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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及分类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管辖是指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的权利称为管辖权。因此,要提起海事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云南省水域发生了典型海事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也由北海海事法院受理。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第二节 管辖及分类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的权利称为管辖权。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如将海事纠纷起诉到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因没有管辖权,因此不能受理。因此,要提起海事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

管辖具体划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一、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是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关于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第一审海事案件,我国法律暂无限制,原则上无论案件大小,相应的海事法院均可以管辖。

2.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海事案件,全国10家海事法院之间的区域划分如下: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自四川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城、荆州、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扬州、江阴、张家港、南通、常熟、太仓等主要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武汉海事法院现在重庆、宜昌、南京、南通设有派出法庭,在万县、常熟设有巡回法庭。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云南省水域发生了典型海事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也由北海海事法院受理。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南沙、黄岩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并在三亚设有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西自广东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界处,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南海诸岛中的东沙岛屿和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现广州海事法院在深圳、湛江、汕头设有派出法庭。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并在福州设有派出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并在舟山、温州设有派出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江苏沿海及延伸水域、长江口至上海港,包括上海、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日照、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青岛海事法院现在日照、威海、烟台设有派出法庭。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天津海事法院现在秦皇岛设有派出法庭。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东至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大连、营口等主要港口。大连海事法院现在锦州、营口设有派出法庭。

一般而言,发生在上述区域内的海事、海商案件,或者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营业地在上述区域内的案件,相对应的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当注意的是,区域并非划分管辖权的惟一依据。例如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居住地在西安,运输目的地在南京,那么依被告居住地,天津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依运输目的地,武汉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同时向两个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的海事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还有以下特殊管辖形式:

1.特殊地域管辖

在海事诉讼中,海事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权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管辖原则叫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诉法》和《海诉法》规定,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如下: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至第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种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的,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2)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5.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海事法院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对受理的案件发生特殊情况时,依照职权通过裁定确定案件诉讼的制度。裁定管辖主要有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即海事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将案件通过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海事法院裁定移送的案件,大多是通过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后,裁定移送的。

2.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由某个下级法院管辖的情况。例如,两个海事法院对某个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指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管辖的情况。海事案件中,管辖权转移的情况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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