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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管辖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管辖制度,具体经济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理。各种专门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法律另行规定。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制度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审理和执行。下级法院认为其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节 审判机关、组织与管辖

一、审判机关和组织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四级两审制,审判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除执行审判职能外,其职权主要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对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按照管辖制度,具体经济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理。

1.地方人民法院

按照《法院组织法》,我国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又分为三级,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具体设置是: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高级人民法院;每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设一个(直辖市设二个)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县、自治县、县级区设一个基层人民法院。

2.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是国家在特定部门设置的审判机关。专门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也不受理一般经济纠纷,而是专门处理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侵权、犯罪及因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诉讼案件。各种专门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法律另行规定。当事人不服专门法院判决、裁定的,按专门法院系统逐级上诉。我国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水上法院、森林法院等。

3.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审判组织主要为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制是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制只适用一审案件简易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对较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往往参与案件判决的审定,成为审判组织的变相形式。随着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审判组织的审判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

二、管辖

1.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制度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审理和执行。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等。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争议额度等确定一审案件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应当由其审理的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和专门管辖

专属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的特殊性,由法律规定特定法院案件审理的审判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项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分工。如: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等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经济纠纷案件等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管辖移送与指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移送可以根据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移送。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认为其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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