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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注意过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吗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翻开任何一份保险单,我们都会发现其中规定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而且,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付责任的关键标准,就是要“明确说明”。因此,免责条款得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产生约束力需具备特定的条件,即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这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并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单所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12 您注意过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吗?

翻开任何一份保险单,我们都会发现其中规定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免责条款就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附于保单之上)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是确定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分界。

那么,是否只要出现了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就一定不用赔付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付责任的关键标准,就是要“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且“明确说明”应该以一个普通人以其所应具备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就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作为判定标准。

某财产保险公司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该保单上填写有保险车辆号码,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还载明了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的内容,明示告知的格式条款第2.3条为:“收到本保单后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的部分。”该保单的背面印有保监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等条款以粗体黑字印刷,其中规定:“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没有驾驶证等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次年6月,汽车租赁公司与具有驾驶资格的单某订立了一份租车合同,单某取得保险车辆后,交给无证人员张某驾驶。6月26日,张某酒后驾驶保险车辆,违章载人,又疏于观察路面且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撞上路边树干,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汽车租赁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称保险车辆受损是驾驶员无证且酒后驾车造成的,根据保险免责条款规定,该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汽车租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车辆损失58942元及受损车辆的鉴定费用1800元。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一般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对于专业化的保险公司而言,在知识、经验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于专业人士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他们有时并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为了使他们获得一份公平合理的保险合同,法律有必要限制保险公司不适当的免除责任的行为。为此,保险监管机关加强了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和审查工作,要求保险人将保险合同的共性条款制作成格式化文本,附于保险凭证中,作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机关的这一办法,虽然有利于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利,避免保险人任意设立违法条款的现象,却并没有充分落实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此,我国保险法又进一步,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来,格式条款须经一定程序方能视为己纳入合同,这是法律上的一般规则。我国合同法就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一般性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相比之下,保险法与合同法对格式免责条款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保险法在“一般说明”义务或通常所说的“明示告知”义务基础上,对保险人进一步课以“明确说明”义务,后者义务显然重于前者。因此,免责条款得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产生约束力需具备特定的条件,即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这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

那么,保险公司怎样才算满足了保险法上的“明确说明”义务呢?一般而言,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准确清楚的解释,包括提供保险监管机关对有关保险条款的解释性文件,达到有理由表明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已全面理解无误不致产生歧义模糊或认识的程度。对于“明确说明”的具体方式,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细规定,理论认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多种形式,一旦产生纠纷,保险人就其“明确说明”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在其以免责条款对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时,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并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就在于,尽管保单载明了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的内容,但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单所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认为实施“明示告知”行为就算是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这是对“明确说明”这一法定义务的误解。即使“明示告知”行为属实,仍仅属于一般合同即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行为层次,尚不构成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行为。掌握这一点,对我们对付那些名目繁多的免责条款大有用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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