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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经其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管辖权转移是因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送案件却是因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第六节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权力,以适应审判的需要,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一)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况

1.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由于出现了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不能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法院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的程序操作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民事审判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实体审理,并依法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应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二、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经其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它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主动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移给自己审理;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上级人民法院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案件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适用前提不同。发生管辖权转移是因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送案件却是因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第二,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补充,因此管辖权转移只限于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移送案件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发生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法,移送案件可能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三,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中,如果案件是下级法院要求向上级法院转移的,则须经上级法院同意,在移送案件中,移送案件法院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无须经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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