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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管辖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的主张和意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处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管辖

一、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的主张和意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第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第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民事诉讼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适用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发生管辖权产生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第四,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当事人应当在管辖权异议的书面文件中说明受诉法院对该案无权管辖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及其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处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适用意见》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结期限内。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撤销一审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管辖发生错误后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对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存在移送案件的问题。第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或者不能实际进行管辖。无权管辖是指没有管辖该案的法律依据;不能实际进行管辖是指享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已由其他法院先立案,因而本院不能实际取得管辖权。前者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后者应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效力

法院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受移送法院对于移送的案件应当分情况加以处理:

1.对受移送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应当立案。

2.经过审查,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也不享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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