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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中的犯罪和暴力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献记录媒体中犯罪和暴力的泛滥已被详细的学术研究、个体研究者以及意见团体的诉求表达所证实,并提供了数据。近期一项由海默韦特、奥本海姆和文斯主导的研究表明,电视儿童观众对于虚构和真实暴力的反应存在差别。以上所述并不是否认大众媒体中犯罪和暴力的泛滥,而是提出将媒体暴力进行简单相加可能是不公正的,也许对其影响言过其实,并且无法确认这种研究的价值。
媒体中的犯罪和暴力_大众传播的效果

文献记录

媒体中犯罪和暴力的泛滥已被详细的学术研究、个体研究者以及意见团体的诉求表达所证实,并提供了数据。例如,洛根一直都在提供关于选定电视样本中的谋杀、抢劫、绑架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年度报告。[4]米拉姆斯(1951)对新西兰进口电影中的暴力进行了统计,发现70部美国电影中的暴力内容两倍于其他地区制作的电影。海德(1954)对209档电视节目进行了内容分析,发现其中杀人的案例比现实生活中高22倍,而有趣的是,一些小的犯罪行为的呈现数量反而比现实生活中要低。

国家教育广播者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al Broadcasters)连续发表的三个年度报告提供了最详尽的关于暴力内容的统计。[5]在这些研究中,监察员们对某一周内纽约所有电视娱乐节目中的暴力威胁进行了统计。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加,在1954年最后一期报告中,测试周内一共出现6868起暴力场景,与之相比1953年的测试周内一共有3350起。[6]在全部三年的测试中,“儿童时段的暴力场景出现频率高于其他时段”。[7]

儿童时段暴力场景的泛滥显然并不仅仅出现在美国。海默韦特、奥本海姆和文斯(1958)发现,在儿童观看电视的高峰时段有20%的英国电视节目充斥着暴力和打斗。他们注意到这个结果和美国参议院下属委员会对1954年华盛顿特区开展的一项监测研究的结果相仿。[8]

批 评

毋庸置疑,媒体经常呈现暴力。然而,这些关于暴力泛滥的证据的意义,乃至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的有效性,却甚难界定。

例如,一些将直白的色情内容纳入分析材料的报告就可能会引起争议。这包括沃瑟姆的《诱惑无辜》(1954)、《纽约州联合立法委员会关于漫画出版物的研究报告》(1955)[9],以及其他一些报告中引用的不属于大众传媒的出版物——包括一些私人影片,虽然这些影片一般不会被儿童看到。大众传媒无疑呈现暴力,而一些漫画出版物确实也包含几乎是病态的内容。但是纯色情内容很少在漫画中出现,在其他大众传媒中也几乎难觅踪影。批评者声称的一些流行漫画出版物含有“谋杀、伤害、抢劫……屠杀……和凌虐”确属事实,但是笔者并不相信它们为这些行为“提供快速培训”,更不用说在“强奸、食人、恋尸”上有示范作用了。[10]简而言之,要求大众媒体对私密色情出版物的存在和影响负责是不公正的。

即便是一些对大众传媒评价公允的报告,它们引用的数据,其意义也很难界定。这至少有三个原因:

(1)一些数据对暴力的定义太过宽泛以至于这个类型的心理有效性会遭到质疑。例如在国家教育广播者协会所作的研究中,暴力行为被定义为任何“导致有生命的个体在生理或心理上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11]整个类目包含“侮辱……或搞笑暴力,例如喜剧演员的跌倒”、“合法”暴力、“口头”暴力,以及由于自然现象或者事故引发的暴力。[12]统计的暴力事件按照电视台来源、节目类型、喜剧或非喜剧内容、是否在维护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以及使用方式(在1953年报告中细分为35个子类目,在1954年报告中减少到9个子类目)[13]进行分类或交叉分类。如此宽泛的定义导致在测试周内统计出6868起屏幕暴力,也就不足为怪了。

笔者一直在思考,如此宽泛的暴力定义或者对于这样一个定义所涵盖事件的简单相加,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在这些数字被统计出来之后进行的近期研究不出所料地显示,观众对于不同类型暴力的反应并不相同。[14]因此就方法而言,对于宽泛类别的事件进行简单相加并不是理想的手段,事实上还会误导受众。

(2)这些数据及假设它们和受众反应之间的联系的意义,被对于暴力的统计几乎完全基于虚构作品这一事实弱化了。现实生活中的暴力并没有被观察统计,而它的展示平台往往被赞誉为教育性的,而不是受到批评。比如国家教育广播者协会认真计算了“自然行为”和“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虚拟证据,却忽视了“由于定义和……方法中的特殊问题,在体育、新闻、天气预报、公共议题和公共事件节目中出现的暴力”。[15]在笔者1953年开展的关于儿童和电视的普遍社会关切问题的调查中,只有一份文献提到了带有战争、罢工、骚乱、核裂变核辐射内容的纪录片,而其他的50多份文献中则无一提及这个方面。博加特(1956)发现,某一部电视剧因为片中的暴力而受到抗议,节目组于是配上一个介绍,让观众以为这些暴力事件都是印第安传说。[16]之后抗议书变成了表扬信。这种披上仿纪录片外衣的做法显然足以赢得原本持批评态度的成人们的欢心。

近期一项由海默韦特、奥本海姆和文斯(1958)主导的研究(其具体发现将在下文详述)表明,电视儿童观众对于虚构和真实暴力的反应存在差别。其差别之处并不持续,并且似乎源于暴力的表现方式,而与虚构还是真实暴力仅有表面联系。这个问题总体来说比较复杂,目前还不能清晰解读。因此,似乎并没有可靠的证据来证实流行文学或者观众来信中所暗指的现实生活中的暴力比虚构暴力危害更小的假设。

(3)最后,也许是最基本的一点,没有证据证明媒体节目中的暴力会在社会上产生直接作用。这些精神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影响力就颇具争议性,这在下文会深入探讨。但是即便为了论述需要而肯定它的影响力,我们对于其所具有的潜在作用力也一无所知。关于暴力的数据统计明显缺乏统一的标准,它们日益增长的数量可能证实了媒体内容的一种趋势,但是并不能证明某些影响产生的可能性由此而增加或降低。

以上所述并不是否认大众媒体中犯罪和暴力的泛滥,而是提出将媒体暴力进行简单相加可能是不公正的,也许对其影响言过其实,并且无法确认这种研究的价值。关键问题不是暴力行为出现的次数,而是可能对受众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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