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个人权利与个人主义的关系

个人权利与个人主义的关系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有些人认为承认个人权利和要求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就是个人主义。其实,个人权利和个人主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承认和要求个人权利并不一定导致个人主义。理性给个人确立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使这时的个人主义注重个人自身的精神发展,同时又为极端夸大个人的作用提供了理论条件。
个人权利与个人主义的关系_人学的足迹

二、个人权利与个人主义的关系

承认和要求个人权利,有利于增强个人意识和个人利益意识,而个人主义就是一种主张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思想理论。因此,有些人认为承认个人权利和要求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就是个人主义。其实,个人权利和个人主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承认和要求个人权利并不一定导致个人主义。承认和要求个人权利有两种方式:一是承认和要求每个人的平等权利,这种承认和要求是必要的、正当的,也是符合人道的;二是片面要求自己的个人权利,否认别人的权利,或把别人乃至所有其他人的权利摆在服从自己权利的地位,把自己的权利看成至高无上,这种要求必然导致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虽注重个人权利,但并不等于个人权利观。有人把个人主义理解为个人的主体意识,即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自己的权利、自己的利益、自己的价值,是一种自立、自主、自强和自控的思想精神。这种理解是与历史和现实相悖的。

从历史上看,个人主义思潮的兴起,首先与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密切相关。这时,个人独立自主、个人独特性、个人创造和进取、个人利益和权利不可侵犯等等,都是作为反抗中世纪宗教统治和封建等级制,作为人性解放的时代要求而提出的,因此这时期的个人主义具有较多的进步意义。近代个人主义的兴起,始于17世纪下半叶(以洛克为代表),终于19世纪末叶。这一段的前期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洛克的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理论成了近代个人主义的哲学基础。在洛克以后,个人主义主要成为一种理性哲学思潮。理性给个人确立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使这时的个人主义注重个人自身的精神发展,同时又为极端夸大个人的作用提供了理论条件。到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物的依赖关系”,使个人拜倒在物和资本的脚下,人的自由、尊严和进取精神在资本剥夺和财产增值的工业社会中被碾得粉碎,个人成了资本和物的载体,个人的利益、自主和进取已蜕变为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进入后工业时代,由于异化加深,使得个人在当代社会化组织中显得无足轻重,显得不自由,这迫使人们去思考个人自由并开始怀疑理性,并把追求自我精神的表现和发展,作为个人价值观的主要内容。这种自我精神的发展要求超越社会的传统和道德,因而在思想上导致主观意志和任意扩张,使个人主义发展成为非理性个人主义。通过对个人主义的历史发展的粗略考察,便不难对个人主义作如下两点简单评价:(1)个人主义随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改变自己的性质和形式。由于早期资本主义比封建主义进步并注重理性,所以个人主义起初较为注重个人精神发展,注重个人权利平等,具有许多积极因素;到了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个人主义便注重对物质财富的追求,这种个人主义的品质是贪财、虚荣和自大狂等,其结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时它主要具有消极因素。因此,个人主义有一个性质和形式的问题,对此评价要作一区分。(2)历史上的个人主义,既具有精华又具有糟粕,因此,对此进行全盘肯定和全盘否定都是错误的。过去,我们往往把个人主义仅仅归结为利己主义而全盘否定;近来,有些人为了重新评价个人主义,把凡讲个人需要、利益、要求和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的东西,一概纳入“个人主义”这一概念之内,为个人主义正名,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混乱。

从现时代来看,中国现实中所使用的个人主义概念都是指利己主义。这既与中国历史有关,也与中国文化有关。中国历史上虽没有完整形态的个人主义理论,但杨朱的利己主义,墨家的功利论等,却以民间行为的形式,保留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中,以社会潜意识的形式,存在于中国封建文化传统的结构之中。18世纪,西方殖民者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随之而来的便是西方文化的渗入。当时西方正值极端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那种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个人主义恰好传入中国,它首先在一部分人那里冲破了传统的儒家道德,与原潜藏于民间道德和传统文化中的利己主义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的一种极端个人主义,其特征不是进取和创造,而是侵犯人权,极端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背景下,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完成的,没有经历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所以极端个人主义被遗留了下来。可以这样说,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所出现和使用的“个人主义”是一种利己主义。

从语法来看,所谓“主义”,是一种主张、学说、理论。××主义是以××为基础(或核心、中心、根本)的学说。如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唯物主义虽不否认精神,但以物质为基础、为根本。唯心主义虽不否认物质,但以精神为基础、为根本。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也有类似情况,个人主义虽不否认集体,但却以个人为基础、为根本、为中心。由上可见,个人主义即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理论和学说,它与注重个人权利的精神是有区别的。

有人认为,个人主义是对个人、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意识,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及其意识总是有的,所以个人主义不是一种历史现象,而是永恒的。当然,没有个人、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及其意识,就不会有个人主义。但有了这些就一定会有个人主义吗?不一定,它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产生个人主义。

在没有私有财产以前,在没有个人自我意识(个人感)、个人利益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以前,可能会发生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可能会有短时间的、偶尔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与思想,但作为一种明确主张的个人主义理论,则是不会有的。作为一种明确主张的个人主义理论,既是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财产的产物,同时也是个人自我强烈的占有欲和个人独立意识的结果,前者是个人主义产生的客观的社会根源,后者是个人主义产生的主观根源,只有二者的统一才能产生个人主义。

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出现,一方面产生了每个人各自的特殊利益及其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另一方面使个人财产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以及商品生产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更加突出,使个人财产占有和商品交换更加牢固地树立起来,但在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条件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自我独立意识、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意识,因此不可能有明确主张的个人主义理论,最多只能有所谓个人主义的一些片断思想。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的时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明确的自我独立意识、个人利益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才有可能产生个人自我的强烈占有欲,从而才有可能产生具有明确主张的个人主义理论。这已为历史的发展所证明。

个人主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我们的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商品生产者有“全民”,也有集体,还有个人,即使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也有局部和局部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有局部利益问题,即他们的产品也有一部分是为生产者自己,为生产者个人所占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也是可能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