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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与国营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私营与国营——1945—1949年间的上海信托业[1]何旭艳“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是指委托人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交给他人,委托其予以管理和处理的经济活动。抗战胜利后,内迁的信托机构相继回迁至沪,上海恢复了全国信托业中心的地位。这一法规的颁布等于宣告禁止添设任何私营性质的信托公司。

私营与国营——1945—1949年间的上海信托[1]

何旭艳

“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是指委托人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交给他人,委托其予以管理和处理的经济活动。近代信托制度源于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中期兴于美国,19世纪末传入日本,20世纪20年代前后传入中国。

1921年,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分业在上海兴起,至抗战爆发前夕,上海汇集了各种性质的信托机构,成为中国信托业的经营中心。抗战爆发以后,以中央信托局为首的国营信托机构内迁重庆,上海信托业的中心地位受到动摇,但仍然是私营信托业的经营中心[2]。抗战胜利后,内迁的信托机构相继回迁至沪,上海恢复了全国信托业中心的地位。由于外资信托机构已基本上不再营业,华资私营与官营(主要是国营)信托业构成了上海信托业的两大阵营。

一、私营信托业的衰落

抗战时期,上海信托业畸形繁荣。在上海开展营业的近百家信托机构,基本上属于华商私营性质。战后,私营信托业逐渐步入停滞衰退期,与战时的“繁荣”景象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日渐萎缩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信托机构数量呈递减趋势。私营信托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两种类型。以信托公司为例,据朱斯煌统计,1945年5月上海共有私营信托公司30家上下[3],到了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仅剩5家私营信托公司继续营业。

战后上海再未新设私营信托机构。1946年4月17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的《管理银行办法》规定:“银行除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财政部核准领有营业执照者外,一律不得设立。但县银行不在此限。”[4]由于信托公司在申请执照时一直视同银行,上述法规同样适用于信托公司。这一法规的颁布等于宣告禁止添设任何私营性质的信托公司。

已经设立的私营信托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私营信托机构数量的每一次减少,都与国民政府管制私营金融业的法规出台密切相关。这一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1945年9月至1946年底,清理与复业阶段。1945年9月27日、28日、2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相继公布了《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收复区商营金融机关清理办法》,对于不同时期设立的金融机构分别作出如下规定:“收复区内经敌伪核准设立之金融机关,其执照一律无效,并予清理”,“凡经财政部核准注册之银行,因抗战发生停止营业,或移撤后方者,得呈经财政部核准,在原设地方复业”,“收复区战前经财政部核准设立战时仍继续营业之银行,应由财政金融特派员查明过去业务,报部核实,在清查期间,暂仍继续营业”[5]

绝大部分在战时新设的信托公司和银行均属于敌伪政府核准,不得不奉命清理。当时上海一地继续营业的信托公司中,仅有中一、东南、通汇、生大、中国、上海、和祥、阜丰、通易、久安10家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设立,领有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发的执照,可以继续营业[6]。战时自动停业的同康、国安、中级信用3家信托公司系战前成立,因此在1946年12月复业。

经过一番清理、复业以后,上海的私营信托公司数量骤减,到1946年底,仅有15家私营信托公司。其基本概况如表1所示。

表1 1946年底上海华商信托公司概况表

说明:中华实业信托公司和荣丰实业信托公司系由重庆迁至上海。

资料来源:《联合征信所关于各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以下行文中“上海市档案馆藏”简称“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7、Q78-2-14115、Q78-2-14119、Q78-2-1414、Q78-2-13770、Q78-2-14145、Q78-2-14336、Q78-2-14142、Q78-2-14146、Q78-2-14118;《中信商业银行历次增资情形报告》,1951年,上档中信商业银行档案,档号:Q294-1-1;《国安信托公司呈财政部文》,1947年4月3日,上档王海帆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档号:Q93-1-474;《荣丰实业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呈经济部准予变更登记呈请书》,1946年5月,上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档号:Q90-1-224;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1947年版,第B188~B190页。

银行信托部的数量同样也在减少。受制于上述法规,不少设有信托部的私营银行纷纷停业清理[7],截至194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31个华商银行信托部(储信部)。其中,总行在上海的银行信托部有19个,另有7家外地银行信托部在上海开展营业[8]。表2是1946年底在上海开展营业的26家银行信托部概况。

表2 1946年底上海部分华商银行信托部概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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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以下资料中的相关内容统计:《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第B82~B115页;朱斯煌:《民元来我国之银行业》,《民国经济史》,上海银行周报社1948年版,第38~42页。

二是1947年9月遭受重创阶段。1947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新《银行法》对私营信托公司的发展前景造成很大打击。由于参与制订《银行法》的一部分政府官员“不欲信托公司之多设,只须有银行为已足”[9]。因此,新《银行法》第83条规定:“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核准营业登记之信托公司,其兼营商业或储蓄银行业务者,其兼营部份应依第三章或第五章规定办理。”[10]也就是说,之前已经设立的信托公司可以继续兼营银行、储蓄业务,但今后新设的信托公司则不在此列,只能专营信托业务。由于绝大部分私营信托公司向来兼营银行、储蓄业务,并在相当长时间里依靠银行业务盈利,上述规定无疑给信托公司当头一棒,私营信托界表现出强烈不满:“今于立法除对现设之信托公司外,已将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之门,予以关闭。亦即对将来新信托公司之设立,摒拒于门外。……此为银行法所予信托业最大之致命伤。”[11]

1948年8月以后,国民政府颁布的一系列金融管制措施进一步打击了私营信托业。1948年“八·一九”币制改革,规定以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同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整理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规定各区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在两个月内必须增达最低资本额,“其现金增资部份,不得少于50%。逾限无力增足者,一律勒令停业,限期清理”[12]。9月6日,行政院随即公布《商业银行调整资本办法》,规定上海、天津、广州三地以有限公司组织的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储蓄银行及信托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50万元,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为25万元。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钱庄如果附设信托部、储蓄部,每附设一部,资本额需再增加二分之一;如果增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处,就需增加十分之一资本额[13]

根据这一办法,信托公司兼营银行、储蓄业务,必须缴纳的资本金与商业银行无任何区别。新《银行法》第28条规定:“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得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14]也就是说,在必须缴纳的资本金相同的前提下,今后新设的银行可以继续兼营储蓄和信托业务,而信托公司则只能专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公司纷纷改组为银行,“此次财部命令金融业限期办理增资手续后,信托公司为了增资的便利,有很多家信托公司准备改为商业银行”[15]。如表3所示,从1949年元旦开始,共有6家信托公司相继改组为银行。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私营信托公司中仅剩中国、上海、中一、生大、同康5家继续营业[16]

表3 1949年信托公司改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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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金融消息》,《银行周报》第33卷第3期,1949年1月17日;第33卷第7期1949年2月14日;第33卷第12、13期合刊,1949年3月28日;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4期,1949年10月31日,第8~9页。

战后国民政府还严格限制私营金融业添设分支机构,导致私营信托机构的规模无法扩大,表4中的6家信托公司战后平均职员数虽比战前增加了6人,但平均分支机构数却由1.8处下降为1.2处。

表4 1946—1947年间部分华商信托公司规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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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36年数据来源于《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版)第I3页至I26页各信托公司简况;战后的数据根据联合征信所1946—1947年间的调查,调查时间分别为:通汇(1946年3月1日)、中一(1946年)、东南(1946年12月23日)、中国(1946年)、生大(1947年8月13日)、上海(1947年下半年),

资料来源:《联合征信所对各信托公司的调查》,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7、Q78-2-14115、Q78-2-14336、Q78-2-14119、Q78-2-14141、Q78-2-14146、Q78-2-14142。

第二,从业务经营方面来看,私营信托业每况愈下,处于一种惨淡经营的局面。战后国民政府针对私营金融机构的管制措施层出不穷,捐税繁重,加上严重的通货膨胀,私营金融业生存环境恶化,业务范围日益萎缩。朱斯煌的一番言论,颇能代表当时私营信托业的处境:“当目前环境之下,整个经济,濒于破产,金融业首当其冲,尤以我国幼稚的信托业,欲发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事实很觉不易,而金融业共同所感觉着的困难,本业也都感受。”[17]

长期以来,私营信托机构很少经营信托本业。战后这种本末倒置的经营特性继续存在,信托业务没有任何起色,“就信托本业而论,信托业还很幼稚”[18]

信托投资业务在战前已经有所发展,但战后此项业务的经营难度明显增加。由于物价上涨速度极快,“一般人皆以弃币存货之心理,造成投机囤积之风,因是行庄的存款,日渐减缩”[19]。招揽普通存款尚属困难,信托存款存期较长,更难吸引客户。信托存款正常的投资渠道无非是地产和证券。战后上海地产的租金上涨速度远不及物价,“租金收益所入,不敷支出,逐月有赔贴之虞”[20]。加上地政当局举办的土地登记手续过繁等因,导致地价低落,地产交易极其清淡。物价飞涨和政府监管政策无常导致证券投资业务也不景气。1946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后,仅在1947年上半年比较兴旺。1948年8月19日颁布的《整理财政管制经济办法》第31条规定:“上海天津证券交易所应即暂停营业,非经行政院核准,不得复业。”[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得不宣告停业,直至1949年2月21日才正式复业。

保管、仓库、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信托附属业务在战后虽然存在着需求,但由于物价上涨抵消了大部分手续费,信托机构经营此类附属业务并不轻松。“信托事项,每多手续繁琐,而利益有限,即在平时,收支有难于自给自者,际此开支庞大之时,尤感困难。”[22]保管箱业务是战后比较繁忙的业务之一。除了面临“租用人常有延期不付费用情事”以外[23],还因物价飞涨导致保管箱业务入不敷出,各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只好频频调整租费。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托部的6 000余只保管箱1946年的平均租费比1945年底约增加84倍[24]。1946年11月,保管箱租费经银钱同业公议,以中国银行五寸箱为标准,每半年收租费11 000元。后因物价上涨过快,第二年4月中旬起不得不再次调整租费,议定由11 000元增为40 000元半年[25]。此后上海的保管箱租费仍多次提高,说明租费与物价之间存在着较大落差,物价上涨抵消了大部分经营利润,租费相对低廉。

单从帐面看,相当一部分信托机构的银行业务比重与战时比较反而有所上升。以中一信托公司为例,战时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度降到了20%以下,战后利息占总收益最低的1948年度,也高达58%。1948年度的负债项目中,存款所占比重最高,其中活期存款占总负债的54%,定期存款占6%。资产项目中,存放同业、活期放款、定期放款合计占总资产的68%[26]

银行业务比重上升主要与地产、证券等投资业务难以经营有关。但经营银行业务一年难于一年。战后金融机构增加的存款以活期居多,不得不提高准备金比率,导致可以利用的资金非常有限。加上物价疯狂飞涨,经营放款业务非常不易,“借出去的一万块钱,当时可买很多东西,但等到收回来时,却买不到一刀草纸了”[27]。国民政府对商业行庄的存放款利率实行严格管制,黑市暗息远高于银钱业存放款利率,银钱业既不能以高利率吸收存款,又不能照暗息放款,很难盈利。此外,国民政府对银钱业的各种管制法令,“亦层出不穷,愈来愈紧,正当银钱业,因此益小心翼翼,不敢越雷池一步,其结果,大量资金,不再透过银钱业,而入于地下钱庄之手”[28]。可见,战后行庄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很难有盈利空间。

畸形的金融环境加上国民政府对私营金融机构种种管制措施,“均使愈是守法越是吃亏”[29]。数年持续通货膨胀后,一些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从事非法经营,以博取更高之利润者,否则亦不足以维持其浩大开支”[30]。这种情况在私营信托业中并不少见。

1948年9月,据上海市金管局调查,通易信托公司“虚设暗户或假借客户名义,套用公司款项,经营商业,并为证券场外交易,以及购买黄金等…”[31]被吊销执照,勒令停业清理。1949年2月,金管局又查出中国信托公司“有私设暗户,帐目不明嫌疑”[32],将其上海分公司信托部经理梁荣春、副经理戴家驹两人移交地检处侦查,按违反《银行法》提起公诉。1949年11月、12月份,中国、同康2家信托公司,以及由信托公司改组的通汇信托银行与和祥商业银行,也因违法经营被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分行分别予以警告、罚金、停业的处置[33]。可以推断,这几家机构在此前就存在着违法经营的情况。

二、蒸蒸日上的国营信托业

战后,官营信托机构纷纷回迁上海。表5中的官营信托机构除了上海市政府所设的兴业信托社和江苏省银行信托部以外,其余7家均属于国营信托机构。

表5 1946年底上海官营信托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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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中国金融年鉴社1947年版,第B5、B82~B115页;朱斯煌:《民元来我国之信托业》,《民国经济史》,第68~71页。《金融消息·上海复业之国家银行》,《银行周报》第29卷第45、46、47、48期合刊,1945年12月1日。

以中央信托局为首的国营信托机构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逐渐成为上海信托业的主流。国营信托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机构规模大幅扩张。在政府特殊政策和强大的财力支撑下,国营信托业分支机构遍地开花,内部组织和人员规模不断壮大。其中尤以中央信托局的扩张最为迅速,再度成为上海规模最庞大的信托机构。

中央信托局于1936年在上海成立,属于中央银行附设机构,抗战期间迁往重庆,在战时“逐步扩充代理国家对外贸易,渐离中央银行而成独立机构”[34]。抗战胜利后中央信托局回迁至沪,国民政府认为该局“以其业务之繁,规模之大,实有独立之必要”[35],于1947年5月7日颁布《中央信托局条例》,将其设置为一个直属财政部的独立机构。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中央信托局相继在商业较繁盛地区设立分局或办事处。如表6所示,其分支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至1948年6月底,中央信托局共有47个分支机构,包括分局21处、20个办事处、2个驻国外通讯处、4个敌伪产业清理处,另在各地中央银行设有代理处[36]

表6 中央信托局历年分支机构数量(1946—194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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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09、126、175、176页中相关数据整理。

中央信托局内部组织也在不断扩大。至1948年6月底,上海总局设有信托处、购料处、易货处、储运处、房屋地产处、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储蓄处、业务稽核处、秘书处、中央储蓄会、代理出售政府物资财产委员会13个单位[37]。如表7所示,该局任职人员也不断增加。据上海金融管理局调查,1947年5月底,中央信托局各总分支机构平均人数,“为各行局中平均人数最多者”[38]

表7 中央信托局历年职员人数(1946—194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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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09、110、126、176页中相关数据整理。

第二,战后国营信托机构大都业务繁忙且获利丰厚。它们一方面接受政府委托的特种业务赚取手续费,另一方面借助特权自行投资带有垄断性质的生产事业或从事倒卖物资等投机业务牟取暴利。

政府委托国营信托机构代办的业务大都数额巨大,通常能带来可观的手续费收入。以中央信托局为例,自成立以来,其经营重心一直是政府指定的特种业务。战后国民政府指定中央信托局经营的特种业务主要包括购料、易货、储运、处理敌伪产业等。其中购料和易货业务以其地位之特殊和数额之巨大,给中央信托局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是该局最主要的业务。

战时,国民党政府军政机关所需物资集中委托中央信托局代理采购,其中以军需物资居多,中央信托局的地位因此变得举足轻重。战后购料业务的委托主体仍以政府机关为主,也有少量工商企业。购料业务中的代购部分,主要为政府机关向国内外购买各种物资。从国外进口的物资有油料、煤、大米、面粉、棉花、纸张、汽车、麻袋、活动房屋、交通电讯材及材料等,其中以油料和粮食数额最大。至于国内的购料业务,主要是收购桐油、猪鬃、大豆、菜籽、花生仁、花生油、蛋、发网、生丝、芝麻等农产品,用于内销或外销。易货业务的主要对象是苏联和日本。对苏联的易货,属于单方面输出的性质,用于抵偿政府债务。由中央银行拨给特种基金,向苏联输出猪鬃、生丝、桐油、砖茶、山羊皮等物资。后又增加了对意大利、法国、美国的易货业务。购料和易货业务数额大,由委托机关专项拨款,风险小,可以带来丰厚的手续费。1947年度,中央信托局“就所营事业分析言之,则以易货、购料收益较巨,结汇美金逾二千万元”[39]

另以农民银行信托部为例,1946年下半年至1949年,农民银行受四联总处联合购储委员会委托代购军粮,起初由农行总管理处业务处办理,1948年移交信托部办理。收购粮食时,由粮商和面粉厂直接把粮食和面粉送到粮食部各仓库,农民银行信托部所做的,“只是掌握价格和管好钞票”,按购买金额的3%赚取手续费[40],花较少的力气,就可获取不菲的收益。

国营信托机构早在战时就开始利用特权,投资垄断性质的生产事业牟取暴利。战后这种状况愈演愈烈,中国农民银行信托部在这方面最为典型。

抗战期间,农民银行信托部受财政部盐政总局委托,开始投资生产事业,主要投资仁、綦、涪三岸的盐运。抗战结束以后,除继续办理盐运业务外,信托部还投资进行棉花、猪鬃、生丝等特种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及运销。投资运作方式主要有四类:股本投资、保证投资、合营投资、委托投资[41]。据上海金融管理局的考查,截至1947年9月27日,经农行信托部约定投资的厂商共20余户,投资余额达508亿余元[42]。表8是截至1949年初该信托部投资生产事业的状况。

表8 1949年初中国农民银行信托部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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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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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宋乐岩:《国外、信托部业务研究报告》,1949年3月31日,《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10~211页。

在上述投资项目中,中和盐业公司与中国农业供销公司是信托部投资数额较大的两家,它们创造了巨额利润,尤其是中国农业供销公司最赚钱,“是农民银行开支的主要依靠”[43]

中和盐业公司成立于1947年1月,主要购运海盐和精盐,行销遍及湘、鄂、豫、桂、皖、赣以及上海、北京、天津、徐州、蚌埠等地。股本登记时为2 000万元,同年增为1亿元,其中9 900万元由信托部投资,后又增至10亿元。1947年度决算,中和盐业公司单帐面利润就高达33亿元[44],资本总额10亿元,利润是资本总额的3倍多[45]

中国农业供销公司于1947年开始筹备营运,资本20亿元。成立的宗旨是“统筹全国主要农产品的供销”[46],主要经营棉花、桐油、豆类、烟叶等主要农产品的供给、运销和加工。表9是1947年度信托部收益分析,农产品和农业用品售价合计占总收益的50%。农产品售价的全部与农业用品售价的绝大部分,就来自中国农业供销公司的收益[47],该公司对信托部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

表9 1947年全年农民银行信托部收益分析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2页。

如表10所示,中央信托局参股投资的活动也非常活跃。其中既有四联总处交办的,如中国农业机械公司等,也有与其他各行局库联合投资的,如六联印刷公司等,也有由该局独立投资的,如上海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

表10 中央信托局投资业务分类统计表(1948年6月)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79~183页中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国营信托机构还明目张胆地开展倒卖物资等投机业务。1945年以后,银行利息大大落后于商业利润,倒卖食盐、粮食、棉花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等成为暴利业务。1946年4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管理银行办法》规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工商事业,并不得囤积货物或设置代理部、贸易部等机构,或以信托部名义代客买卖货物,或为其他投机买卖之行为。”[48]但国营银行信托部几乎无一例外地参与倒卖物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农民银行信托部。

农民银行信托部一方面通过其投资控股的中和盐业、中国农业供销等公司倒卖农产物资获取暴利,另一方面信托部还直接参与倒卖农产品与农用物资。从1947年1月份起信托部在湖南等地大量收购杉木、杉桐及木板等,运至南京、上海一带脱售,“本廉售昂,致获暴利”[49]。同年又以自用的名义购入进口卡车100辆,转售其中的67辆,成本价每辆9 130 040.85元[50],售价每辆8 500万元[51],利润率高达800%以上。

交通银行信托部在战时就参与了倒卖物资的投机业务,战后继续参与投机。其中较大的一笔是与蜀余盐业公司合作从四川购买桐油运至上海再出口,为避免税局查帐,委托中国植物油料厂与厚诚公司代办。1948年6月至1949年7月一年多时间,囤购桐油40万斤以上,获利极厚。仅1948年6月底至1949年2月中旬,油价上涨110倍,投资的资金扩大了160倍[52]。交行信托部还以垫款购运、运销的名义,购进各种生产原料和人民生活日用品等物资,再转手高价售出,赚取巨额差价。仅1948年上期,信托部合计垫款总额达680余亿元,具体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交通银行信托部垫款分析(1948年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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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33页相关内容整理。

中央信托局也利用代理购料的机会倒卖物资。如自行向美国进口钢片、洋松、马口铁等,转卖给国营、民营工厂等机构,从中获利。另外,由于国内物价不断上涨,在代理政府收购国内物资期间,将一部分自购物资卖给政府转销国外获利。以1947年度为例,该局自营购销的国内物资主要有生丝、桐油、猪鬃、茶叶、大豆、羊毛等,总计货本1 565亿余元,分别转卖给政府、供应国内需求、直接外销,从中赚取巨额差价[53]

三、幕后推动力量

自1921年上海信托业兴起以来,私营信托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战后国营信托业已逐渐取代私营信托业成为主导力量。下面将中央信托局与资历最老、规模和经营业绩居私营信托业之首的中一信托公司进行比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如表12所示,1947年度中央信托局资本金比中一信托公司少1 000万元,但总收益金是中一公司的118倍,纯益金则是中一的37倍,股本收益率也远在中一公司之上。

表12 1947年度中一信托公司、中央信托局经营状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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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以下资料中相关数据整理计算:《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44页;《中一信托公司历年帐略》,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32。

国营信托机构的强势和私营信托业的衰微,与金融信托市场供需关系以及信托机构的经营水准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由国民政府的金融干预政策造成的。

1945年8月23日,财政部钱币司拟订《金融政策纲领》,其中第8条、第16条内容分别为“加强中央信托局力量,使成为发展信托事业之专业机构;”“创办国营或扶助私营投资信托公司,代理发行各种产业证券,或自行发行信托投资证券,以指导人民之投资”[54],大有同时扶植国营、私营信托业之意。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的态度有天壤之别。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就着力增强以四行二局为首的官僚资本金融势力。抗战胜利后,政府对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有增无减,对私营金融业则实施严厉管制。在这种政策主导下,造就了战后国营、私营金融业两种不同的发展态势——强势与衰微,信托业也不例外。

在层出不穷的金融法规和繁重捐税下,私营信托业的经营空间日益缩小,前途渺茫。国营信托机构则在经营内容、资金来源与运用、创设分支机构等方面得到政府支持,它们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购料、运输、仓储、易货、处理敌伪产业等特种业务,花较少的力气就可赚取可观的手续费,同时还可借机开展生产事业投资、倒卖物资等多种自营业务,牟取暴利。在资金运用方面,国营信托机构也很少受到限制,当其营运资金不济时,会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及时援助。如1947年联合国救济总署运给中国86 000吨化肥,农民银行信托部承担了化肥由口岸接运到目的地的运储事务。由于信托部垫付运输款不足,遂由农民银行上海分行向央行透支100亿元备用[55]

当私营和国营信托机构触犯相同法规时,政府管理部门往往会区别对待。1947年2月17日颁布施行的《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任何银钱行庄,非经政府委托,不得经营物品购销业务,违反者以囤积居奇论罪,并得吊销其营业执照”;“任何银钱行庄违反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及禁止外国币券流通办法之规定者,除没收其黄金、外币,处经理人五年以下之徒刑外,并得吊销其营业执照”[56]。1948年9月通易信托公司触犯了上述规定,被上海市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并勒令停业,总经理陈志皋等9名相关责任人被解送地检处依法提起公诉。而同样触犯该法令的国营信托机构几乎不受惩处。农民银行信托部的投机活动曾受到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引起财政部的关注。1948年财政部斥责农民银行信托部倒卖物资的做法,“不免有与民竞利之嫌。且该部径自收购运售,无异直接经营商业,尤属不合”[57],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另据财政部调查,截至1948年11月底,农民银行信托部投资生产事业共计850余亿元,除来源于信托部全部存款以外,还调用了联行的资金。这些名义上的投资生产事业资金实际上几乎全部用来直接或间接购销商品[58],显然是违法经营,但财政部仅仅训令农民银行董事会将信托部投资生产事业的经过、性质、真实情况进行“详细查核,据实申复,再凭核办”[59]

在备受压制、举步维艰的状况下,私营信托业尝试依靠自身力量促进行业发展。1947年5月正式成立的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成为战后上海私营信托业发展中的一大亮点。公会共有会员10家,后增至13家,除了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其余均为私营信托机构。作为一个正式的商业团体,公会真正发挥了同业组织应有的作用,代表会员公司向相关机构团体交涉行业发展事宜,为信托业的建设和发展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注重与银钱两业的密切合作,使信托业在金融业中的地位有所提高。由于私营金融业整体处境恶化,银行、钱庄、信托等金融行业颇有同病相怜之感。信托公会非常重视与银行、钱业公会密切合作,“本会为金融业之一环,与银钱两业,休戚相关,故凡修正规章及有关业务上之改进者,莫不与银钱两业,会同办理,俾可取得一致步骤”[60]。1947年3月,三公会联合对《上海市银钱信托业仓库营业规则》、《上海市银钱信托业保管箱租用规则》进行修正,于同年5月15日施行。此外,三公会还共同刊登公告,并就免除信托公司董监经理连带无限责任等问题共同呈请财政部。

第二,促进业规建设。对新《银行法》失望之余,信托业企图通过业规建设促进行业发展。《银行法》中关于信托公司一章的规定,实际上属于信托公司法性质,信托关系中的若干问题需要有专门的信托法来解决。1948年5月23日,上海市信托业同业公会召开第3届会员大会时通过业规。该业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针对信托关系中的三方进行定义,业规第3条规定:“顾客以其财物或款项,交入信托公司委托代为管理运用保管或处分者,为委托人。前项财物或款项为信托财产,享受信托财产之孳息或利益者为受益人。信托事务结束信托公司交还信托财产时,其接受是项财产者,为信托财产之归属人。”第二,业规第7条规定了信托公司的营业种类,基本内容与《银行法》第85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内容相似,只是多了几项银行法遗漏的重要内容,如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代理收付款项、代客保管及办理仓库等。第三,业规第9条、第10条还规定了利率、手续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规定。第四,业规第11条至第17条则规定了办理信托业务的重要手续[61]

信托公会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托业在上海金融业中的地位。但就促进信托业发展的实际效果来看,该公会的作用不大。战后私营信托业面临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日益恶化,信托公会的种种主观努力很难获得实质性效果。公会秘书长朱斯煌直言公会成立后的主要会务,“大部分是应付环境,解决难题,特别是对于管制法令的重叠,以及捐税的繁多,不但同业无力应付,而且叠床架屋,目眩神迷,颇有无所适从之苦”[62]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国民政府的金融干预政策成为影响战后上海私营、国营信托业发展格局的最根本因素。政府对私营信托业缺乏应有的配套支持,监管过严,扼杀了其发展潜力。国营信托业则借助政府的扶持政策,日益强势,成为主导力量。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对国营信托机构的扶植,着重于增强其服务政府的功能,并非推进真正信托业务的发展。战后国营信托机构的经营虽有如火如荼之势,却很少经营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上海信托业经营中“本末倒置”的问题,在战后仍然无法解决。

(作者何旭艳,温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注释】

[1]关于战后的上海信托业目前尚无专题研究。

[2]有关1921年至1945年期间上海信托业的状况,参见何旭艳:《信托业在中国的兴起——兼论“信交风潮”中的信托公司》,《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4期;何旭艳:《信托业在中国的兴起与初步发展(1921—1937年)》,《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吴景平、何旭艳:《抗战时期的上海华商信托业》,《抗日战争研究》2006年第1期。

[3]朱斯煌:《上海之信托业》,王季深编:《战时上海经济》第一辑,1945年版,第156页。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金融志编委会合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697页。

[5]上引法规均见:《最近金融处理办法汇志·应清理之金融机关》,《银行周报》第29卷第37、38、39、40期合刊,1945年10月1日,第15~16页。

[6]中一信托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1944年10月该公司曾向伪政府财政部重新注册,改名为中一信托银行,抗战胜利后先是奉令清理,1946年4月1日起恢复中一信托公司原名继续营业。参见《关于中一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1946年6月25日,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15。

[7]主要有上海汇源银行、利民银行、上海工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烟业银行、五洲商业储蓄银行、上海纱业银行、久安银行、中国棉业商业储蓄银行、环球信托银行、富中银行、中业信托银行、联华银行、民益银行、和丰信托银行、联康信托银行、安达信托银行、利生信托银行、福中信托银行、有恒投资信托银行等。参见《上海市奉命停业之银行调查表》,《金融周报》第14卷第6、7期合刊,1946年2月13日,第1、2页。

[8]另有5家设有信托部或储信部的外地华商银行为永利银行(汉口)、重庆商业银行(重庆)、华南商业银行(台北)、通惠实业银行(重庆)、台湾土地银行(台北)。参见《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根据第A239~A243页相关内容统计。

[9]朱斯煌:《1年来我国之信托业》,《银行周报》第32卷第28期,1948年7月12日,第14页。

[10]《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53页。

[11]朱斯煌:《1年来我国之信托业》,《银行周报》第32卷第28期,1948年7月12日,第14页。

[12]后展期至1948年底。参见《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86页;朱斯煌:《民国37年我国之金融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期,1949年1月24日,第9页。

[13]《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88~789页。

[14]同上书,第745页。

[15]《沪七信托公司改商业银行》,《银行周报》第33卷第3期,1949年1月17日,第50页。

[16]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4期,1949年10月31日,第7页。

[17]《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3届会员大会会议录》,《银行周报》第32卷第24期,1948年6月14日,第12页。

[18]《沪信托业公会理事长及秘书长谈36年度沪市信托业概况》,《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62页。

[19]汤寿康:《金融机构之分布与管制》,《银行周报》第32卷第38期,1948年9月20日,第13页。

[20]李伯涵:《民元来上海之地产业》,《民国经济史》,第104页。

[21]《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86页。

[22]金学骥:《商业银行目前营业之困难》,《银行周报》第30卷第23、24期合刊,1946年6月1日,第11~12页。

[23]上引均见《银行保管箱租费提高》,《银行周报》第31卷第18期,1947年5月5日。

[2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托部资产负债表(1946年度下届)》,1946年12月31日,上档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866。

[25]《银行保管箱租费提高》,《银行周报》第31卷第18期,1947年5月5日。

[26]根据《中一信托公司历年帐略》整理计算,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32。

[27]黄慕兰:《黄慕兰自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28]朱荣廷:《1年来上海之金融市场》,《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34页。

[29]《论商业行庄调整资本办法》,《银行周报》第32卷第40期,1948年10月4日,第2页。

[30]汤寿康:《金融机构之分布与管制》,《银行周报》第32卷第38期,1948年9月20日,第7页。

[31]《联合征信所对通易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2。

[32]《联合征信所对中国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19。

[33]《沪27家行庄受警告》,《银行周报》第33卷第50期(上),1949年12月12日,第42页;《沪停业7行庄之处理》,《银行周报》第34卷第6期,1950年2月6日,第40页。

[34]《时事资料》第2卷第11集“中央信托局专号”,上档中央信托局档案,档号:Q72-4-18。

[35]《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159页。

[36]1948年6月底,21个分局分别为:一等分局8个,即南京、天津、青岛、沈阳、重庆、汉口、广州、香港;二等分局12个,即北平、台湾、杭州、西安、福州、昆明、梧州、成都、贵阳、长沙、兰州、南昌,三等分局1个:无锡。20个办事处为上海虹口、上海金陵路、苏州、南通、郑州、厦门、芜湖、宜昌、长春、济南、连云港、汕头、天津罗斯福路、北平东城、青岛辽宁路、广州惠爱路、南京下关、柳州、沙市、烟台。2个驻国外通讯处为:加尔各答通讯处、驻美产物保险处。4个敌伪产业清理处为:苏浙皖区、山东青岛区、粤桂闽区、武汉区。至于代理处,1947年底,中央信托局30处代理处为:合肥、宁夏、万县、柳州、酒泉、南宁、宝鸡、自流井、开封、九江、南昌、雅安、天水、海口、湛江、沅陵、桂林、吉安、衡阳、镇江、扬州、徐州、迪化、哈密、归绥、康定、太原、承德、西宁、宁波。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6、175、176页。

[37]《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75页。

[38]同上书,第110页。

[39]《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7页。

[40]《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109页。

[41]股本投资:由该信托部依照公司组织认购若干成股本,并派员参加共同经营。保证投资:由受资者对于该部投放资本负保本保息之责,其本身之盈亏自行负担。合营投资:应付临时需要,多为短期性质,受资者除负保本保息责任外,并照结算后的纯益,双方议定分配比例。委托投资:纯粹是受信托部委托经营特定业务,对方仅负技术上的责任,不负任何盈亏。参见《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6~987页。

[42]《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7页。

[43]《访问洪梦庚的谈话记录》,1975年8月,《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06页。

[44]帐面上利润数额仅仅是中和公司巨额利润的一部分。因为该公司还设有许多“副牌”——利用同一资本和原有的人马、设备经营各种盐业投机买卖。

[45]中和盐业公司的资料来源于:《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7页;《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18页。

[46]《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7页。

[47]《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2页。

[48]《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698~699页。

[49]《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7页。

[50]《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3页。

[51]卡车中4辆售与津浦路局。1947年7月,信托部致函总管理处称:“供销公司因业务需要,拟请该部价让道奇卡车二十辆,价格照让售津浦路局原价,每辆八千五百万元计算。”总管理处同意。参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13页。

[52]蜀余盐业公司,1944年由交行总处独资创立,交给信托部管理,1946年该公司由重庆迁至上海,营业处所就设在九江路69号总处信托部内,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一直由信托部副理屈用中和陈静民兼任。参见《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615、1617~1619页。

[53]上引均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5页。

[54]《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51页。

[55]《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3~984页。

[56]《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35页。

[57]《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7页。

[58]同上书,第226页。

[59]同上书,第226页。

[60]《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1届会员大会报告》,《银行周报》第31卷第26期,1947年6月30日,第19页。

[61]《专载·上海市信托业业规》,《银行周报》第32卷24期,1948年6月14日,第23~26页。

[62]《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3届会员大会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32卷第24期,1948年6月14日,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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