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等。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是以期内索赔的方式进行承保,保险费的计收是以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医务人员的岗位为依据,免赔额的计算也是针对每次索赔而言的。在西方国家,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业务来源。

2.律师责任保险

主要承保被保险律师或其前任在保险有效期内执业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办是以一般民事责任规定、相关的律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律师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为除外责任。

3.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主要承保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进行从业工作时由于疏忽或者失职所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的开办是以一般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

4.会计师责任保险

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或者其前任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义务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师责任保险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二、个人其他责任保险

从国外个人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除了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以外,比较流行的个人其他责任保险业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住宅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业务主要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住宅及其住所内的景物(如家用电器、液化气灶等)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其雇佣人员或他人在住宅内部或者附近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此看来,这种保险是一种个人静物责任保险。

(二)农民个人责任保险

这种个人责任保险业务是一种专门为农民提供保障的综合性保险业务。它是承保农民在生活或者劳动过程中因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包括农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意外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静物责任、动物责任,如被保险人饲养的牲畜毁坏他人的庄稼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运动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业务主要承保的是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运动时由于意外事故或者过失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综合个人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个人责任保险业务,有广泛的承保区域,承保范围也很大。主要承保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其居住、从事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日常活动中由于过失或者意外行为致使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7-5

某医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元。在保险期内,该医院为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目前无医可解救,故男性一般会在成年前发病致死。因此,全家人认为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

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而医疗差错则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判决医院赔偿李某的损失80000元,

诉讼费用2600元由被告承担。由于医院承担的是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且属检验人员失职行为所造成,符合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规定。

问题:

1.如何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

2.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哪些范围?你对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有何看法?你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金额为多少?

资料来源:池小萍主编:《保险学案例》。

重要概念: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思考题:

(1)什么是责任保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责任保险有何特征?

(2)什么是公众责任保险?简述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3)试述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4)区分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5)列举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及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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