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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免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成立的要件,一是该行为的国际不法性;二是该行为的国家归责性。反言之,当某一个国家行为被排除国际不法行为性时;或者,当一个国际不法行为不能归责于国家时,就不能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同意)不适用于因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而产生的义务。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家责任成立的要件,一是该行为的国际不法性;二是该行为的国家归责性。反言之,当某一个国家行为被排除国际不法行为性时;或者,当一个国际不法行为不能归责于国家时,就不能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在国际实践中,某些行为看似已经具备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但实际上可能缺乏其中的一个要素而不构成国家责任:(1)缺乏客观要件。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有关的国际义务永远地或暂时地失去效力,因而该行为就不再属于对国际义务的违反,从而使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不再存在,于是便排除了该行为的不法性,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也就免除了。如合法的对抗措施、紧急避险、危难等等,即属此类。(2)某一行为看似违反了国际义务属国际不法行为,但因缺乏主观要素,而不能构成不法行为,如不可抗力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同意(consent)

受害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法性,从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对俄国人的赔偿仲裁案(11)

依1879年俄国和土耳其签订的《君士坦丁堡公约》,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土战争间俄国民的损害。1881年依公约成立的委员会通知土耳其赔偿265 000土镑,但土一直未予支付。1884年俄警告土要求其支付因延迟赔款而产生的利息,除非土立即全部付清赔款。之后,土在俄同意下开始分期付款。俄在照会中明确要求赔偿的数目包括债务以及利息,但在后来的照会中仅要求支付本金。1902年本金即将付清,俄又提出还应赔偿3倍于本金的利息,被土拒绝。常设仲裁法院认为,俄在1891年之后的多次照会中,实际放弃了对利息的要求。因此裁定俄无权再要求土支付延迟的利息。

受害方的同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法性

如果行为违背强行规范,即使有受害者的同意,也不得免除行为的不法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同意)不适用于因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而产生的义务。

(二)自愿性

同意不得带有胁迫、欺诈的因素,而应是同意方自由意志明确的和实在的表示。历史上帝国主义强国借“同意”之名而行侵略之实,对小国、弱国实行干涉内政的例子不胜枚举。

(三)有效性

同意必须限于其适用范围和期限内,即上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所规定的“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例如,A国同意B国的民航飞机过境,但B国却趁机在过境时对A国军事区域进行侦查拍摄,便逾越了同意的范围。

孤独号案件(12)

1929年3月20日,载酒的英国船舶“孤独号”在距美国海岸不足6.5海里处被美国海岸警卫船发现并紧追,后在距岸约200海里处被击沉。事件发生后,英国援引1924年1月23日缔结的《英美专约》,要求美国对“孤独号”及其船员所受损害予以赔偿。根据该专约,英同意美当局对力图将酒类运入美国的英国船只可以登临、检查、搜查和带入美国港口。这些权利可以在美国领海之外且自美国海岸线量起不超过1小时航程的海域内行使。该项规定表明英国赋予美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登临和搜索的权力,从而排除美国在领海外一定范围内行使登临权和搜索权的不法性。然而,美国在行使“同意”规定过程中将孤独号击沉的行为显然超出专约的同意范围,从而使行为非法。1935年1月5日,负责裁决此案的混合委员会裁定,美国击沉“孤独号”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美国政府应正式承认这次行为的不法性,向英国当局道歉,并支付25 000美元给英属加拿大。

二、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指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已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由于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所以,对抗措施的不法性应予排除。

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0条规定,一国不符合该国对另一国所负义务的行为,如果是该另一国的某项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对抗该另一国的、国际法上合法的措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不成立。

(一)对抗措施的种类

通常,对抗措施包括反措施和自卫

1.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反措施,是由对方的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对此,受害方也只限于采取相应的非武力措施来对抗,如经济制裁、断绝外交关系等。

2.自卫(self-defense)

自卫,是受害方由于加害方的武力攻击或侵略所采的武力反击,是主权国家拥有的自保权的主要内容。因此,自卫行为不适用国际法不使用武力原则,因而便免除了受害方行为的不法性和法律责任。

(二)适用对抗措施的限制

对抗措施的适用在国际法上要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对抗措施必须是国际法上合法的措施。例如,反措施仅限于非武力手段的措施,而不能使用武力措施;而自卫则必须在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时才可以实施。

第二,对抗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对抗措施只能针对加害国实施,不得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三,对抗措施必须适度。一国不得以对抗措施为理由对行为国的其他行为采取不适度的报复,使对抗措施失去其原来的意义,成为某些国家推行强权政治的幌子。

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当国家违反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某种行为国对之无能为力的客观情况,则该行为的非法性便得解除。不可抗力便属于这种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在国内法中被理解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国际法上不可抗力的含义大致相同,如发生地震使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风暴使军用飞机发生故障而进入他国领空等。

援引不可抗力免责,须满足如下条件:(1)不可抗力是不法行为发生的唯一原因;(2)不可抗力不是行为国促成的;(3)不可抗力必须是国家控制范围外的因素或客观情况。

四、危难(distress)

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援引危难免责,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面临十分危险的情况,实施该行为是挽救行为人或被监护人生命的唯一的办法。

第二,危难情况的出现不是行为人导致的。

第三,危难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于不采取这种行为导致的损害。

危难事件一般发生于飞机或船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或发生于机械故障或航行故障后未经许可而进入外国领空或领水的情况。

美军机闯南领空事件(13)

1946年8月19日,美军飞机两次未经许可进入南斯拉夫领空,遭南军攻击。美抗议,认为军机是为躲避极端危险才进入的。南则谴责其一贯侵犯其领空,因此认为此两次也是故意进入。但8月30日,南照会美国务院称铁托元帅已禁止对闯入飞机开火,但要求美除在紧急情况和恶劣气候的情况下,阻止其飞机进入南领空。美国答应不会故意进入南领空,除非处于危难之下。

五、危急情况(state of necessity)

危急情况,有的翻译成“紧急状态”,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援引危急情况免责的限制条件

援引危急情况免责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1)需证明该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的危险的唯一办法;(2)需证明该项行为绝不能严重损害该项义务所针对的国家的基本利益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3)危机情况的出现不是行为国促成的。

危急情况必须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方能引用。从历史上看,危急情况曾被滥用。例如,一战期间,德国便借口德国正处在危急状态而侵入比利时和卢森堡。又如,1960年6月30日,刚果宣布独立,7月8日,作为前殖民国的比利时入侵刚果,并制造加丹加省独立的计划;比利时外交大臣魏耶在联合国安理会上称,比利时是在危急情况下被迫派遣军队进入刚果的,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

(二)危急情况与其他几种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不同

1.与同意、自卫、反措施的区别

同意、自卫、反措施针对的是别国先前的不法行为;而危急情况不取决于别国先前的不法行为,而是以本身的急迫性而采取的保护国家基本利益的措施。

2.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不可抗力是行为国不自愿的行为;危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是行为国自愿的行为。

3.与危难的区别

危难保护的是行为人及其被监护人的生命,危急情况保护的是国家的基本利益。

上述几种解除行为不法性的事由,在援引其免责时,都受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6条规定的限制。该条规定:违反一般国际法某一强制性规范规定的义务的一国,不得以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作为解除其任何行为不法性的理由。

所谓“强制性规范”即“强行法”,如禁止侵略、禁止种族灭绝、禁止反人道罪行等。据此,如果A国对B国国民实施种族灭绝,B国不得对A国国民采取对等的种族灭绝行为,如果实施,B国也不得以上述事由来解除其种族灭绝的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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