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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节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表明,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程序。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必须查明: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存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求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并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办案人员应阅卷审查,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审查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各次口供相对照,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相对照,审查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相对照,审查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阅卷审查后,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同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为出庭公诉作好准备。通过讯问,还可以发现遗漏罪行、遗漏罪犯,发现侦查人员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的规定进行。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是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直接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在笔录中记明。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在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之后,如果发现有疑问,办案人员可以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认为对证人询问不全或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4.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侦查时,可以决定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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