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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分立案管辖的根据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对立案范围的划分,不仅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和各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具体任务,而且也要考虑到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效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服犯罪分子。在此意义上,“立案管辖”亦可被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三、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分立案管辖的根据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一个具体案件应由公、检、法三机关中哪一个机关首先受理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些属于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犯罪情节轻微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那些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范围以外的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受理。

根据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立法上划分立案管辖的根据主要是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不同。这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的不同,不同案件的侦破、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难易程度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立法机关在规定公安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就不能不考虑各类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并从案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定它应由哪个司法机关直接受理更为合适。

其次,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制服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对立案范围的划分,不仅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和各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具体任务,而且也要考虑到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效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服犯罪分子。因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就不能把那些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案件交由不专门从事侦查工作的司法机关负责,同时为了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也没有必要把那些案情较为简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都交由专门侦查机关负责和直接受理。

第三,同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相适应。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下的西方国家仅仅只有法院一家,它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且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安全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它们分别被赋予了不同的职能和使命。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是根据这些部门的性质、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对它们各自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作了明确划分。在此意义上,“立案管辖”亦可被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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