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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及管辖权概念的纯粹语义考察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既有职能管辖,又有审判管辖;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只有审判管辖。某类机构因享有管辖权而可以对某类事项进行管辖,以及某机构之所以可以对一类事项进行管辖是因为其对该类事项的处理具有管辖权,表明了“管辖”与“管辖权”这两者在使用习惯上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管辖及管辖权概念的纯粹语义考察

(一)管辖与管辖权:与司法并无直接和必然的联系

通过观察小孩子学习语言的发展过程,维特根斯坦给出了治疗哲学问题的共同药方[3]即把词的使用从形而上学的方式返回到日常语言的方式中去,对一些争论进行日常语言的分析。维特根斯坦关于应该对概念进行日常语言分析的论断不仅仅是解决哲学问题的共同药方,对于法学领域诸多概念的界定和分析工作也颇有启发意义。从历史的角度看,任何概念都有一个诞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从辞源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得知某一概念的原初意义;从目前的日常语言环境中进行考察,可以知道其当前意义。

“管辖”一词就其最初本意而言,是“指车子的关键部位。管,枢要;辖,车轴上的铜质零件”。“管以开门闭户,辖以解脱车轮。”[4]可见,在汉语中,管辖一词最初只是指代车子不同部位两个名词。但是由于其指代的部位在一部车子中处于关键地位,于是后来管辖一词逐渐演变为“喻机要之地”,“指重要的地位,枢要之所在。”[5]而在现代汉语中更演变为管领、掌管之意。[6]如果用稍微抽象一点的眼光来看世界,可以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或事物之间均可能表现出一种管领、掌管与被管领、被掌管的关系,相应地,其相互关系均可以使用“管辖”或“被管辖”一词来描述。行政、司法领域自不待言,典型的如“该地属于辽宁省的管辖范围”、“该案件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等表述。在语言学中,亦有学者使用“管辖”一词来表达一个句子中各单词相互之间的关系:如“管辖in-ing的动词及其语义特征”、“所谓否定的范围是一个否定词在词义上所管辖的范围”等。甚至在医学、电子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也可以见到“管辖”一词在其本意上被使用的例证。如“……淋巴液,管辖范围大,位置恒定,淋巴结较大”、“当你走进或爬入它所管辖的领地……”等。[7]

因此,就语词的本源而言,管辖一词的使用并非法学家的专利,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无论是修辞的需要,还是实际表意的需要,该词可以用于很多学科领域,用于表示特定的人或事物相互之间一种管领与被管领、掌管与被掌管的关系。

(二)管辖权——法学视野下的管辖

法学是关于权利(力)和义务的学说。“管辖”一词进入法学的视野,其界定和指称不可避免地要带上权利(力)或者义务的色彩。词语的使用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并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形成一个较为固定、约定俗成的用法。“管”和“辖”最初只是两个指称具体事物的名词,后渐被喻为机要之地,枢要之所在,并进一步延伸出统辖、管领之意。从其使用范围的演变轨迹看来,已经超出其辞源本意,如上所述,其被用于多学科领域便是一个例证,但就语言环境来看,该词的使用范围越来越集中。虽然尚存多学科领域应用的实例,且上述实例并非用词不当的例证,但毕竟这些例证并不是当前的主流用法。当前人们对“管辖”一词的习惯用法越来越被限定于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与立法、行政、司法相关的领域,[8]其词义亦越来越被局限于管理,统辖(人员、事务、区域、案件等)之意。在新版《辞海》中,管辖一词的使用范围,甚至被仅限定于司法领域,认为在我国仅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其中前一种分工称为职能管辖,后一种分工称为审判管辖。在刑事诉讼中,既有职能管辖,又有审判管辖;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只有审判管辖。本文所指管辖权,仅仅指司法领域的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除非作出特别说明,否则不包括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

从“管辖”一词固有的意义来看,控制、支配、统领、掌管等似乎从来都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在以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为核心的法学领域,管辖不可避免地会披上权力的外衣。在拉丁语中,管辖一词是指“阐明法律的权力”。随着法学学科内容的不断丰富和体系的发展完善,管辖权的内涵和外延也日渐丰富。就使用习惯而言,一般说来,“管辖”一词是作为动词,从动态的角度来使用,侧重于权利(力)行使的过程;而“管辖权”一词,一般是作为名词,从静态的角度加以使用,侧重于权利(力)的归属。某类机构因享有管辖权而可以对某类事项进行管辖,以及某机构之所以可以对一类事项进行管辖是因为其对该类事项的处理具有管辖权,表明了“管辖”与“管辖权”这两者在使用习惯上相互依存的关系。就司法领域的日常工作语言交流以及学术方面表意要求而言,只要语法得当,不论是使用“管辖”一词,还是使用“管辖权”一词,只要不是对文字和语词作学究式的研究,其所指称的意义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如果说“管辖”一词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使用无明显偏重的话,那么“管辖权”一词,人们使用时的倾向性则越来越明显,如果将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标准理解为“绝大多数人是否习惯于在某一领域密集使用”,不难看出,在现代社会中,“管辖权”一词已经深深地根植于司法领域,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主要概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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