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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是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利益的载体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载明,它是确认保险利益和确定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保险期间是保险双方约定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费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内容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保险金额等;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仅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我们通常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从保险法律要素看,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2.权利义务部分

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违约责任等。

3.客体部分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包括其他法定应记载事项和当事人约定事项,前者是指除上述事项外的法定应记载事项,如争议处理、订约日期等;后者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定事项之外约定的其他事项。

从保险条款角度看,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包括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此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3.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人专指保险公司,其名称须与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和登记的名称一致。保险人的住所即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场所所在地。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该项要求作为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确定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利益的载体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载明,它是确认保险利益和确定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保险双方所面对的风险现实的角度看,不同的保险标的的风险隐患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或同一保险标的处于不同时间、地点,它所承受的风险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二是从投保方的角度看,保险需求层次、内容具有多样性;三是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是有限的。无论是从哪个角度,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是必要的。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责任的限制。明确与可保风险相对的不可保风险的除外责任以及因对方违约保险人所不能承担的保险责任。简单地说,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在何种条件下不付赔偿或给负责任的规定。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双方约定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有关时限界定的根据。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未必与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完全一致,当事人可以就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作出特别约定,但保险的责任开始时间必然在保险期间之内。类似地,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保险期限开始时间也并非一致。

(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费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金额和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时间和缴费途径两个方面:其一,从支付时间上看,保险费既可以在投保时一次付清,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分期支付。其二,投保人通过何种途径支付保险费。如通过银行转账,或是保险人登门收缴等。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正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法。原则上保险人对保险风险损失最终是以现金履行其补偿或给付责任的。但是,对于财产保险,也可以采取修复、重置等办法补偿损失。明确保险金的赔偿给付办法,可避免产生有关这方面的争议并有利于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是射幸合同,因此,违约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比一般民事合同更为重要,必须载于合同中。争议处理是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采用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订约时间。订约时间对于核实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主张、时间、效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4.任意条款

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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