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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要求

时间:2022-12-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乡村旅游不断地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和旅游产业的飞速发展,在建设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实践过程中,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宜农宜游、宜居宜商的乡村旅游型新农村综合体建设模式。乡村旅游目的地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其次,根据乡村旅游目的地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近年来,乡村旅游不断地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和旅游产业的飞速发展,在建设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实践过程中,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宜农宜游、宜居宜商的乡村旅游型新农村综合体建设模式。乡村旅游综合体,是在总结乡村旅游与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它将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完美嫁接,乡村综合体有别于城市旅游综合体,它是基于乡村土地资源,以乡村产业为导向对乡村土地进行综合的、合理的开发利用,形成一种集约的乡村聚合空间,其主要特征包含功能复合性、效益综合性、要素系统性、产业规模性等。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则是基于乡村综合体,把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综合体外向联系的突破口,合理地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和土地资源,以所开发的乡村旅游休闲项目、乡村配套商业项目、乡村休闲地产为核心,形成功能构架较完整、整体服务品质较高的旅游目的地系统。

6.2.1 功能分区与用地规划

1)功能分区与空间发展格局

如何按照旅游者的市场需求,结合乡村旅游资源的分布特点,有效组织合理的用地规划和功能分区,形成目的地良好的空间发展格局,是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过程中需要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乡村旅游目的地空间发展格局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地质地貌、灾害类型分布等相关信息,综合确定区域空间的总体发展战略和保护利用思路,并相应提出内部土地利用的控制目标,以及相应的类型、方式、强度和控制措施等。

世界旅游组织推荐了旅游区功能分区的一般原则,对现状土地利用方式进行评价,提出保留、调整和结构优化意见,提出旅游空间组织方式及其结构模式。这些原则经过数十年的验证,适用于一般乡村旅游区的空间格局规划。乡村旅游区的规模不同,其内部空间结构在建设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小型旅游区(小于20平方千米)应处理好景点、景区、游线等点线面关系并形成系统和突出风景游览对象的特性;中型旅游区(20~100平方千米)应完善风景游览系统,配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居民社会管理系统,控制好各功能区的关系;大型旅游区(100~500平方千米)应处理好风景游览、旅游设施、居民社会各系统和各功能区的关系,形成网络,控制好景区与村镇、景区与行政区的关系;特大型旅游区(大于500千米)应完善风景、旅游、社区居民各系统和各功能区所形成的旅游区综合网络,确保景区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生产用地之间的关系。

由于乡村地区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因此开发过程中不应花过多精力去改变那里的资源条件,而主要在于科学地进行土地规划和功能分区,改善其基础设施和旅游娱乐设施,如住宿、餐饮、帐篷营地、娱乐、解说等,有效开展设施组合、景点优化。对乡村旅游目的地内部空间的层次及功能转换与渗透进行分析时,目的地内部的布局模式,与其本身强调的功能有关,还与当地的小地貌条件、设施条件有关。但从设施的布局形态和整体空间关系来观察,基本上离不开点、线、面的组合和诸功能块的空间组织。其形态的共同特点是以自然环境为核心,游憩活动在自然背景中辅助适量人工设施开展进行,与地貌形态、设施配置结合,形成了带状、单核式、双核式、多组团式等空间模式。为了便于乡村旅游目的地形成比较一致的功能概念体系,我们提出了一个尝试性的乡村旅游目的地功能构成,即公共设施区、度假居住区、游乐观光区、文化娱乐区、供应设施区,以及其他有特色或必要的功能,如表6.1所示。

表6.1 乡村旅游目的地功能分区(建议)

续表

2)土地利用

按照城乡用地分类的规定,对内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组织形态进行重新安排,分别确定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比例,提出各类用地的使用方式和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参照《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用地的分类如表6.2所示。

表6.2 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用地的分类

续表

(资料来源: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乡村旅游目的地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工作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单位为公顷。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确定,其中1∶1000以上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至1∶1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500以下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表6.3的规定。

表6.3 乡村旅游目的地用地统计表

综上所述,乡村旅游目的地空间发展格局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结构清晰,各项功能空间安排合理、规模适当;强化对乡村旅游主导产业及基本功能空间的配置,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立有序的土地利用与开发建设秩序,平衡保护和建设的需要,维护综合体固有的生态环境和空间景观格局,为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留有空间余地。

6.2.2 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系统

首先,根据乡村旅游目的地的人口规模,按照表6.4的标准确定内部道路的等级和技术指标。

表6.4 乡村旅游目的道路等级与技术指标

其次,根据乡村旅游目的地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目的地道路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道路

①通达目的地内规模在600人以上的乡村聚居点。

②形成干路网络并与临近县、省(国)道公路相连。

③连接目的地各产业发展区、特色产业基地和其他主要设施。

④路面宽度宜为7~9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0米,道路纵坡宜控制在6%以内,用地条件不允许时,局部地段可设置为8%。

(2)次要道路

①通达目的地内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乡村聚居点。

②形成次路网络,并与综合体主要道路网相连。

③通往田间地块,满足农业机械化作业及农产品运输。

④路面宽度宜为5~7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米,道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用地条件不允许时,局部地段可设置为10%,但坡长不宜过长。

⑤每200~300米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的开阔地段设置会车场地。

(3)道路竖向设施

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开展土方平衡与挖填方调配工作,以及确定取土、弃土的地点等。竖向设施建设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①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②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

③尽可能减少土方工程量

④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2)给水系统建设

给水处理工艺应与乡村旅游目的地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相匹配,满足安全可靠、操作管理方便的要求。供水规模(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在内。

(1)生产用水

①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地形地面和水源特征规划灌溉渠、山平塘、石河堰和提灌站等各类水利设施系统,为满足农业生产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②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农田灌溉量水技术规范》《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要求。畜禽饲养用水量参数如表6.5所示。

表6.5 畜禽饲养用水量参数

(2)生活用水

①根据水源、地形条件,针对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布局进行生活给水系统规划,规划内容包括用水量预测、给水管网和给水设施布局等。

②生活用水量可按新村生活用水标准计算。

③给水处理设施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的地方,同时应避让不良地质构造地区,如表6.6所示。

表6.6 生活用水量参数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变化系数应取5.0~3.2。

(3)公建用水

公建用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3)排水系统建设

①农田排水工程组织应符合国家《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污水量可按平均日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排放要根据地形条件,针对旅游目的地内部新村(聚居点)布局进行生活污水系统建设。目的地内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综合污水受纳体位置、地形、沼气利用、新村(聚居点)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规模。

③排水体制宜为雨污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落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受纳体前,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池、沼气池、生化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④生活污水宜经集中处理排放,减轻水环境污染;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目的地,可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集中处理后,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⑤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位于山边的乡村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⑥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

4)供电系统建设

①根据区域农网升级改造建设规划,针对旅游目的地内部新村(聚居点)和产业布局的特征进行建设。

②建设内容包括负荷预测、中高压电网、变配电设施布局等。其中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宜按300~1000千瓦时/(人·年)计算,生产用电量应按产业的类型和规模来确定。

③10千伏/0.38千伏变压器(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但不得影响乡村景观风貌及总体布局。10千伏、0.38千伏电力线路宜沿乡村道路布置,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乡村电力走廊不应穿过新村住宅、危险品仓库等地段,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乡村变电所或开闭所出线宜将生活、工业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④中高压电网的线路走向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同时应有利于生产生活。

⑤变配电设施应选址在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同时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能够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⑥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规定。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表6.7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6.7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

5)电信系统建设

①电信系统建设内容应包括固定电话用户、通信线路、电信设施布局等内容。

②固定电话安装普及率应按1~1.2门/户计算,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线/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建设。

③通信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敷设,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同时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通信线路尽量布置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采用架空方式敷设时应注意线路布放的美观度,严禁空中胡乱“飞线”。

④电信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同时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并不得影响新村景观风貌及总体布局。

6)燃气(沼气)设施建设

①密切结合乡村规模、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坚持燃料选择多元化,集中与分散供给相结合,政府引导与本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②距气源近、用户集中的乡村应依托城镇供气;距气源较远的大中型乡村燃料可以罐装液化石油气为主;散居农户和偏远地区的乡村,提倡使用沼气,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③结合垃圾、粪便、秸秆等有机废物的生化处理,因地制宜地搞好分散式或相对集中式的沼气池建设,变废为宝,综合利用。

④天然气生活用气量指标宜按0.5~0.9立方米/(人·日)计算;液化石油气生活用气量指标宜按0.4~0.8千克/(人·日)计算。

⑤燃料供应设施选址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采用燃气管道供应的新村,管道布置宜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

7)环卫设施

①按照乡村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从环卫设施系统布置等方面进行落实。产生有害因素的污染源的边缘至居住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确定为卫生防护距离,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②厕所、化粪池、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收集点等具体环卫设施的配置可参照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标准。

6.2.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旅游目的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依托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人口规模在600人以上的新村(聚居点)布局,可开发建设旅游集镇,便于服务周边地区村民及游客。在区分内部新村(聚居点)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建中小学校、幼托、养老、邮政、金融服务网点、农贸市场、特色商品市场,以及宾馆、饭店、茶室、棋牌和游人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这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相互结合布置,如表6.8所示。

表6.8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注:●必设,○可设。

6.2.4 风貌景观建设

乡村旅游目的地建筑风貌景观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按照乡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指定历史建筑、庭院或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控制乡村建筑单体的造型、体量与风格,确保单体建筑风貌景观的整体协调,并能够体现地域文化特征。第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灵活组织建筑群体,提倡根据当地民居院落和街巷肌理的组织形式进行建筑空间组合,防止出现“兵营式”等机械呆板的建筑布局模式。第三,按照确定的建筑风格,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和建筑色彩,确保乡村建筑空间与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和田园景观环境相协调。规模较大的乡村可分组团设定建筑色彩,但宜保持组团间建筑色彩的整体协调。

乡村旅游目的地风貌景观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引景空间

在乡村旅游区的土地利用总体格局中,应当开辟有专门的引景空间。在乡村游憩用地的空间格局中,设计专门功能的引景空间是十分重要的。所谓引景空间,是旅游者从外部空间进入旅游区之前实现预体验(pre experience)的特定空间,是联结世俗空间与旅游空间的缓冲地带。王衍用(1994)认为,引景空间的作用在于营造氛围,使游人收回思绪,消除杂念,渐入佳境,思想感情乃至身心与主景区的氛围、内涵逐步接轨,从而融汇到主景区的氛围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在纯粹的经济利益驱动之下,许多乡村旅游区的引景空间被商业化,往往是摊贩林立、人声嘈杂、景观杂乱、卫生堪虞。乡村旅游区,特别是游览区的重要功能是“游”,其他功能如“购”“娱”等设施应本着“小、散、藏”的原则布局,特别是在引景空间及其附近,更加不容占用或破坏。

2)绿化景观

①按照乡村的布局特点,合理安排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附属绿地,使之形成有序的绿地网络,并与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和大地绿化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②提倡绿化工作与果林、蔬菜种植与庭院经济发展相结合,尽可能体现农村居民点特有的绿化景观风格。采用其他树种布置绿地时,应尽可能使用抗性较强的乡土树种。

③绿化布置方式应以自由式密植为主,突出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景观效果。与建筑和管线交叉时,应根据树木的生长特点,合理确定树木与建筑物、工程设施和其他管线间的空间距离。

3)节点景观

①有条件的乡村,可通过门楼、小品或植物造景等手段突出入口景观。村口标志性建(构)筑物应具有突出的地方文化特色,并能够体现自然、亲切、宜人的环境特点。

②拥有河流、湖池的乡村,应在整治疏浚的基础上保留现有河道、水系的自然状态,并结合公共服务建筑的布置,营造以植物造景为主的滨水活动场地,取得突出的生态景观效果。

③设置中心广场的乡村,应选择高大、树冠开展且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乡土树种进行绿化,在满足庇荫功能的情况下形成比较突出的植物景观效果。

④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和废物箱等环境设施和小品设施,应满足形式简洁、尺度适宜、利于排水的要求,并保持风貌景观上的协调统一。

4)农房建筑

①农房建筑造型设计应结合地域文化和传统民居特点,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丰富外观立面、优化内部功能,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塑造自然和谐的农房建筑特色,防止出现呆板“火柴盒”式的建筑造型。

②乡村内存在历史文化建筑时,新建的农房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建筑风格保持协调。对既有历史文化建筑风貌进行维护或修缮时,应按照整旧如旧的原则,确保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建筑风貌得以延续。

③农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美观”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地块条件采用平面和竖向较为规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以及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的结构形式。农房住宅建筑高度宜为2~3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原则上不应超过3.3米。

6.2.5 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

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环保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充分掌握当地历史背景、文化遗存分布、自然景观特征和民居建筑风格的基础上确定保护目标,划定各类保护控制范围,构建建设用地和各类非建设用地相得益彰的空间格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有序保护体系与合理利用系统。

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建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生态建设与人居环境保护

①分析现状自然生态及环境质量情况,确定规划期限内综合体的生态建设目标与环境保护重点。

②确定需要保护、抚育和营造的林地及其位置、范围、面积,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恢复的区域;与目的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形成既有利于生态建设,又能促进产业发展的果林、花木林和其他经济林,有利于依托生态条件的改善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③划定水源保护区和水域、大气、噪声控制区的范围和相应的检验监测点,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布置监测点,控制综合体总体环境质量。

④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环保设施的类型和空间位置;固体废弃物宜进行资源化和综合利用,设置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营造

①在详细展开专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落实现状文物、传统建筑和院落、古树名木,以及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控制范围,相应提出保护管理措施。

②合理确定旅游目的地风貌分区,对各风貌区的空间景观、绿化组织、建筑布局和风格体量提出控制要求;在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价值的基础上,适度组织旅游服务或其他利用工作,使历史文化与典型景观成为开展文化教育工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因素。

③选择并确定内部景观轴线及其主要节点,提出相应的设计指导意见和建设控制要求;提出相应的分区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及其相关建设活动,确保综合体建设项目在选址、性质、功能、规模、体量,以及色彩与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及风貌景观保护同步。

④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包括保护对象本体及其环境在内的一体化保护方案,确保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得到有力保护;对大拆大建、盲目改造地貌景观、采用缺乏文化基础的建筑形式等破坏文化氛围和景观风貌的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⑤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6.2.6 综合防灾工程

1)建设要求

综合体防灾体系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类型、特征、强度和时空分布状况,确定本地综合防灾工作的基本思路与防治重点,并对内部空间的使用方式、使用强度、防护措施等内容提出要求。综合防灾应包括以下主要建设内容:

①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和发生频率,确定各类灾害的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以及其灾害影响的具体范围。

②按照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分别提出避让、治理、限制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强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距离控制要求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法。

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权威部门认定的最新技术资料作为技术依据。明确不同灾害类型的设防标准,以及相应建(筑)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建设标准。

④明确提出应急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物资储备点、特勤消防站、备用变电站和疏散场地的设置要求,以及相应防灾指挥中心、医疗救护中心的类型、位置和等级建设要求,提出建立防灾和应急救援机制的相关建议。

⑤按照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思路展开。无法准确界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地段,应避免作为新村建设用地,避免作为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建立吸引游客的活动区。

⑥旅游应急疏散通道、疏散场地、备用变电站等设施的建设,以及防灾指挥中心和医疗救护中心等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应与目的地正常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机结合。

2)建设内容

①防洪规划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统一部署整治河道、修建堤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充分利用山前水塘和洼地滞蓄洪水、防治山洪,减轻下游排洪渠道的负担。山麓布局的乡村应布置沿山截洪沟或截流沟,避免地面水直接冲刷建筑基础。截洪沟规格应根据集雨面积和暴雨强度进行专门设计。

②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应同时规划,并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原则上不得在聚居点内部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乡村内部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通道应与其他公路线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

③抗震和气象灾害防治应突出防、抗、避、救的工作特点,乡村建筑布局应避开雷电高易发地区和地震断裂带,并按照当地的防震等级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④易形成风灾的地区,其乡村布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或山口等地段,并在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及其迎风方向建设密集型防护林。

⑤地质灾害防治贯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乡村聚居点选址应避开易灾地段,特别是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地区。建筑布局应避开冲沟、滑坡和危岩影响地段,防止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出现高挖深填。对存在泥石流隐患的地段,应采取避让与拦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防治,并采用生物和工程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实  训】

组织学生实地考察周边区域乡村旅游点,分析该乡村旅游目的地开发建设存在的问题。

【实训要求】

1.各小组收集周边区域乡村旅游点开发建设情况。

2.各小组开展实地考察与调研,完成《××乡村旅游目的地开发建设案例剖析报告》。

3.课堂讨论乡村旅游目的地开发建设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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