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主管和管辖

主管和管辖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设施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主要违法行为是指几个违法行为中依法处以最重行政处罚的行为。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属地管辖外,发生在特殊区域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专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行政案件移送管辖,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确认为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一、主管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管

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军事设施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主要是根据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供防火技术指导、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等帮助。但是不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查、导航、观测台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因此,对于军队所有权的房屋,但是不是用于军事目的,而是商业盈利或者其他用途的建筑,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管。

(三)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四)森林、草原由森林公安机关和园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防火组织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和园林主管部门主管。

二、管辖

(一)属地管辖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1.违法行为发生地

如《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就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属地管辖。

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几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同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受案是指经过领导审批,填写受案审批表的案件,而不是正在调查取证阶段已经受理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是指几个违法行为中依法处以最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

如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就是由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即火灾事故发生地属地管辖。

(二)专门管辖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属地管辖外,发生在特殊区域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专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北京地区的轨道交通区域消防管辖权就是专门管辖:

1.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由轨道交通支队负责。

2.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京投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等直接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的企业及下属单位,以及房屋产权归属这些企业的外租单位由轨道交通支队管辖。

3.轨道交通地上高架桥线路的桥下建(构)筑物,使用人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系统单位的,由轨道交通支队管辖;使用人不属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系统单位的,由属地消防支队管辖,轨道交通支队协助。

4.设有轨道交通的综合交通枢纽中的轨道换乘站,以及与轨道交通车站(含换乘站)相连接的地下通道、建(构)筑物及附属运营设施设备,涉及各方有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系统产权的,由轨道交通支队管辖;不属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系统产权的,由属地消防支队管辖,轨道交通支队协助。

5.其他待明确的管辖情形,参照轨道交通治安管辖权限划分模式,由轨道交通支队协调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与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商定明确消防监督管辖权限。未予明确的,由轨道交通支队管辖。

(三)级别管辖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消防违法行为适用拘留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管辖。

(四)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到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移送管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变更管辖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随案移送有关的证据材料。案件移送涉及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需要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差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六)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确认为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但是同一案件只能移送一次,不能反复移送。存在管辖权异议时报请共同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