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保险条款为什么要设定责任免除

保险条款为什么要设定责任免除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城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是有关保险业务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其他一些相关原则。近因原则是指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补偿原则是对补偿性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所做的有关限制性的规定。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城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是有关保险业务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其他一些相关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为国际保险业所公认。这些原则作为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的始终。坚持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也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产正常、生活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有隐瞒、欺骗行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中的一方如以欺骗或隐瞒的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被发现,他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损害可要求给予补偿。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的概念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s)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就货物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及与此相关连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任何一个保险都承保着某一特定的保险标的。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的主体就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他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1.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2.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可保利益原则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主要是解决货物从卖方仓库运送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应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

1.国际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决定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见表1-2-1)。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允许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在发生事故和向保险人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3.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在处理货物损失的实际业务中,保险公司将仓至仓条款同可保利益原则结合起来,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在损失发生时,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表1-2-1 《INCOTERMS2010》中11种贸易术语项下交货地点、货物风险和可保利益转移分界点

三、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如果造成损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时,只有直接导致标的损失、促使损失形成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不一定是近因。近因原则是指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保险补偿原则是对补偿性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所做的有关限制性的规定。

五、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该项权力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的实施,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方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