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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和免除处罚事由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减轻和免除处罚事由《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被认为是本罪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刑罚只是手段并非最终目的,该规定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上述法条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免除处罚规定的时间点均在“被追诉前”或者“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五、减轻和免除处罚事由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被认为是本罪的减轻和免责事由。该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手段确保劳动者拿到劳动报酬。刑罚只是手段并非最终目的,该规定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这一规定同样遭到了学者的诸多质疑。

有很多学者对“在提起公诉前”持批判的态度。如周光权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实践中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不符合司法活动流程,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后,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起诉,如果在起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就和目前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相冲突。二是浪费司法资源,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检察机关也实行了批捕程序,如果在公诉之前因支付劳动报酬而免责,则前述所经历的刑事诉讼程序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基于以上两点,周光权教授建议,把“提起公诉前”提前到立案前,可以避免司法资源不会被浪费。[28]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具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刑法现有条文中也不乏类似“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如《刑法》第390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5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条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免除处罚规定的时间点均在“被追诉前”或者“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由此可见,立法者并不是没有考虑到上述学者所提及的弊端,但是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劳动报酬的支付,实现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公平正义可能远远比司法资源的消耗更为重要,更何况增设一个新的罪名从某种意义上看已经是加重了司法资源的负担。因此,如果偏执于“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或者“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忽视增设本罪的立法意图,不免有些得不偿失。笔者认为,从实现支付已拖欠的劳动报酬和进一步预防此罪发生的角度看,“提起公诉前”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乔传秀委员曾在草案分组讨论中建议将“提起公诉前”修改为“开庭审理前”,其主张该刑法条款的设计应尽量为当事人履行欠薪义务留出空间。最终立法折中选取了“提起公诉前”,可见,从立法的目的来探讨对条文的理解才能得出更为科学的观点。

【注释】

[1]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2]孙燕山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页。

[3]林磊:《治理“恶意欠薪”的法律思考》,http://blog.163.com/dwz730531@126/blog/static/7951109720098104830444/,2011年5月1日访问。

[4]詹菊生:《“恶意欠薪入罪”还需深研博证》,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8/30/425672.shtml,2011年5月1日访问。

[5]刘操:《设立“恶意欠薪”罪的三道关卡》,http://www.criminallaw.org.cn/swyj/html/?79.html,2011年5月1日访问。

[6]周莉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举证责任和数额标准的理解》,《检察日报》2011年4月8日。

[7]常凯:《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8]周莉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举证责任和数额标准的理解》,《检察日报》2011年4月8日。

[9]胡玉浪:《劳动报酬权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提交。

[10]韩炳勋、李双庆:《恶意欠薪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个问题》,《检察日报》2011年4月1日第3版。

[11]卢驰文:《中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提交。

[12]沈同仙:《劳动法理论与实践》,中国认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13]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14]《劳动合同法》第87条本身已经包含了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当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适用关系上,二者以不能并用为宜。参见丁宇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1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3—580页。

[16]韩炳勋、李双庆:《恶意欠薪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个问题》,《检察日报》2011年4月1日。

[17]韩炳勋、李双庆:《恶意欠薪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个问题》,《检察日报》2011年4月1日。

[18]本文将劳动仲裁视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做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19]韩炳勋、李双庆:《恶意欠薪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个问题》,《检察日报》2011年4月1日。

[20]魏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诠释与适用》,http://weidong1111.fyfz.cn/,2011年5月1日访问。

[21]魏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诠释与适用》,http://weidong1111.fyfz.cn/,2011年5月1日访问。

[22]陈斯毅:《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积极推进薪酬管理制度创新》,http://wenku.baidu.com/view/d6f610c6aa00b52acfc7ca3e.html,2011年5月1日访问。

[23]韩炳勋、李双庆:《恶意欠薪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个问题》,《检察日报》2011年4月1日。

[24]张小莉:《论民工工资权益的法律保障》,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25]柏习立:《“形象工程”欠薪多多》,《检察风云》2005年第2期。

[26]黎建飞:《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27]《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http://baike.baidu.com/view/572036.htm,2011年5月1日访问。

[28]《全国人大常委会热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节恶劣”成焦点》,http://www.ccaj.net/html/3/89/2010/8/489092_1.html,2011年5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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