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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可以免除刑罚吗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判刑罚生效执行后,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就确认了已经执行的刑罚是错判,理应予以赔偿。对这种情况不予赔偿是各国刑事赔偿的通例。

第二节 刑事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人身权应予赔偿的五种情形,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羁押判刑赔偿;另一类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一)羁押判刑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拘留的条件,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公民进行了拘留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批准或者决定并执行了逮捕的,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这里的“原判刑罚”是指原判剥夺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的刑罚,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及剥夺政治权利。因为管制是在社会上监督改造的刑罚,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已经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原判刑罚生效执行后,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就确认了已经执行的刑罚是错判,理应予以赔偿。

上述羁押判刑赔偿的共同特点在于:

(1)它一般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为前提,对认定为有罪的人羁押、判刑的不能予以赔偿;

(2)它一般是指对受害人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进行了羁押。因此,对于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结案后认定无罪的,由于没有羁押,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另外,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作出逮捕决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执行,后来纠正的,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也不予赔偿。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亲自或者放纵他人摧残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和其他警械。关于武器、警械的使用条件及其强度,国务院《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文件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如果人民警察和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予以赔偿。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和无罪羁押判刑赔偿的区别在于:

(1)它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即使是罪犯,其生命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其刑讯逼供、殴打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也要赔偿;

(2)它必须以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即必须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这是指查封、扣押、冻结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或存款,超出法定范围查封、扣押财物或冻结存款,追缴的财物不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而是其合法的收入,没收的财物不是违禁品,不是犯罪分子用以作案的个人物品等。

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证明原判确属错误。如果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了的,则除退还罚金、没收财产部分外,国家还应赔偿公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害。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刑罚,它主要适用于惩罚贪财图利的罪犯。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犯罪事实而被错误判处罚金并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获得国家赔偿。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的强制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财产刑罚。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犯罪行为,而对其财产加以没收,就构成了对其财产权的侵犯。受害人已被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决已被依法撤销,而原判的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时,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三、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是指公民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以使侦查、起诉、审判发生错误为目的,或为他人承担罪责,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而故意作虚假的有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不予赔偿是各国刑事赔偿的通例。但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威胁等行为迫不得已、屈打成招、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提供所谓“证据”而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国家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公安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是指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处理的,国家不予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错误逮捕的赔偿应当理解为该公民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违法行为,才予以赔偿。

4.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这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特定情况下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正当防卫行为;超过赔偿请求时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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