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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预防和处罚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关于犯罪预防和处罚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预防和处罚犯罪的思想十分丰富。“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等主张,这些思想被世界各国犯罪学家视为犯罪学的根本原则。总之,儒家思想认为,道德教育是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根本措施。

二、关于犯罪预防和处罚

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预防和处罚犯罪的思想十分丰富。具有代表性的思想主要有:

1.富国养民,预防犯罪

有些古人把发展生产视为立国之本和维持社会安定、防止犯罪的物质保障。法家先驱管仲认为:“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4)“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治也,民贫则难治也。”(5)认为百姓丰衣足食,就可以减少犯罪。以后历代思想家均承袭了这一思想。

2.严刑峻法预防犯罪

这是历代法家代表人物的主张,即所谓“以刑去刑”的思想。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6),“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7)其意思是应加重轻罪的刑罚,才能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这一思想被后来的统治者发展为“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

3.明确“防祸于未然”为上策

基于历史经验的总结,古人们又提出了“事不当地固争,防祸于未然”。汉时荀悦又进而阐发:“尽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他是说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三种办法:一是在坏事发生之前就把它制止于萌芽状态,这叫做防范;二是在坏事发生之时立即加以有效地阻止,不让其造成更大的危害,这叫做补救;三是在坏事实施完毕之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使之总结经验教训,不再做坏事,这叫做警戒。但“防”为上策,“救”为中策,“戒”为下策。原因是“救”、“戒”之功,都未能使社会免遭损失和危害,所以它们是中、下策。“救”与“戒”尽管也含有“防”的意义,但均属消极、被动的防。只有事先的防范才是积极的、主动的,足以使社会免受危害,故而才是上策。

4.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刑期于无刑

以德去刑是指通过礼仪教化的道德作用去制止和减少犯罪。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用道德礼仪教育感化人心,比一味用刑罚惩罚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唐代思想家韩愈进一步提出“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他认为,德礼的作用在于治心,要根绝犯罪,必先正其心。“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等主张,这些思想被世界各国犯罪学家视为犯罪学的根本原则。而且《尚书.大禹谟》中进一步提出了“刑期于无刑”,它的主要精神就是追求“无刑”世界,防范人们身陷罪戾。不用刑罚而达到“无刑”的目的,则更是上策。正如,“好生之德,恰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它说明用道德教化人们,使其不犯罪免受刑罚诛戮而死,才符合民众的心愿。以此办法治理国家、安定社会,人们就不会因犯罪而受追究了。这种“刑期于无刑”思想,在人类社会里尽管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却不会因此而失去光泽。总之,儒家思想认为,道德教育是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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