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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所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是法定责任。由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应视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而有所不同。在责任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被保险人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承保对象。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实践,凡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有可能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使其成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民事法律范畴内,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其所处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它既可以产生于民事主体的违约行为,也可以产生于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只能是依法应由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包括其他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所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所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是法定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在理论上,责任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不仅包含侵权责任,也包含违约责任。由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因此,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应视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而有所不同。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失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失责任原则为辅。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时,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作为责任保险标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公共场所施工不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行为等都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都应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无过失侵权行为,因其无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能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违约人是否存在过失无关。在责任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被保险人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承保对象。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包括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大多是在其违法的主观意志(包括故意或过失)的作用之下而为的,民事法律正是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提高民事主体遵纪守法意识,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的宗旨出发,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因此,民事主体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依法对其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其所承保的风险只能是偶然的意外风险,而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害风险已不属于意外风险,所以,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能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法》在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的法条中,虽未对上述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保险合同之一般规定”一节中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外,不退还保险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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