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践表明,《工伤保险条例》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1亿,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全面实施了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达到6276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津贴、抚恤等待遇。工伤保险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方面的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此,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工作历经4年多的时间,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成果。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以下几项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对工伤保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新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工伤保险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功能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作出了制度安排,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对从根本上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等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并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程序、方便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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