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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生效规定了严格的形式条件,例如,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人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然而,根据《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概念:前者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强调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和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后者则表明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满足生效条件,从而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并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还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必要的生效要件。所谓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时应具备的法律条件,通常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主要包括:

1.保险合同主体适格。

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他缔约资格条件;保险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权从事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

2.保险合同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除外,但应对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实现保险合同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或保险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方式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将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特别生效要件

除上述一般生效要件以外,为规范保险合同关系,防止道德风险,法律还对某些特定保险合同规定了特别生效条件。

1.保险利益要件。

例如,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特别同意要件。

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代理追认要件。

若以代理方式订立保险合同,而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否则,未经被代理人事后及时追认,该代理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保险合同有效。

4.法定形式要件。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特别条款的生效规定了严格的形式条件,例如,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人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一般规定

《保险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的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的,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之间密切关联又相互区别。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期间最重要的记载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实务中,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不一致。现行的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生效,自此,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就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相一致。然而,根据《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就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进行特别约定,如在人身保险中约定有观察期,保险人自观察期届满后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合同的责任时间就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一致。例如,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合同自旅客购买保险时生效,但保险责任却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所指定的航班班机的舱门时开始。

思考题:

1.保险要约与保险要约邀请。

2.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3.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注释】

[1]参见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2]参见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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