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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属人管辖权,也称为国籍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原则是指在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在地域上的联系,应该把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管辖问题上的应用。另外,在英国境内因违约而引起的诉讼,英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一、管辖权概述

(一)管辖权的概念

从国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其所解决的是纠纷当事人应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诉讼救济的程序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地管辖权,也称为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属人管辖权,也称为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权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每一主权国家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域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罪刑进行管辖的权利。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因而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法院对某一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是该国行使主权的一种具体的方式,是该国享有的国际法意义上的管辖权的实现。

管辖权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

长期以来,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是由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私法加以规定的,主要有:

1.地域管辖原则

地域管辖原则是指在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在地域上的联系,应该把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由于管辖权与纠纷所涉及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空间联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地域管辖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同,主要有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被告财产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等。

(1)当事人的住所地。住所是当事人固定的居住场所,通常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密切相关。一般认为,个人设住所于该地,就有服从该地法律的意思,因而如果当事人在一国设有住所,以该当事人为被告的一切诉讼,该国法院均有管辖权。这一原则最早出现于英国的判例中,后来被大量接受外国移民的美国和多数拉美国家采纳,并用来排斥移民者国籍国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以住所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为各国所普遍接受。

随着国际民事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上出现了以惯常居所取代住所的趋势。莫里斯曾指出:“如果住所不可能很好地改进,惯常居所作为一项连结因素和管辖因素将最终取代它。”[9]

(2)被告人出现。英美法系国家依据“管辖权的基础是实际控制”的理论,不仅肯定了地域管辖,而且还对它作了扩大解释,即被告人出现也可以产生管辖权。只要起诉时被告在内国境内,能够被送达起诉书和传票,内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至于该被告的国籍如何,住所或居所何在,有关案件事实在何处发生则在所不问。

(3)被告人的财产所在地。若被告在法院地有财产,该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比利时、荷兰、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则走向极端,即使被告于法院地仅留有拖鞋或裤衩等生活用品,法院也具有管辖权,此乃所谓的“牙刷”管辖权。在英国和法国,财产所在地不足以构成合同法上的对人之诉管辖权。美国则需财产与诉讼请求相联系。

(4)诉讼标的所在地。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如英国、美国、中国等。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国法院管辖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随着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有些国家甚至将动产所在地也作为一项管辖原则。

(5)法律事实发生地。法律事实发生地决定管辖权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规则。它主要包括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如合同的缔结地、合同的履行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婚姻关系的缔结地等。

2.国籍管辖原则

国籍管辖原则是指将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础,不论该当事人居住在境内还是境外,也不论其是原告还是被告,国籍国法院均对其具有管辖权。该原则侧重于有关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涉及本国国民的诉讼案件都有受理、审判的权限。法国和其他效仿法国的国家(包括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等)基本上采取以国籍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意志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一是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争议协议交由一国法院审理;二是被告自愿接受一国法院的管辖。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某些案件管辖权的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与采用。但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力度和广度的不断加强,各国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作出的限制也出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趋势,如当事人只能选择任意性质的法律规范;不能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的法律;选择必须要有合理的根据、不能违反公共政策等。

4.以“联系”为基础的管辖原则

以“联系”为基础的管辖权是指只要所涉及的人、事或者物与法院地有合理的或有意义的联系,行为地法院就有管辖权。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管辖问题上的应用。如英国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令(Order 11 of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在有关合同的诉讼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授予英国法院以管辖权:(1)在英国订立的合同;(2)通过在英国营业或居住的英国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明示或默示地表示用英国法为准据法的合同。另外,在英国境内因违约而引起的诉讼,英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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