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将增加保险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责任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狭义的理解仅指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分类

产品责任一般分为两类: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具有两层含义:

其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我国的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它是对法律(或说法定义务)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

其二,它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而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只需要证明产品的缺陷、损害、有缺陷的产品之使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免责

生产者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过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具体而言就是指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有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将增加保险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各有关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行为,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地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产品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出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次,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其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由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依法设立的产品或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均可作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保单载明的销售区域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的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事故每次赔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1.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恶意行为。

(2)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2)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5)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6)精神损害赔偿。

(7)间接损失。

(8)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9)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10)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11)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情况。

4.其他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1)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3)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