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法实体规则的实施,除了需要重视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以外,立法者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即经济利益的支付、道德声誉的褒奖、相关优先权利的享有来促使企业积极遵守法律。《老挝企业法》在第九部分规定了对企业的奖励政策和处罚。
一、政策
《老挝企业法》第232条规定个人或组织在执行法律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将受到表扬、祝贺或获得适当的优惠政策。
二、处罚
个人或组织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受到相应的处罚。《老挝企业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主要有:
(一)妨碍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官及以任何方式妨碍企业登记的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文件、丢失文件并拖延办理登记的,应受到行政处分,包括再教育、调离岗位、降级或开除公务员队伍等。
(二)没有办理企业注册即从事经营
没有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就从事经营的,每次从事经营处以1 000 000基普至10 000 000基普的罚款。
(三)没有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个人或法人实体如果没有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应给予接受再教育的处罚或者每次经营处以1 000 000基普至5 000 000基普的罚款。
(四)登记不当
企业执照出现登记不当的情形(企业登记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不符合格式要求或分类要求),应注销。企业登记官对个人或组织的企业执照进行不当登记的,应受到行政处分,包括调离岗位、降级或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等。
(五)擅自公开和拒绝公开信息
企业登记官或有关人员如果未经相关企业同意擅自公开企业信息的,视为违反政府保密规定,应根据《刑法》给予处罚,并且开除出公务员队伍。企业登记官拒绝公众查阅或复印文件或者拒绝公开企业登记文件副本的,应受到行政处分,包括调离岗位、降级或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等。
(六)未挂出招牌或不当使用名称
企业如果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未挂出企业招牌或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形式或类型不符的,应当接受再教育的处罚,或者每次处以200 000基普的罚款。
(七)使用禁用名称
使用禁用名称的,给予接受再教育的处罚或者处以300 000基普的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
(八)解散后未拆除企业招牌
企业解散后未拆除企业招牌的,给予接受再教育的处罚或处以500 000基普的罚款,并责令拆除企业招牌。
(九)其他违法行为
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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