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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免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责任的免除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是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责条件即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指当某行为或思想虽然具备上述某种归责基础,但却作为例外不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时所必备的条件。

二、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是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这里的免责是法定的免责,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在分类外对法律责任的赦免,即“法外施恩”。有学者在谈到为分类所禁止的个人复仇的法律责任时指出:“伦理的概念和法律责任常处在矛盾的地位。最后,往往能得到标榜以孝治天下的皇帝的赦免。”这里的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后两者并不存在责任,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义务需要通过责任主体的活动而得以履行。但这种义务的履行与第一性义务的履行不同,在履行第一性义务时国家强制力并不直接介入其中,只是作为潜在的可能的力量间接地发挥作用。而法律责任的履行则不同,除极少数民事责任外,一般都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加以迫使。所以,法律责任的实现,对责任主体来说,就是法律责任的履行;对国家来说,是国家强制责任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对此,人们称之为法律制裁。可见,法律责任的履行和法律制裁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律责任的履行是从责任主体着眼的,带有责任主体自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则是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的,由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强制责任主体履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除少数民事法律责任外,绝大多数的法律责任主体一方面不可能自觉自愿的履行第二性义务(至少理论上可以这样假说),另一方面国家为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不愿意责任主体自为,例如不允许被判死刑的罪犯自杀。

免责条件即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指当某行为或思想虽然具备上述某种归责基础,但却作为例外不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时所必备的条件。在现代立法体系中,免责条件主要有: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危险的紧迫性;避险措施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3.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1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种减轻通常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3]而且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行为人对扩大之前的损害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是责任人与他人、或责任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威。所以,法律责任实现的实质是双重的。在第一层面上,法律责任的实现即实现了责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在第二层面上,实现法律责任即推动了一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是一般权利义务关系的“甲胄”功能的实现。因此可知法律责任的实现是法律实现的一个重要侧面,如果法律责任无法实现,法律也必难实现。

“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是责任人实际将法律责任的内容变为现实,所以它最符合自然本身的社会功能,因而是法律责任实现的主要形式,是大量的。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又可分为主动实现与被动实现两大类,法律责任的主动实现指国家强制力并未直接介入而自然主体主动履行了法律责任,从而使法律责任归于消灭。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就是法律责任的强制实现,即由国家机关通过判决或裁定、决定等形式强制自然主体接受惩罚或给予赔偿,它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处置责任人的人身、财产或责令责任人为一定行为,而责任人则在国家强制下必须为一定行为。如果责任主体逃避法律责任,则将招致新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消极实现即责任人并未实际承受责任,法律责任关系自行解除,这是法律责任实现的特殊形式。包括:(1)时效届满;(2)责任主体死亡;(3)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撤诉而解除;(4)某些法律责任因法律责任的相对人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则法律责任解除;(5)经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国家机关通过判决或裁定免除法律责任时,法律责任消灭。”[24]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第一,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第二,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第三,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第四,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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